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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基本理论大纲解读及重点内容【大纲解读】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卫生法的渊源包括了宪法、卫生法律、行政法规等,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十一部卫生法律。卫生法有助于深入贯彻党和政府的医药卫生政策,有助于推进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助于增强公众的卫生法制观念和保障社会公众健康和有助于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和合作。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所调整的、在卫生
2、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卫生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活动,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包括卫生法守法主体、守法内容、守法范围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卫生法的执行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卫生法律的活动,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
3、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课程内容】一、卫生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以围绕人体健康生命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卫生法律又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卫生法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2、是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卫生法律以调
4、整卫生法律关系为主要内容。卫生法律关系既存在于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人员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也存在于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人员与患者之间,以及其他产生卫生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卫生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其调整手段的多样性,既要采用行政手段调整卫生行政组织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又要采用民事手段来调整卫生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3、与医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关系密切卫生法的内容中含有大量的医学技术成果。同时,随着医学的发展与进步,卫生法律也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如安乐死、器官移植、脑死亡、基因诊断与治疗、生殖技术等问题,
5、这都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4、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各国卫生法律在保留个性的同时,都比较注意借鉴和吸收各国通行和国际组织的卫生规则,把一些具有共同性的卫生要求和标准载于本国法律,使得卫生法律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卫生立法的基础,是卫生法律所确认的卫生社会关系主体及其卫生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保护公民健康的原则保护公民健康权的原则是指卫生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出发,把维护人体健康作为卫生法律的最高宗旨,使每个公民都具有依法要求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以促进自身身体健康,保障健康权的实现。2、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
6、是我国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也是卫生立法及执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要正确处理防病和治病的关系,把防疫工作放在首位,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这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坚决落实卫生行政机构、卫生服务机构的预防工作,必须增强全体公民的预防保健意识,明确卫生防疫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3、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我国传统医学(包括各民族医药学)有着数千年的历史,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同各类疾病作斗争中的经验总结;西方医学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步发展起来,是现代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对疾病的诊疗护理中,要正确处理我国传统医学和西方医学的关系,从而使中西两个不同理论体系的医药学能够互相取长补短、协
7、调发展。4、国家卫生监督原则国家卫生监督原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予以监查督导,并对违法行为采取处理措施。二、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指卫生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我国宪法中有关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医药卫生方面的条款,就是我国卫生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我国卫生法律的重要渊源,并在卫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卫生法律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
8、。卫生法律可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目前我国还未制定卫生基本法。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现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十一部卫生法律。此外,在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其他法律中有关卫生的法律条文也属于卫生法律。(三)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
9、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它既是卫生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卫生行政管理规章的依据,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护士条例等。(四)地方性卫生法律、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地方性卫生法律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
10、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仅在本地区有效。(五)卫生行政规章卫生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权限内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和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是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卫生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的权限内独自制定发布或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在全国范围有效的规章,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六)地方性卫生规章地方性卫生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
11、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地方性卫生规章仅在本地区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和地方性卫生法规,且不得同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规章相抵触。(七)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于卫生法律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因此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就成为卫生法律渊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又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卫生法律、法规只对社会卫生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而对某种行为的具体控制则需要依靠标准、规范和规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只要卫生法律、法规对某种行为作了规
12、范,那么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对这种行为的控制就有了极高的法律效力。(八)卫生国际条约卫生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国务院按职权范围也可同外国缔结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按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这些条约均对我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等。三、卫生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愈加重视和大量卫生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卫生法已具备了成为部门法的现实条件,卫生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已成为一个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不仅调整手段呈现多样性,而且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其
13、作用在社会发展中也日趋明显。(一)有助于深入贯彻党和政府的医药卫生政策卫生立法是党和国家的医药卫生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是卫生活动的依据和指导。根据卫生法律的规定,可以明确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合法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党和国家的医药卫生政策的最终实现。(一)有助于推进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医学的存在和发展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保证和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颁布了许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使医药卫生事业从行政管理上升为法律管理,从一般技术规范和医德规范提高到法律规范,为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强
14、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随着新的科学技术不断引入到医学领域中来,现代医学发展也向卫生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三)有助于增强公众的卫生法制观念和保障社会公众健康在卫生行政管理中,通过对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可以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增强卫生法律观念,明确卫生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的健康意识,促进社会公众健康水平的提升。(四)有助于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和合作疾病的流行没有地域和人群的限制,疾病防治的措施和方法也不会因国家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为了预防传染病在国际间的传播,解决国际间的医疗合作,保护我国公民的健康,保障相互权利和义务,我国颁布了国境卫
15、生检疫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的促进了国际间卫生交流和合作。四、卫生法律关系(一)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所调整的、在卫生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卫生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一般称为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
16、、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可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其中,卫生权利指由卫生法律规定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卫生义务指依照卫生法律的规定,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它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公民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生命健康是每一个公民生存的客观基础,是公民正常生活和
17、从事各种活动的重要前提。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是我国卫生立法的基本目的。因此,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卫生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的客体,也是各种卫生法律关系的共同客体。2、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活动。如卫生审批、申请许可等。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形式。3、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进行各种医疗服务和卫生管理活动中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满足个人和社会对医疗保健的需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4、人身。人身是由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生命健康利益的载体。随着现
