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东城园构建高精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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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东城园构建高精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核心区宝贵稀缺土地资源的效益,加快构建中关村东城园高精尖经济结构,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利用核心区土地资源,构建中关村东城园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按照“规划确定用途、产业方向确定供应条件、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组织高精尖企业优先落户,依法供应园区产业用地。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
2、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东城园。四、产业发展方向要求。按照北京市、东城区、中关村东城园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要求,申请用地企业从事业务应属于信息服务业、文化产业、体育健康产业、金融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范畴。五、供地前置条件(一)申请主体收入应能计入中关村东城园。(二)申请企业必须达到单位面积营业收入、人均营业收入、单位面积全口径税收、单位面积区级税收、人均全口径税收、人均区级税收、收入利润率、万元GDP能耗等中关村东城园产业准入量化指标要求。六、供地及用地方式(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经市、区政府向园区开发企业授权后,入园企业可以依法向园区开发企业承租中关村东城园产业用地,但不得转让
3、。租赁土地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产业用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由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根据园区土地成本收益和产业引导政策提出,报东城区政府批准。(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最长20年。但国家和市、区重大产业项目,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三)园区开发企业自建并持有产业用房方式。园区开发企业可以将自行建设并持有的产业用房及其各项配套服务用房出租给申请企业,但不得整体或分割销售,也不得转让公司股权。(四)园区企业可采取与园区开发企业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依法使用中关村东城园土地。为降低园区终端用户土地使用成本,在园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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