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疗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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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020CCS C05 - - XX发布2024年1月 -XX- XX实施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国际医疗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SpecificationforInternationaIMedicaIService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机构35人员46服务要求57管理要求78评价与改进8参考文献9国际医疗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开展国际医疗服务的机构、人员、服务要求、管理要求、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提供国际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2、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1/T1339医院多学科诊疗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3.1国际医疗EternaHonalMedicine以跨境就医人群和商业健康保险参保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医疗水平、服务模式、环境设施、质量管理等与国际接轨的医疗服务。3.2国际医疗机构InstitutionofInternationalMedicine提供国际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3.3国际医疗院区SpecifiedAreaforInternationalMedicalServicewithinMedicalInstitutionDB3

3、1/T-当国际医疗机构为非全机构提供国际医疗服务时,该机构在执业地点设立的提供国际医疗服务的特定区域。3.4国际医疗专职人员Full-timePersonnelofInternationalMedicine国际医疗机构中专门从事国际医疗服务的工作人员。注:国际医疗专职人员通常包括医师、护士、运营人员、后勤人员等。3.5国际医疗支援人员SupportivePersonnelofInternationalMedicine国际医疗机构中除专职人员以外的提供国际医疗门诊、住院、会诊、手术操作、多学科诊疗等特殊需求服务的较高水平兼职医务人员。3.6首诊医师First-contactPhysician门急

4、诊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3.7主诊医师AttendingPhysician率领医疗小组全面负责住院患者的诊断、治疗、手术、会诊、随访、门诊复查等诊疗全过程的主要负责医师。注:主诊医师通常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8医疗小组MedicalTeam由主诊医师组建的医师团队。3.9主检医师PrincipalPhysicianofHealthCheckup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健康体检受检者制定健康体检项目、汇总分析检查结果、出具并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受检者的主要负责医师。3.10商业健康保险CommercialHealthInsurance商业保险公司设计的不限

5、于国家基本医保保障范围、高保额,可在国际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服务,并享有直付等权益的商业保险。3.11商业健康保险机构CommercialHealthInsuranceInstitution提供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代理机构。3.12保险直付DirectBilling由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费用通过全额支付或分担支付与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的支付方式。4机构1.1 基本要求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资防,开展的国际医疗服务项目应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和服务方式范围内,有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技术应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6、要求。1.2 2场地空间国际医疗服务场所应舒适整洁,有清晰规范的中外文指引,设专用导诊咨询服务台和商业健康保险机构服务专区。当国际医疗机构为非全机构提供国际医疗服务时,应设置独立、集中的国际医疗院区,包含独立门诊单元和按需设立的独立国际医疗住院病区。设置国际医疗专用标识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实施。DB31/T-4.3设施设备国际医疗设施设备应满足诊疗和检验检查需求。当国际医疗机构为非全机构提供国际医疗服务时,国际医疗常规检查设备应专用,宜配备B型超声检查、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r)等国际医疗常规检查专用设备。如个别机构确因特殊原因个别常规检查设备无法实现国际医疗专用的,应通过设置专用通道或采用专人

7、陪护检查方式,确保国际医疗就医体验。1.4 服务模式宜开展包含预约、就诊、检查、治疗、随访等环节的全流程、闭环式国际医疗服务模式,综合医院宜实行“全科+专科”的临床诊疗模式。4. 5药品和医疗器械国际医疗机构或国际医疗院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宜与国际接轨。国际医疗患者取药流程应便利。当国际医疗机构为非全机构提供国际医疗服务时,应在国际医疗院区设置单独的发药窗口,宜设置国际医疗独立药房。5. 6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公立医疗机构的国际医疗院区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专项拨款、慈善捐款等)和料工费支出应实行专账核算,单列账目报表,与医疗机构其它运营核算分离。6. 7商业健康保险应与商业健康保

8、险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4.8信息系统应建立与国际医疗服务相匹配的预约、就诊、检查、治疗、随访、健康管理、支付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系统。国际医疗机构宜与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建立信息联通,开展线上理赔和费用直接结算。5人员5.1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所开展工作应与其执业资质相匹配。5.2 应有国际医疗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具备中外文服务能力,有国际医疗服务从业经验或经过相关培训。5.3 专职医师宜以全科医师或特色专科医师为主,具备中外文医疗服务沟通技能及书写能力,可提供中外文医疗服务。专职医师团队至少配备1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有三年及以上国际医疗服务从业经验的医师。5.4 专职护理团

