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合约例文精选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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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合约范本最新版同编号:号合约甲方(即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合同乙方:中国银行分(支)行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电话合约甲方因教育资金的需要,向合同乙方申请贷款,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合约条约条款,共同遵照执行.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第一条贷款金额合同乙方根据合约甲方申请,同意向合约甲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总计金额为:$11000.00元(大写:零拾壹万壹仟零佰零拾零元).其中,学费贷款额为每年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零拾零元),共2年;住宿费贷款金额为每年元(大写:仟佰拾元),共年;生活费贷款金

2、额为每月元(大写:佰拾元,共月.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合约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下述范围: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具体见贷款申请表)第三条贷款期限:2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17月,贷款总期数2.第四条贷款利率本合同合约项下的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计息方法:利息从本合同合约项下的贷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365天.当前月利率为4.575ermil;.第五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管控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合约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合约项下贷款利率将从

3、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合约甲方新的月供款额.第六条在本合同合约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本合同合约项下贷款利率或计启,办法也随即相应调整,调整时合同乙方毋须专门通知合约甲方.第七条如遇本合同合约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合约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第八条如合约甲方未按还款相关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合同乙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合同乙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第九条如合约甲方未按合同合约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即构成挪用贷款.合同乙方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

4、的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对违约使用的贷款,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罚金.第十条本合同合约项下的贷款,在合约甲方在学期间,合约甲方负担该期间贷款利息0.00乳合约甲方毕.业履行还款义务始至贷款本息偿清止,该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合约甲方负担.贷款发放与回收第十一条在满足以下所述的条件后,合同乙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一)合约甲方已向合同乙方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文件;(二)合约甲方已在合同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三)本借款合同合约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四)与本合同合约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五)合约甲方来出现或潜在出现本合同合约项下的违约情形,以及无任何可能或将来可能影响合同乙方权益的事件发

5、生;(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学费及住宿费贷款按年度直接划入合约甲方所在学校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生活费贷款按月直接划人合约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账号为.第十三条贷款还款时间自XX年08月起,还款总期数1期,每期的还款日为对应月的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第十四条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三种方式: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合约甲方按第十二条规定的还款时间逐(月/季度/年)还款.(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每期供款额=+(贷款本金-累

6、计已偿还本金);当期天数;月利率/30(三)于XX年08月20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五条贷款的划付合约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合同乙方在满足本合同合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下,将本合同合约项下的贷款,划至经合同乙方同意的合约甲方指定的账户.生活费贷款,由合同乙方每月日前划人合约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学费贷款,由合同乙方在借款手续办妥后10日内,划人合约甲方所在学校指定账户内.第十六条合约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合同乙方从合约甲方的存款账户内直接扣划到期款项.合约甲方授权合同乙方从合约甲方在合同乙方处开立的账号为0101111691236的存款账户内直接扣划并用以支付本合同合约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

7、,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合同乙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合约甲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第十七条合约甲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合同乙方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合同乙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合约甲方全额承担.第十八条对生活费贷款,合约甲方可以申请中途终止贷款.合约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管控机构向合同乙方提出申请,合同乙方同意后停止发放贷款.对已经发放的贷款仍按合同合约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合同合约生效满一年后,如合约甲方有足够款项来源,经合同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

8、归还按还款相关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壹万元的整倍数.合约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向合同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合同乙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第二十条提前还款不计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利率仍按原贷款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执行.合约甲方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缴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合同乙方的补偿.第二十一条合同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合约甲方有权终止其贷款:(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未按合同合约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三)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四)未按本合同合约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9、;(五)出国留学或定居.(六)法律,法规及现行办法规定的中指贷款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如合约甲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合同合约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合同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逾期还款部分计收逾期利息.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三条合约甲方承诺:(一)合约甲方应按合同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并确保其真实性;(二)合约甲方应按合同合约规定的还款相关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三)合约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将贷款挪作他用;(四)合约甲方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或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通知合同乙方;(五)合约甲方保证在每期的还本付息日之前按规定的每期

