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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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4)3号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17日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苏政发(2022)66号)等有关规定,奖励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激励专利权利

2、人、发明人(设计人)、版权创作人创新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设下列三个奖项:(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三)苏州市优秀版权奖。苏州市优秀专利奖、优秀版权奖每年评审一次,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苏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项设置和奖励周期。第三条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以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为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苏州市知

3、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评审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人选由市人民政府专利、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苏州市专利奖评审分委员会、苏州市版权奖评审分委员会。具体评审细则另行规定。第五条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奖励等级及奖项数量:(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外观设计奖三个等级。奖项数量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优秀外观设计奖不超过10项,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年度申报评审情况确定。(一)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不分等级,奖项数量每届不超过5项。(三)苏州市

4、优秀版权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项数量为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第六条苏州市优秀专利奖授予全市范围内通过创新活动而获得核心专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优秀专利奖的专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二)申报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为本市常住居民,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三)该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四)该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

5、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五)该专利为核心专利,专利布局对企业发展形成核心竞争力,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六)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七)该专利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等专利奖。第七条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授予具有较强发明创造能力、其发明创造具有显著价值的公民。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的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本市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二)申报人为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

6、或者国(境)外专利2件以上。(三)其发明创造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显著突破性。(四)其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五)其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第八条苏州市优秀版权奖授予创作作品具有显著价值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优秀版权奖的作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人对申报作品拥有著作权,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一)申报作品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学术价值或者较强创造性。(三)申报作品已经发表,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四)申报作品不存在版权权属纠纷或者其他版权纠纷。第九条苏

7、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候选项目应当经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一)各县级市、区专利或者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中国科学院院土,中国工程院院士。(四)市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第十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苏州市专利或者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申报表。(二)该专利的专利号,及其有效性证明材料。(三)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授权公告文本。(四)该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五)该专利已获得的奖励

8、、荣誉和相关外围专利情况等证明材料。第十二条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一)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申报表。(一)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其主要有效专利的技术内容,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简介,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申报人和主要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所获得的荣誉、奖励等证明材料。第十三条苏州市优秀版权奖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一)苏州市优秀版权奖申报表。(一)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四)创作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五)作品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六)作品的出版物、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第

9、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汇总分类。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由苏州市专利奖评审分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苏州市优秀版权奖由苏州市版权奖评审分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审结果,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项等级。第十五条对拟获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拟获奖奖项有异议者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向苏州市专利、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苏州市专利、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异议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

10、人。第十六条拟获奖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名单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苏州市人民政府向获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各奖项奖金为:(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一等奖每项奖金不超过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不超过3万元、优秀外观设计奖每项奖金不超过3万元。(一)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项奖金不超过10万元。(三)苏州市优秀版权奖一等奖每项奖金不超过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不超过3万元。第十七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

11、优秀奖项目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各奖项具体奖励额度可以根据当年财政预算适时调整。同一专利,先获得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后又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逐级给予差额奖励;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和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的,就高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步开展配套奖励措施。第十八条已获奖者被查实弄虚作假、不具备获奖条件的,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决定、追回证书和奖金,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被查实在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今后评奖活动资格,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外国和无国籍人士在本市居住、生活、工作期间获得专利权、版权,并在本市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9日。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试行)(苏府规字(2013)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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