9、队至少配备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有一年及以上国际医疗服务从业经验的护士。5.5 财务人员应具备商业健康保险理赔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商业健康保险宜付业务。5.6 建立国际医疗支援人员库和相应的管理制度。5.7 应制定包括服务意识提升、沟通技巧、仪容仪表等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并开展培训。6服务要求6.1 基本要求6.1.1 提供与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相匹配的疾病诊疗、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服务。6.1.2 宜开展与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相匹配的国际医疗多学科诊疗及互联网医疗服务。开展国际医疗多学科诊疗及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互联网医疗的相关规定及D

10、B31/T1339的要求。6.1.3 应提供全流程中外文导诊和/或陪诊服务,引导和/或陪护服务对象有序就诊、检查、取药等。导诊服务可通过应用程序(APP)或短信等方式告知、设置清晰的中外文引导标识、专职人员陪同等方式开展。6.1.4 按需提供中文和/或外文医疗文书,包括检查报告、医疗证明、出院小结等,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相关材料,可依据病情提供医疗证明供患者办理签证延期及旅行安排使用。6.1.5 应尊重患者/受检者/受种者的文化宗教信仰,保护个人隐私,给予人文关怀。6. 2门急诊6.1.1 实行预约制,宜设置网站、应用程序(APP)、电话、现场等多种预约途径。由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登记、预约、分诊、挂

11、号、管理协调及咨询服务。6.1.2 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首诊医师应由专职医师或支援医师担任,首次问诊时间不少于15分钟。如患者需转科或多学科诊疗,宜由专职人员按首诊医师建议协调相关专科支援医师为其提供进一步诊疗。6.1.3 提供便捷的检查检验服务。当非全机构提供国际医疗服务时,如患者检查检验需离开国际医疗院区,应设置专用通道或安排专人陪护,并应通过完善流程等方式优化患者体验。6.1.4 提供便捷的取药服务。当非全机构提供国际医疗服务时,应确保患者在国际医疗院区即可取得医生开具的院内药品,获得中文和/或外文用药指导。6.1.5 如需住院治疗,应由首诊医师或接续的支援医师就住院原因、初步诊疗计划、

12、预期治疗结果等相关事宜与患者充分沟通。由专职人员负责入院交接安排、告知费用情况。6.1.6 门诊如遇突发急诊情况,应由专职人员协助首诊医师或接续的支援医师联系院内急诊部门或院外转诊,使患者能够得到及时诊疗。医疗机构宜开展24h国际医疗线下诊疗或线上咨询服务。6.1.7 国际医疗机构宜开展国际医疗急诊服务。当非全机构提供国际医疗服务时,开展国际医疗急诊服务可通过在医疗机构急诊区域设立国际医疗急诊诊室或在国际医疗院区开设专门急诊区区域等方式。在医疗机构急诊区域设立国际医疗急诊诊室的,宜提供专人陪诊服务。6.3住院631做好床位安排及接诊准备。患者入院后由专职人员介绍病房环境和诊疗流程,医疗小组成员

13、介绍初步诊疗计划。6.3.2 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主诊医师率领医疗小组负责患者医疗工作,获得患者知情同意等。主诊医师由专职医师或支援医师担任,若主诊医师为支援医师,医疗小组成员宜包括专职医师。6.3.3 工作日由医疗小组成员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可由值班医师代查房。主诊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6.3.4 由医疗小组制定合理的出院和随访计划、提供中文和/或外文出院小结、填写相关保险材料,按需为患者安排复诊,可帮助患者联系转诊或国际转运。6.3.5 具备资质要求的国际医疗机构宜设立单人重症监护病房。6.3.6 开展康复指导、心理关怀等支持工作。6.3.7 制定营养计划,提供治疗餐,按需提供中西餐

