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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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3)15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精神,根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94号)和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X府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的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照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

2、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保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专业规范,成立以下工作机构。(一)成立XX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并指导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各区成立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二)由市卫生健康委财务管理事务中心作为本市疾病应急

3、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市卫生健康委XX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本市有关部门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成立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第五条申请救助基金补助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成立由医疗、药学、护理、财务、信息等管理部门及临床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汇总各临床科室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组织定期召开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材料

4、进行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材料通过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机构医疗机构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包括“急诊医学科第三章救助基金管理第六条本市只设立市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第七条市财政局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本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

5、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接收社会各界资金捐赠,捐赠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使用。第九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编制基金预决算,经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半年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个半年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第十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

6、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基金年度形成的结余滚存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根据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要求,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开设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接收社会捐助资金,汇集上缴至基金专账;支出户用于接收基金专账划拨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拨付至相应医疗机构。第十一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以及有关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信息及时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医疗机构应当

7、为申请疾病应急救助的患者建立专门档案,保存患者医疗救治以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将审核通过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信息和补助金额信息归档保存,并规范管理。第四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十三条救助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第十四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

8、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指医疗机构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期间(一般不超过72小时)发生的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常规(国卫办医发(2013)32号)的急救费用,具体按照本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核算(以下简称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核算。第五章救助程序第十五条申请程序在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对身份不明的患者

9、,医疗机构应填写XX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身份核查表)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查明身份不明者的身份。公安机关在接到身份核查表后,应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并将结果填写在身份核查表中,加盖公章反馈医疗机构。对于身份明确但表示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保困难对象的相关证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提出救助申请,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6月受理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期间的应急救治医疗欠费,12月受理本年度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疾病应急救治医疗欠费。医疗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每

10、位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的以下材料:(一)对身份明确的患者,提供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对身份不明的患者,提供填有核查结果的身份核查表。(二)医疗机构盖章的急救费用汇总清单。(三)门、急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和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和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四)XX市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申请表(见附件2)。(五)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医疗机构统计汇总上述信息,填写XX市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汇总表(见附件3)。第十六条初审程序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在收到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申请后30天内,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和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

11、费标准完成初审,填写XX市疾病应急救助区初审汇总表(见附件4),并于每年12月底和6月底集中报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初审内容包括:(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二)欠费者是否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条件;(三)急救费用是否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复核程序每年1月和7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受理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集中提交的救助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XX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将申请人的信息汇

12、总后报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公安机关复核欠费者的身份信息,民政部门复核欠费者是否属于低保困难对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支付情况,医疗保障部门复核欠费者紧急救治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欠费者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欠费者的急救费用是否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以及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相关部门在收到审核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复核,填写并反馈XX市疾病应急救助复核表(见附件5)o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汇总审核结

13、果,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支付程序对于经审核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向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经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拨付至基金支出户,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将资金支付给申请机构。第十九条核销程序申请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申请机构收到划入的疾病应急救治费用后,应当及时将患者欠费予以核销。第二十条追回程序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

14、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通过收入户返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患者逾期未偿还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并将属于本市居民的患者信息经区卫生健康委提交本市居民信用信息管理部门。XX市疾病应急救助流程图见附件6o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一条市卫生健康委XX市财政局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履行基金申请审核和汇总申报职责,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合

15、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以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XX市卫生健康委等共同做好基金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做好患者是否属于低保困难对象的甄别工作;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基本生活救助。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核查欠费人员紧急救治期间的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协助核查欠费人员紧急救治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情况。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

16、疗救助。第二十七条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可积极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社会资金筹集和接受定向捐赠工作,不断扩大基金救助能力,同时参与基金监管工作。第二十八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基金预决算,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支付申请汇总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向申请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职责(一)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

17、救治。(二)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依法尽责追讨欠费。(三)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四)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五)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申请救助。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

18、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由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更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S)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

19、基金的;(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三十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7年9月10日。附件:1.XX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2. XX市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申请表3. XX市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汇总表4. XX市疾病应急救助区初审汇总表5. XX市疾病应急救助复核表6. XX市疾病应急救助流程图XX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医疗机构填写部分申请医疗机构申请核查日期住院号/门急诊号医疗机构

20、盖章经办人:XX:(单位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部分所在地公安机关患者身份信息能否确认口不能确认口能确认(如能确认患者身份,请填写以下具体信息)患者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号所在地公安机关盖章经办人:XX:(单位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备注:本表用于XX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治身份不明患者的身份确认,一人一表。附件2:XX市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申请表患者姓名性另1年龄民族救助类型无法查明身份口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身份证号是否享受本市低保困难补助收治医院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是否急诊时间急诊号所住科室住院号入院日期出院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固定电话:手机:联系亲友亲友身份证号亲友联系电话亲友联

21、系地址医药费用总额大写:小写:申请救助金额大写:小写:已支付的费用责任人:元;生育保险:元;工伤保险:元;基本医疗保险:元;商业医疗保险: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元;公共卫生经费: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基金:元;医疗救助金:元自费:元疾病诊断治疗简介主管医师(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意见经办:XX:(单位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填表说明本表用于XX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治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后按规定进行救助身份确认,一人一表,由申请的医疗机构填写。在口内符合打“,不符合打“X”。相关资料及凭证附后,主要包括申请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救治的摘要和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出

