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吸塑包装生产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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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莱特维克(苏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吸塑包装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309-320583-89-01-566253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78号A幢地理坐标(经度:121度1分13.453秒,纬度:31度20分43.436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昆山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

2、(选填)昆行审备2023309号总投资(万元)2000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占比(%)0.75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口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1728(租赁建筑面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具体见下表: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同花、粗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排放废气含乙醛,属有毒有害污染物,但排放量极少,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无需设置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接排放项目(槽罐车外送

3、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无需设置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未超过临界量,无需设置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注: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临界量及其计量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

4、)附录B、附录C。综上,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1、规划名称: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及文号:苏政复201849号2、规划名称:昆山市DOl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及文号:昆政复202113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本项目所在区域为陆家,无规划环评文件。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相符性分析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于2018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1849号文批复同意。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明确提出了昆山市城市文

5、化发展战略,即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用地布局结构和地块规模,按照城市设计要求,组织有序的空间,创造优美的环境,逐步将昆山市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地区现代制造业发达的工贸城市,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生态园林城市。发展定位:从制造业强市发展成为功能综合的现代化大城市,成为上海的卫星城、苏州的重要板块,先锋城市。巩固既有基础,加强智能制造,成为产业转型先锋;立足本土资源,注重接轨上海,成为科技创新先锋;推进两岸合作,积极面向世界,成为对外开放先锋,形成从制造业开放到以科创开放、服务业开放为引领的全方位开放格局,当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军排头兵,走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前列。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全市整合形成

6、6个工业集中区和5个工业集中点,作为制造业发展的主要集聚空间,发展既有主导产业和新兴支柱产业,重点突出科创驱动,推动现状工业转型升级。开发区、高新区、陆家、张浦、周市、千灯等6个工业集中区,实现一区多园,突出优势;花桥、巴城、淀山湖、周庄、锦溪5个工业集中点,推动集聚集约,提升质量。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78号,属于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业,本项目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相关规划要求。2、与昆山市DOl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昆山市DOl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范围为北至京沪铁路、东至夏驾河、南至沪宁高速、西至青阳港,总规划面积约9.58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21年

7、-2035年。发展目标为:将规划区建设成为以精密制造、机械配件等为主导的高端技术产业集聚区。本项目为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业,属于精密制造业,符合发展定位。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78号,租赁已建成厂房进行生产,厂房为工业用房,并已取得不动产证。根据昆山市DOl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为规划的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规划相容。综上,本项目与昆山市DOl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及产业定位相符。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相关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

8、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苏府2007129号文)中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的禁止和限制项目,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产业。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规定,与产业政策相容。2、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1)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淀粉、冶金、

9、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技改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技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技

10、改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技改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技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符性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

11、、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本项目不属于以上所列

12、的禁止建设的项目。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符合该条例的有关要求。3、“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A.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78号A幢,与本项目直线距离最近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为“江苏昆山天福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本项目东南侧,本项目到其边界最近距离约4.6km,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范围内,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要求相符。表12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关系一览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范围面积(km2)对位相方相对边界距离m江苏昆山天

13、福国家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江苏昆山天福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4.87东南4600B.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的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距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为昆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位于本项目南侧,本项目到其边界最近距离约Llkmo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l号)相符。表13与江苏省生态管控区域一览表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km?)相对方位对界离n相边距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

14、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昆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省级认定的生态公益林范围-4.18南1100综上,本项目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相关要求相符.C.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符性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文件中“(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政策,准确把握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建立完善并落实省域、重点区域(流域)、市域及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的“1+4+13+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包括全省“

15、1”个总体管控要求,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沿海地区等“4”个重点区域(流域)管控要求,“13”个设区市管控要求,以及全省“N”个(4365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78号,属于太湖流域及长江流域,为重点区域(流域)。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4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保护区,属于塑料制品制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

16、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造,不涉及禁止建设的行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业,满足要求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O本项目不属于上述企业,

17、不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接管污水处理F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不涉及危化品,原辅料均采用汽运,运营期不会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倾倒油类及其他废弃物,妥善处理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符合要求。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2)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

18、园区循环化改造。本项目用水量较小。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本项目不属于生态保护红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线和永久基本农田,项目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不属于化工、焦化,满足(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要求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

19、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II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外排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

20、。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退订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石化、化工等重点企业。资源开发区效率要求到2020年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不涉及D.与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符性对照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文件中“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454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实施分类管理昆山陆家工业集中区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东部工业园(B、C、D区)、

21、好孩子工业园以及312国道两侧的一部分区域,总面积13.34km2o陆家工业集中区范围确定为:东部工业园位于陆家镇北部,其中B、C区范围北至镇行政北边界,东至夏滨路,南至沪宁高速公路,西至青阳港;D区北至镇行政北边界,东至镇行政东边界,南至沪宁高速公路,西至望星路;好孩子工业园位于陆家镇镇区,北至沪宁高速公路,东至昆山市外环路(顺陈路),南至312国道,西至夏桥路;另外一部分区域位于312国道两侧(顺陈路以东),南至镇行政边界,东至花桥镇花园路。昆山陆家工业集中区主导产业定位为电子信息、精密机械、汽车零配件、民生用品和物流配送服务业。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78号,所在地属于陆家镇工业集中