18、代医学科学科技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输血、人工生殖等医学技术和医学研究成果在临床中大量应用,角膜、血液、骨髓、脏器等人体器官均成为可供捐献、交易的对象,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人身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主体,而且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禁止任何人将他人或本人的整个身体作为民法上的“物”进行转让或买卖。5、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又称精神财富,是指人们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如医学著作或学术论文、医疗仪器的发明、新药的发明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医学技术不能申请专利,但是新药可以申请专利。(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
19、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条件就是法律事实的实现。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其中,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法律事实,称为法律行为;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称为法律事件。五、卫生法的遵守与执行(一)卫生法的遵守卫生法的遵守,简称卫生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活动,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卫生法的遵守是卫生法实施的基本形式,包括卫生法守法主体、守法内容、守法范围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1、卫生守法主体卫生守法的主体是指在一个
20、国家和社会中应该遵守卫生法律的人或组织。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卫生守法的主体应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卫生守法内容和范围卫生守法的内容包含行使卫生法律权利和履行卫生法律义务两方面,卫生守法是行使卫生法律权利和履行卫生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正确行使卫生权利和切实履行卫生义务是对卫生守法内容的全面理解,这种理解有利于卫生法得以全面实现。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完整机制,是一切法的内容和核心,卫生法是通过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调整卫生主体行为,实现对社会卫生关系的调整的。如
21、果将卫生守法仅仅理解为卫生主体履行卫生法律义务,那么就很容易使人们只看到卫生法的强制性与惩罚性的一面,产生对卫生法损益性的片面认识,进而损害卫生主体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反之,如果卫生守法要求不仅体现于履行卫生义务,更强调享有卫生权利,人们便会增强对卫生法受益性的认识,从而能够激发卫生主体守法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卫生守法的范围,是指卫生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种类。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的法律渊源。在我国,卫生守法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我国的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卫生法、经济特区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一些卫
22、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卫生条约、协定等。此外,有些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有关卫生领域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因具有明确法律效力,也属于卫生守法的范围。3、卫生守法状态卫生守法状态是指卫生主体遵从卫生法的状态和其卫生行为合乎法律规范的程度。卫生守法状态可以体现为最低状态(不违法、犯罪)、一般状态(依法办事,统一遵从卫生法规范和程序)和高级状态(自觉地、积极地、主动地遵守卫生法)三种类型。4、卫生守法的条件卫生守法的条件是旨在为卫生主体自觉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实现卫生法的目的和要求创造有利的平台。卫生守法的前提和条件是有良好的卫生法律存在;卫生主体有良好的卫生法律意识;社会具
23、有良好的卫生法律环境。(一)卫生法的执行(1)卫生法的执行含义卫生法的执行,亦称卫生执法或卫生行政执法。在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卫生法律的活动,既包括卫生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狭义上的卫生执法则仅指卫生行政主体将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行政相对人,具体处理特定的卫生事务及案件的活动,也就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过程。(2)卫生执法的原则卫生执法的原则是在卫生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卫生执法首先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高效率原则
24、的要求。(3)卫生执法主体特点和种类卫生执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这里的卫生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拥有独立的卫生执法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执法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卫生执法主体的种类主要有卫生行政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等。六、卫生法律责任(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特征卫生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特点:1、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后果;2、必须有卫生法律法规明文规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4、
25、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三)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行为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卫生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1、行政责任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医药卫生法律的规定,卫生行政责任主要包括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行政处分两种。1、卫生行政处罚。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卫生行政制裁。卫生行政处罚有下列主要特征:卫生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做出的
26、。卫生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属于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一种外部行为。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来源于医药卫生法律的规定。卫生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具有鲜明的惩戒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我国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由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决定,其中有的还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卫生行政处分。卫生行政处分是指有卫生事务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
27、一种行政制裁。卫生行政处分主要是对卫生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内部的执法人员、公务人员,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所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2、民事责任卫生民事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损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种。3、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是指刑事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
28、人员及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刑罚是国家审判机构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分子某种权益直至生命的一种强制处分,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它们只能单独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它们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配套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一项不能作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A)A.患者B.药品C.医疗服务D.医学著作2 .卫生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在我国制定的下
29、列法律性文件中,属于卫生法律的是:(A)A.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B.解剖尸体规则C.医疗事故管理条例D.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3 .卫生法以(A)为根本宗旨。A.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B.保护公民财产权C.维护政府社会管理D.惩罚卫生违法行为4 .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下列不属于我国卫生法范畴的是(A)oA.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B.国境卫生检疫法C.红十字会法D.母婴保健法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八)制定并颁布的。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D.中华医学会二、名词解释1、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
30、在调整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所调整的、在卫生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卫生法的遵守,卫生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活动,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4、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三、填空题1、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有(保护公民健康)、(预防为主)、(中西医协调发展)和(国家卫生监督)。2、全
31、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卫生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十一部。3、卫生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4、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它们只能单独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四、判断题1
32、、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属于卫生法的渊源。(对)2、根据我国的法律,人体器官可以买卖。(错)3、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法律事实,称为法律行为。(对)4、卫生法律责任不具有国家强制性。(错)5、赔礼道歉属于承担卫生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对)6、卫生行政处分是指有卫生事务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卫生行政相对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错)7、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称为法律事件。(对)8、新的医学技术能申请专利。(错)五、问答题1、论述对卫生法律关系的认识。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所调整的、在卫生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
33、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一般称为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可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其中,卫生权利指由卫生法律规定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卫生义务指依照卫生法律的规定,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2)行为;(3)物;(4)人身;(5)智力成果。卫生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条件就是法律事实的实现。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其中,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法律事实,称为法律行为;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称为法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