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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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河源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8日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楼)牌管理,满足我市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是指依法确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2、生活、生产场所位置的标准地址标识。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筑物应设置门(楼)牌,住宅楼还应设置单元牌及户号。临时、违章建筑物的门(楼)牌信息应作“临时”标识。临时门(楼)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建筑物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门(楼)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地名信息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楼盘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建筑物信息,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及管理等工作。市、县(区)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3、,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民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建筑物的坐落、名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地址数据的汇聚、共享、发布及问题数据反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税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有线电视、保险机构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

4、信息。第二章门(楼)牌号的编制原则第六条门(楼)牌号编排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尊重事实、利于管理、方便查找的原则。门(楼)牌号按照街路巷、相对封闭的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办公区)、自然村等为单位,按一定顺序进行编排。第七条街路巷(含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内部建设的街路巷)两侧的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办公区和建筑物等依据街路巷走向编制门牌,门牌名称描述格式为:街路巷名称+门牌号,门牌号的顺序号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中文字符一般使用“号”;门牌号也可以沿用本地现有合理的表述方式。编制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街路巷东西走向的,门(楼)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走向

5、的,由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西北侧编单号,东南侧编双号;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西南侧编单号,东北侧编双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街路巷,门牌号以出入口处为起点按照左双右单顺序编排。顺序号相连的单、双号门牌的钉装位置应大致相近对称。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于历史原因已安装门楼牌的,按历史走向进行编排。(二)街路巷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或按规划建设情况预留空号;未预留空号又需新增号的,可以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排附号,或者继续沿用本地现有合理有序的编排办法予以处理;但附号后不得再增加附号。(三)分段命名的街路巷,以段的名

6、称单独编号。(四)较大的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办公区等有两个及以上出入门口的,如果有现实需要,可以按照出入门口所在的街路巷名称分别编排门牌号,使用其建设规划登记的门牌号或主要出入口的门牌号为主号。(五)建筑物原则上只编排一个门(楼)牌号,对于建筑物内有两个及以上单独出入楼梯口(门口)的可以编制单元牌,单元牌名称描述格式为:建筑物门(楼)牌名称+单元牌号,顺序号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中文字符统一使用“单元”。(六)街路巷名称应使用依法批准的标准名称,没有标准名称的,可以先使用通俗或者临时名称,待命名后进行统一变更。临时名称应尊重群众意愿和社会良俗,中心城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原则不能重复。第八条建

7、筑物内有两个及以上独立房屋的应编制户(室)牌,户(室)牌号一般从每一层楼的一端开始按顺序编排,要能反映其所在楼层,使用楼层号+房屋顺序号;一层楼只有一套(个)房屋的,也要编排顺序号。户(室)牌名称一般直接使用户(室)牌号;临街(路、巷)的户(室)牌,为方便标识、应用,可以在前面加上所属建筑物的门(楼)牌名称;属地面以下的,前面加所在楼层名称。建筑物有夹层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有序的方式予以编制户(室)牌。第九条地下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和户(室)牌)编制规则:(一)地面有相连建筑物的,统一使用地面上的建筑物门(楼)牌号,遵循本办法第七条的编排规则。(二)地面无相连建

8、筑物的,在其所沿街路巷或所在区域内按照导向清晰的规则编排门(楼)牌号。第十条门牌(楼牌、单元牌)受理、制作、更换、变更和钉装由县(区)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县(区)公安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具体实施。现有重、错、漏的门楼牌和自编门楼牌,应及时予以清理,统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编制门(楼)牌。未完成门(楼)牌编制的街路巷,可按照原规则继续编制门(楼)牌。第十一条门(楼)牌号、单元号、户号只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依次顺序编号,不得跳号,不得使用外文字母。第十二条未确定标准名称的街路巷,可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编排门(楼)牌号,暂不制作、钉装门(楼)牌;应按照街路巷命名程序逐级报批确定标准名称后再统一制作、钉装门(楼)牌。