22、区东部工业园,属于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产品为吸塑包装,为电子信息行业的配套产业,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对照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5与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2)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4)严格执

23、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1)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淘汰类项目,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2)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项目。(3)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4)本项目符合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本项目建成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本项目不属于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污染物排放

24、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1)本项目污染物排放能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本项目废气经处理后排放量削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风险防控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本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后应按照要求制定风险防范措施。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01类”(严格),具体包

25、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砰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企业使用电清洁能源,不涉及燃料使用。根据2022年度昆山市环境状况公报,2022年度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I)、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9微克/立方米、30微克/立方米、46微克/立方米和25微克/立方米,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一氧化碳(CO)和臭氧(03)评价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和175微克/立方米,因此

26、判定为非达标区。根据苏州市颁布的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要求,通过调整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工业领域全行业、全要素达标排放,加强交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等措施,昆山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将会得到改善。2022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n类水标准,达标率为100%,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全市7条主要河流的水质状况在优良好之间,庙泾河、张家港、七浦塘、杨林塘、急水港水质状况为优,娄江河、吴淞江为良好。全市3个主要湖泊中,阳澄东湖(昆山境内)水质、傀儡湖水质符合III类水标准,淀山湖(昆山境内)水质符合IV类水

27、标准。我市境内10个国省考断面(吴淞江赵屯、急水港急水港桥(十四五)、千灯浦千灯浦口、朱库港朱库港口、张家港巴城湖口、娄江正仪铁路桥、浏河振东渡口、杨林塘青阳北路桥、淀山湖淀山湖中、道褐浦新开泾桥)水质达标率和优III比例均为90.0%。市区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昼、夜等效声级均达到相应类别要求。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均得到合理控制,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底线,不会降低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质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无高耗能设备,项目生产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资源,用电由市政电网供给,用水来自自来水管网,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

28、土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年能源消耗情况见下表。表16年能源消耗情况表能源种类计量单位年消耗量折标系数折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电万kwh151.22918.435水万吨0.02251.8960.04266年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18.47766从上表可以看出,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有关规定。本项目在区域划定的资源利用上线内所占比例很小。(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中的禁止类项目,本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

29、清单(试行)范围内。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相符性见下表。表17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也不属于过长江通道项目。相符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囤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

30、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

31、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相符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

32、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未有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定并落实管控责任。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

33、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也不在岸线保留区:项目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相符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相符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油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属于捕捞项目。相符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

34、范围内,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相符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木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相符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相符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

35、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相符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瞬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

36、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为内资,不属于国家和地方限制、淘汰和禁止类项目,也不属于相关政策名录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命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相符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相符能高排放项目。于高耗

37、能高排放项目。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相符本项目与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8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对照表序号清单本项目1禁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不属于2禁止化工园区外(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切新建、扩建化1:项目。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

38、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和节能环保设施改造。禁止设立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3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不属于4禁止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不属于5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6禁止尿素、磷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不属于7禁止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

39、工项目不属于8禁止不符合行业标准条件的合成氨、时二甲苯、二硫化碳、氨化氢、轮胎等项目不属于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指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山综合保桎区、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不属于10禁止水泥、石灰、沥青、混凝土、湿拌砂浆生产项目不属于11禁止平板玻璃产能项目不属于12禁止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项目不属于13禁止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剂生产项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不属于14禁止电解铝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不属于15禁止含有毒有害氯化物电镀工艺的项目(电镀金、

40、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不属于16禁止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大数据库项目(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不属于17禁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项目(范围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米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一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对苯二甲酸乙二醉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餐饮具类)本项目产品为PS、PET包装,但本项目包装为电子元件包装盒,不属于一次性膜、袋类、餐饮具类18禁止年产7500吨以下的玻璃纤维项目不属于19禁止家具制造项目(利用水性漆工艺除外;使用非溶剂性漆工艺的创意设计家具制造除外)不属于20禁止缴丝、

41、棉、麻、毛纺及一般织造项目不属于21禁止中低端印刷项目(书、报刊印刷除外;本册印制除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中涉及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等领域且使用非溶不属于剂型油墨和非溶剂型涂料的印刷生产环节除外)22禁止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目不属于23禁止生产、使用产生“三致”物质的项目不属于24禁止使用油性喷涂(喷漆)工艺和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项J届不目不属于25禁止产生和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才信工防治条例要求的除外)小腿J26禁止经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属于高危行业的项目(金属铸造企I7届不业、涉及爆炸性粉尘的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小柳丁27禁止其他经产业主管部门会商

42、认定的排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7届三项目I不属于5、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文件的相符性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文件的相符性分析详表L9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文件白见表1-9。勺相符性分析文件名称相关要求本项目建设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

43、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塑料片材均位于室内,吸塑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

44、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地区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本项目不使用高Vo

45、CS物料,吸塑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装置(收集、处理效率均为90%)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类危废在危废暂存区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符合相关要求。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封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另第119号)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C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吸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苏发改资环202019号)禁止生产、销售部分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亳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亳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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