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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4号各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监管局要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属地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并结合辖区实际,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要按照附表要求填报相关数据,首次报送(含2023年年末和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应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国家金
2、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1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人身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试评级。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第四
3、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第二章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另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一)公司治理维度。细分合规性、股权两类要点,综合评价公司治理风险状况。(一)业务经营维度。细分合规性、结构类、保障类、品质类、成本类、人员类和责任准备金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业务经营风险状况。(三)资金运
4、用维度。细分合规性、市场风险类、信用风险类、集中度风险类、投资收益类、内部控制类和其他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资金运用风险状况。(四)资产负债管理维度。细分合规性、期限结构匹配类、成本收益匹配类、现金流匹配类、财务杠杆类五类要点,综合评价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状况。(五)偿付能力管理维度。细分合规性、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内部控制类三类要点,综合评价偿付能力风险状况。(六)其他方面维度。细分合规性、战略风险类、声誉风险类、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系统和案件风险类六类要点,综合评价其他方面风险状况。第六条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人身保险监管工作需要,修订完善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内容、指标和规则。第三章风险监测
5、流程第七条非现场监管人员综合考虑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人身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风险监测频率。风险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1次/月。第八条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对风险监测指标进行分析,实现异动预警,并进一步分析异常原因。(一)指标分析。通过行业数据比较分析和历史数据比较分析,识别各指标的异常变动。(二)原因分析。根据日常监管获取的信息对异动指标进行专业判断,对确认可能存在的风险进一步收集信息,分析指标异常的原因。(三)异动预警。结合指标分析和原因分析,确定各公司异常变动的指标,进行异动预警,对风险隐患较大的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四章监管评级程序与
6、方法第九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监管评级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影响情况,调整评级的时限要求及具体方式。第十条年度监管评级程序主要包括:监管评估、结果分析与反馈、督促整改等环节。第十一条监管评估包括评价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三个步骤。第十二条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础指标得分和调整指标得分组成,风险水平等级分为三级: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低;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中;小
7、于等于60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高。第十三条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采用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对六个评估维度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加上特别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1 .各维度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22%)、业务经营(14%)、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管理(14%)、偿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o2 .人身保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具体评定标准为:(1)大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1级;(3)大于75分小于等于
8、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2级;(3)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3级;(4)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4级;(5)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5级。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第十四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对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一)出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之一的,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直到5级为止:1 ,两个及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2 .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3
9、 .规模保费收入/净资产5,或规模保费增速40%,或规模保费增速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业务激进扩张;4 .人身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关联方账面余额/净资产大于30%,关联交易存在较大风险;5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调整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情形。(一)出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的,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将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5级:1 .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2 ,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3 .偿付能力严重不足;4 ,流动性存在不足;5 .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6 .净资产VO,或其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7.监管机构认定的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情况。第十五条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
10、束后,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时,应当及时与被评级公司确认修正,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第十六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人身保险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和评级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级发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第十七条人身保险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反馈结果后,应当及时将有关
11、情况通报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并按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八条金融监管总局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与监管评级线上化开展,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增强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加强与派出机构非现场监管人员的信息共享。第五章监管评级结果运用第十九条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风险,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较低。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总体可控、水平较低,风险抵御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12、,应当持续关注。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风险抵御能力一般,应督促公司加强风险管理。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公司,需要限制高风险业务,压降风险敞口。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监管基础上,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等环节加强对评级结果的运用。对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的公司,应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依法采取监管
13、措施。对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的公司,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对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基础上,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针对公司的具体经营和风险情况,监管机构还可区别情形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严格控制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知悉范围,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对外披露。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