9、第十三条新建建筑物门(楼)牌的编号,按照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的建筑布局先期编号。新建建筑物之间有空地或待拆迁地区的,应根据实际规划情况,预留出备用的门(楼)牌号,后期建成的建筑物在预留号范围内补编门(楼)牌号。重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原号码符合规定的,沿用原号;原号码不符合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重新编号。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建筑物、增开新门的,有预留号的按顺序号编号,无预留号的在其前号后加支号编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重新编制门牌:(一)因旧城区改造或城市建设造成门(楼)牌混乱的;(二)因道路扩建、改建,道路名称经批准变更,造成门(楼)牌混乱的;(三)门(楼)牌重编、单双号

10、混编的;(四)建筑物不临街、路、巷却以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号的。第三章门(楼)牌的设置和安装第十五条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包括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以及临时建筑物,应当在房屋使用前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安装门(楼)牌,不得自编、自制门(楼)牌。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门(楼)牌编列申请表。(二)建筑物由单位投资建设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建筑物由个人投资建设的,需提供建筑物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属城镇建筑物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含建设工程审核书、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等,如其他层与首层不一致,还应附各层平面图);新建住宅区、商业区及办公项目区等建筑物,还需提供所在道路、街

11、巷的地名批复;己取得产权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资料。(四)属农村建筑物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材料: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平面附图。2 .宅基地证、房屋四至图。3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核发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五)产权分割建筑物,对于已编列门(楼)牌的,因产权分割确需增加门(楼)牌的,需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同意产权分割的相关材料、产权人的分割协议书及相关图纸材料办理。(六)老街区、老居民住宅小区因增建新房、增开新门而申请门(楼)牌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批准文件和平面图。商品区、住宅区及办公项目区的门(楼)牌号由开发单位(商)统

12、一申请。上述资料能够通过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第十七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完成编号,并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同时将制牌信息数据通知门(楼)牌制作安装单位。门(楼)牌制作安装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时应明确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八条门(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2008地名标志

13、,并设置二维码图标。(一)门牌蓝底白字。规格1门牌:60X40厘米;规格2门牌:40X30厘米;规格3门牌:30义20厘米;规格4门牌:18X12厘米。(二)楼牌蓝底白字,左边书写名称部分,右边书写楼号部分。规格为90X50厘米。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下列合法建筑物编制门(楼)牌:(一)居民住宅区内的楼宇,设置楼牌;(二)临街道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型市场、大型商场、大型住宅小区出入口,使用规格1门牌;若因钉装门牌的位置不适合安装规格1门牌的,则使用规格2门牌;(三)国道、省道和市区、城镇主要道路(路宽30米以上)的临街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使用规格2门牌;(四)宽30米以下道路

14、的临街商铺、商住楼等使用规格3门牌;(五)商铺卡位和内街内巷的别墅、私人房屋等居民住宅使用规格4门牌。第二十条门(楼)牌的安装位置:(一)小门牌安装在面对门左上角的门框,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左侧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米;(二)中、大门牌安装在面对门的左侧位置,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米;(三)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一侧及醒目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5米(二、三楼之间);(四)一条路、街的门牌或者一个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五)建筑物在建筑时,应在相应的地方预留安装门牌、楼牌位置;(六)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第四章门(楼)牌的使用和管理

15、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发现已编列的门(楼)牌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公安派出所负责核对原门(楼)牌编号情况,对于有必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通知申请人补充。公安机关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门(楼)牌未设置或者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核实登记,并告知建筑物管理人、使用人按程序申请补领门(楼)牌。第二十二条对于因第十四条情形需要变更门(楼)牌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进行批量变更,变更后及时告知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新门(楼)牌更换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对于已编列正式门(楼)牌的,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筑物格局发生改变需要变更的

16、,由建筑物所有人提供变更规划的证明等材料申请变更门(楼)牌。因门(楼)牌变更,房屋建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事务,需要门(楼)牌变更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出具。第二十三条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核实后主动注销,注销的门(楼)牌号可以重新给新建建筑物使用。第二十四条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必须在门面装修施工结束时,按规定重新钉挂门(楼)牌。第二十五条因新命名或者更改路名的,地名主管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

17、新命名道路、更名道路路牌设置后及时完成道路两旁建筑物门(楼)牌的批量编制、变更工作,并及时告知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建立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门(楼)牌号,擅自编制门(楼)牌号;(二)不按规定位置或者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三)私自设置、变更、移动或拆除门(楼)牌;(四)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五)损坏门(楼)牌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改装、遮挡、毁坏、盗窃门(楼)牌,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如有上述情况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河府(2008)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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