22、具的身份确认证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提供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困难对象的相关证明、急救费用清单。附件3XX市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汇总表统计时限:序号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救治时间诊断/病种救助类别患者总费用(元)申请救助基金支付(元)备注身份不明无力支付合计医疗机构(公章)填写日期:注:“诊断/病种”一栏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常规给出的名称填写。填表人:联系电话:医务部门审核人:财务部门审核人:附件4XX市疾病应急救助区初审汇总表统计时限: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区卫生健康委代章)填写日期:申请医疗机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救治时间诊断/病种

23、救助类别患者总费用(元)申请救助基金支付(元)初审意见份明身不力付无支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符合救助的金额(元)合计注:“诊断/病种”一栏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常规给出的名称填写。填表人:联系电话:附件5XX市疾病应急救助复核表填表人:联系电话:复核部门盖章:统计时限:辖区申请医疗机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救治时间诊断/病种复核意见审核结果金际付额基实支金退回资金市公安局复核意见市民政局复核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意见市医疗保障局复核意见市卫生健康委复核意见合计备注:本表一式四份,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步复核,填写并加盖公章,报疾病应急经办机

24、构汇总审核结果。附件6:XX市疾病应急救助流程图初审拨付申请复核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督促医疗机构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偿还基金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2017年9月11日,原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红十字会联合印发XX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了解细则实施情况和效果,为后续修订提供依据和参考,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基金经办机构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如下:一、细则实施情况(一)明确基金管理架构和经费来源细则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本市成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各区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市卫生健康委财务

25、管理事务中心为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承担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责。本市设立市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财政局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经办管理机构编制基金预决算,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二)规范救助对象、范围和程序1.规范救助对象和支付范围。细则明确“救助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基金支付范围是救助对象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

26、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应先由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J2.规范救助申报审核流程。细则明确救助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核、支付、核销和追回等程序。主要工作流程为医疗机构申请,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初审,基金经办管理机构XX相关部门复核,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将资金支付医疗机构。(三)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细则规定市区两级审核制度和各部门联审机制。市卫生健康委XX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

27、门负责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市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的资金安排;民政部门负责患者是否属于本市低保困难对象的甄别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核查患者身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改革后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职能划至市医保局)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市红十字会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社会资金筹集和接受定向捐赠工作。(四)完成四批基金核报核销工作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以来,根据国家医政医管局的工作要求和XX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度,基金经办机构XX相关部门完成审核自2013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共8批疾病应急救助

28、材料,共计案例12484例,经审核,符合疾病应急基金救助对象和范围的共3709例。2021年下半年申请的经费目前尚在复核过程中,2022年上半年案例尚在上报统计中。二、基金收支余情况(一)基金收入情况截至2022年6月30日,基金收入共计9,810.3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4,893万元、市财政补助资金4,OOo万元、利息收入917.34万元。(二)基金支出情况截至2022年6月30日,基金支出共计2,426.02万元,其中:1 .救助医疗费用支出:2013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基金支付2,326.24万元。其中:2014年12月底预拨基金启动资金703.2万元

29、、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基金列支1,623.04万元。2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费用支出:2014年12月31日外滩陈毅广场踩踏事件伤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属于特殊情形应由政府给予必要的应急医疗救助,于2016年4月在基金中列支121.23万元。3 .追回资金:追回资金21.45万元,用于冲减基金支出。(三)基金结余情况截至2022年6月30日,基金结余共计7,384.32万元。三、评估结论细则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具体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救助对象得到有效医疗救治,降低了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有效解决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四、下一步工作

30、下一步将根据评估结论,以及机构调整后职能划转实际情况,对细则进行简易修订,对相关表述进行对应调整,文件的框架、内容均保持不变,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保局、市医保局以及市红十字会联合发文,修订XX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文件有效期5年。关于修订XX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3)15号)的精神,原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红十字会于2015年7月联合印发了XX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1日,原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

31、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红十字会联合印发XX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对文件进行了修订。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我处近期XX基金经办机构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修订了XX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背景情况2013年2月,国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3)15号),要求各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解决极少数因身份不明或无能力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同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94号),对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同年11月,国家

32、卫生健康委下发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明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和诊疗规范。2014年9月,XX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X府发2014)60号),明确本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2015年7月,原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红十字会联合印发了XX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细则),规范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2017年4月,原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国卫办(2017)15号),进一步规范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33、操作流程。2017年9月,原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红十字会联合对XX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印发了XX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二、修订过程细则自2017年9月11日起实施,因该文件有效期(规定有效期为5年)即将有效期满。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计划修订XX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近期,我处XX基金经办机构对试行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拟根据评估结果和机构调整后职能划转实际情况,对细则进行简易修订,文件的框架、内容均保持不变。三、评估结果(一)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自2015年至今,基金共收入资金5400.2万元,完成审核自2

34、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共4批疾病应急救助申请材料,共计案例8730例,支付医疗机构救助基金1340.9万元。此外,基金支付了外滩踩踏事件50名伤员的救治费用121.2万元。(二)实施情况细则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和部门联合审核制度,明确将市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定了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规范了救助对象、支付范围、救助申报审核流程。(三)评估结论细则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具体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救助对象得到有效医疗救治,降低了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有效解决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四、修订内容根据细则实施评估结果,以及机构调整后职能划转实际情况,我处对细则的进行相应调整,文件的框架、内容均保持不变,形成XX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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