10、还款金额主动将款项存人指定的账户.若因合约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合同乙方有权就逾期金额按逾期天数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第二十四条合同乙方承诺:(一)合同乙方应按合同合约约定及时发放贷款;(二)对合约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等均予以保密,但因合约甲方未按期还款,合同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予以公开的情况除外;第二十五条违约事件(一)合约甲方未按本合同合约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归还贷款本息;(二)合约甲方未按本合同合约的约定及时向合同乙方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变化情况;(三)合约甲方拒绝或阻挠合同乙方对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合约甲方向合同乙方提供虚假

11、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五)合约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合同乙方权益的合同合约和协议;(六)合约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合约;(七)合约甲方发生人身伤亡,疾病,财产重大损失等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火灾,水灾等)或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如主要财产被冻结,扣押,查封等),以致已经或将要严重影响正常还款能力;(八)合约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合同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合约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二)停止合约甲方提款或取消合约甲方尚未使用的

12、贷款款项;(三)宣布本合同合约的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合同乙方有权立即从合约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划扣到期款项;(四)对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按本合同合约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计收利息;(五)合约甲方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申请或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合同乙方有权向合约甲方所在学校,社会相关媒体公布合约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六)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合约甲方于毕业前与合同乙方办理还款手续,保证毕业后仍按本合同合约履行还款协议.第二十八条合同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对合约甲方违反本合同合约规定,不按合同合约规定归还,使用贷款,合同乙方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13、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第二十九条合约甲方如不按本合同合约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则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合同乙方有权持公证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直接向合同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条在合同合约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直接向合同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约甲方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合约项下的任何义务.第三十一条义务履行和权利放弃一,合约甲方在本合同合约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合约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合

14、同乙方给予合约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合同乙方依本合同合约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合同乙方对本合同合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合约甲方在本合同合约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其他约定第三十二条合同合约的补充,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合约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合约,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合约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合约继续有效.本合同合约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合同合约不可分割部分.(二)如遇国家法律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合约的任何条约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强制执行,本合同合约的其他条约条款的合法性和

15、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将密切配合,尽快修改合同合约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的有关条约条款.第三十三条债权,债务转让(一)未经合同乙方书面同意,合约甲方不得将本合同合约项下任何权利务转让给第三人.(二)合约甲方同意合同乙方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合约甲方仍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合约的全部条约条款.第三十四条费用与本合同合约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合约甲方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乙方有权要求合约甲方为本合同合约在合同乙方指定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关费用由合约甲方承担.第三十五条通知合约甲方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变更后7

16、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同乙方.本合同合约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联系均按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合约填列的地址,电话送达对方,如以信函的方式,则应在挂号信发出后第5个工作日视作被送达.任何一方地址,联系办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合约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合同合约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合同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合约自甲,乙双方签字,合同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第三十七条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合约的附件,是本合同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合约有同等效力:1

17、,国家教育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2,借款借据.3,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合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本合同合约正本一式份,合约甲方,合同乙方,国家助学贷款相关部门各一份.以上合同合约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合约甲方责任的合同合约条约条款,合约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合约是在合约甲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合约甲方:(签字)合同乙方:(公章)(或授权代表)年月日签订于范文二合同合约编号:年字第号抵押人(合约甲方):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抵押权人(合同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

18、授权代理人):电话: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合约(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约)的履行,合约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合同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合约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约,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担保范围一、本合同合约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年字号借款合同合约向债务人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小写)。如借款合同合约双方依据合同合约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额,本合同合约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合约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二、本合同合约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合约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

19、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三、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合约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合约约定宣布解除合同合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合约的约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二条抵押期间选择1.如果登记机关认可合同合约的规定本合同合约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合约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合约第三条所约定的被担保债务偿清为止。选择2.如果登记机关坚持登记确切的抵押期间本合同合约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合约生效之

20、日起,至年一月一日为止(主合同合约到期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第三条抵押财产一、抵押财产净值为人民币万元,有关情况详见抵押财产清单。二、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账面净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四、以限制流通物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有效合法成立;五、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第四条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一、本合同合约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三、抵押人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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