14、。6.3.8 病房单元应设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宜参照旅游饭店星级服务模式为住院患者提供客房服务。6. 4健康体检6.1.1 开展健康体检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健康体检管理相关规定。6.1.2 当非全机构提供国际医疗服务时,开展国际医疗健康体检检查项目应在国际医疗院区内完成,如个别特殊检查无法在国际医疗院区内完成的,应设置专用通道或采用专人陪护检查等方式完成。6.1.3 健康体检实行预约制。由专职人员为受检者进行预约登记,告知体检流程和注意事项。体检流程设计应便捷顺畅,服务应细致周到。6.1.4 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主检医师应由专职医师担任。6.1.5 应合理安排体检项目,如体检

15、过程中项目有调整,应由主检医师与受检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沟通并确认。6.1.6 体检项目可实行套餐制,也可按需定制。实行定制服务的,应由主检医师全面负责受检者体检项目制定。6.1.7 专职人员应对各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实,主检医师应为受检者出具并签署中文和/或外文健康体检报告,分析解读体检结果,提供诊疗建议、健康咨询、健康宣教等服务,可提供相应检后门诊随访等服务。6.1.8 宜为受检者建立健康档案,由专职人员负责随访和检后门诊,开展健康管理。6.1.9 宜为空腹受检者,根据其基础疾病特点和饮食习惯,提供检后点心及饮品。6. 5预防接种6.1.1 开展预防接种服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卫生健康、疾病预防

16、控制主管部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DB31/T-6.1.2 接种场所应按照候诊、询问预检、登记、知情告知、接种、留观、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冷链等进行合理分区,并设置醒目的中外文标识。6.1.3 预防接种实行预约制。由具有预防接种上岗证的专职人员负责接种预约登记,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接种流程和注意事项。流程应合理便捷,服务应细致周到。6.1.4 接种前由专职医师对受种者进行综合问诊及健康状况评估,应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现场留观注意事项等。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签署中文和/或外文知情同意书。对于不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由专职医师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解释并记录在

17、册。6.1.5 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由具有预防接种上岗证的专职人员实施接种。6.1.6 受种者应在现场留观30分钟,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6.1.7 为受种者建立接种档案,提供中文和/或外文接种证明。规范使用预防接种和疫苗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落实信息管理和疫苗扫码登记等要求。规范做好预防接种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6.1.8 应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咨询电话和宣传资料。6.6费用和支付6.6.1 应为国际医疗服务费用结算和支付提供便利,宜提供现金、电子票据、信用卡等多渠道支付方式。在符合外汇管理法律规范前提下,宜开设外汇账户,方便国际商业保险和跨

18、境就医者支付医疗费用。6.6.2 应告知患者/受检者/受种者费用情况,并提供发票或票据、收费明细等。宜提供住院费用月结账单。6.6.3 若患者/受检者/受种者为有合作关系的商业健康保险机构被保险人,涉及预授权项目时,应协助商业健康保险机构进行保险预授权,填写保险理赔相关材料。6.6.4 对商业健康保险被保险人门急诊、住院、重症监护、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费用,宜开展与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的直接结算。7管理要求7.1 围绕国际医疗服务和管理的各项要求建立相关制度文本。建立专职人员、支援人员名录和相关资质文本,制作台账。7.2 应建立国际医疗患者/受检者/受种者档案管理制度。患者/受检者/受种者档案应符

19、合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7.3 建立健全专职人员和支援人员培训制度。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国际医疗服务制度、档案管理要求、商业健康保险支付、服务规范,以及服务意识、沟通技能、中外文化等。DB31/T-7.4 应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防量管理与自我评价,宜与国际医疗岐量管理体系接轨,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开展持续质量改进。7.5 应完善医院感染管理与控制制度,制定国际医疗医院感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知识与技能的全员培训和教育,完善输入性传染病及耐药菌防控管理机制。7.6 建立投诉受理机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处理及时。定期开

20、展中文和/或外文患者/受检者/受种者满意度调查及意见征询。对合理建议及时予以吸收,改进相关工作。8评价与改进8.1 评价8.1.1 国际医疗机构应建立评价机制,通过自我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定期对国际医疗服务和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形成评价结果。8.1.2 评价方式宜采用现场观察、文件和记录查阅、从业人员访谈、设计打分表等多种形式,可单独示使用,也可多种方式结合使用。8.2 改进国际医疗机构根据自我评价及第三方评价的结果,依据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参考文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国疾控综卫免发(2023)17号)上海市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7年版)(沪卫计疾控(2017)029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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