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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2000万件马达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04-320214-89-05-291840建设单位联系人黄*华联系方式138*0327建设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畅南路29号地理坐标(120度27分14.126秒,31度31分58.888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一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EJ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臼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
2、选填)新吴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锡新行审投备(2023)917号总投资(万元)4000环保投资(万元)40环保投资占比(%)1%施工工期2024年3月2027年2月是否开工建设EI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IlOO表1”专项设置情况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是否设置专项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啸英、苯并花、氟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的废气中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等,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否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
3、新增水污染物接管进入污水处理厂。否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危险物质的存储量未超过临界量。否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圉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11本项目使用自来水,不在河道内取水。否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屈下海洋工程项目,且不向海洋排污。否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
4、术导则HJ169附录B、附录C。规划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上表分析,本项目无需进行专项评价。规划文件名称?无锡薪区总体发展规戈(2005-2020)5审批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锡政发(2006)294号规划环评文件名: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文号:关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09513号规划文件名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无锡
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7)1122号)1、与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B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生物工程及医疗、精细化工、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禁止引进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两高一资”)项目、禁止引进纯电镀加工类项目、限制高毒农药项目、禁止建设新增铅、汞、铭、伸、镉、银、铜重金属污染排放总量的项目、禁止新增化工项目。本项目主要产品为马达,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故符合高新区
6、B区的产业定位。本项目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新畅南路29号,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图(见附图4)以及建设单位的不动产权证(附件3),项目所在地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土地利用规划。2、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高新区B区,根据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以及关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7)1122号),本项目与审查意见相符性见下表:表12本项目与园区跟踪评价审查意见相符性一览表序号内容建设项目情况相符性1结合无锡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对高新区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发展绿色、循环、低碳经济
7、。持续改善和提升区域环境质量。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符合高新区发展定位。符合2进一步优化高新区产业定位和结构。根据报告书的意见,逐步弱化精细化工产业定位,加快发展高新技术、现代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区A区禁止新增硫酸雾、盐酸雾排放的项目,改扩建项目必须大幅度削减硫酸雾、盐酸雾的排放。对硫酸雾排放量较大的西门凯电子等企业进行整改,避免对周边区域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对涉重企业进行特征污染物减排专项整治,确定企业减排目标及园区年度环境质量改善年度任务,在完成专项整治及环境质量改善年度任务前,禁止建设增加高新区铜、银排放总量的项目。制定皮革化工项目的关闭计划。本项目位于高新区B区,不产生硫酸
8、雾、盐酸雾、重金属污染物等。符合3积极推进现有产业的技术进步和高新区的循环化改造,提升产业绿色发展水平。加强对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划定环境管控区,加强环境准入管理。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要求,做好新洲生态园、旺庄社区的规划控制和保护,对周边企业进行整改。本项目不属于园区负面清单,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距离新洲生态园、旺庄社区约6.1km,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符合4以持续改善和提升区域环境质量为目标,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强化落实高新区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报告书中的加强污水收集与处理,加快现有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规范污泥处置系统建设;持续实施节能降耗、颗粒物减排,加大工业废气治理力度;
9、加快完善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环境综合提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绿化工程建设等相关措施建议。本项目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全部接管排入梅村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固废经合理处置后不排放。符合5建议健全长期稳定的高新区环境监测体系。根据高新区规划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重点企业分布、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种类和状况、环境敏感目标的分布等,建立和完善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河湖底泥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包括监测点位、因子、频率以及监测结果分析等,明确环保投资、实施时限、责任主体等。本项目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以及环境监测计划。符合6建立健全高新区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10、落实江苏省对圣立气体、松下冷机、海力士半导体等存在风险隐患企业的整改要求。本项目落实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符合1、与“三线一单”相符性与生态红线规划相符性: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及“无锡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录”,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一无锡梁鸿国家湿地公园约6.9公里,情况如下:生态空间保 护区域名称导态能 主生功范围面积(平方公里)国家级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生态空间 管控区域 范围国家级 生态保 护红线 面积生态空间 管控区
11、域 面积总面 积无锡梁鸿国 家湿地公园湿地 生态 系统 保护无锡梁鸿国家湿地 公园总体规划中确 定的范围(包括湿地 保育区和恢复重建 区等)梁鸿湿地、湖荡所在的湿地区 域0.470.410.88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江苏省生 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表13无锡市重要生态功能区一览表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根据2022年度无锡市环境状况公报,本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区标准。根据环境质量公报全市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io)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分别为28微克/立方米、49
12、微克/立方米和26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3.4%、9.3%和23.5%;一氧化碳CO)年平均浓度为1.1毫克/立方米,同比持平;臭氧九十百分浓度和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为179微克/立方米和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3%和14.3%,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进行年度评价,所辖“二市六区”臭氧浓度均未达标,其余指标均已达标。根据无锡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25年),通过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深化火电行业超低排放和工业锅炉整治成果,推进热点整合,提高扬尘管理水平,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使无锡市环境空气
13、质量在2025年实现全面达标;非甲烷总煌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标准要求;地表水监测中,梅花港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与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本项目所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水、电能,物耗及能耗水平均较低;本项目选用了高效、先进的设备,自动化程度较高,提高了生产效率,减少了产品的损耗率,减少了原料的用量和废料的产生量,减少了物流运输次数和运输量,节省了能源。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高新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容如
14、下表所示:表14高新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一览表准入指标相符性分析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2013年修正)、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中禁止、限制投资项目本项目产品为马达,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经查实,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高新区A区禁止新建排放硫酸雾、盐酸雾的项目本项目位于高新区B区,且不产生硫酸雾、盐酸雾。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
15、物的项目。禁止引进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两高一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两高一资”)项目。禁止引进纯电镀加工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电镀项目。限制高毒农药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农药项目。禁止建设新增铅、汞、辂、神、镉、银、铜重金属污染排放总量的项目本项目不排放铅、汞、铭、神、镉、银、铜重金属污染。禁止新增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符合所在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本项目位于高新区B区,产品为马达,属于汽车零部件,故符合高新区的产业定位。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未落实的项目本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新增排放总量在厂内平衡。综上所述,本项目
16、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2、与无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环委办(2020)40号),本项目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含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的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5与无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序号具体要求相符性分析1.空间布局约束(1)高新区A区禁止新建排放硫酸雾、盐酸雾的项目。本项目位于高新区B区,不产生硫酸雾、盐酸雾2.(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
17、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3.(3)禁止引进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两高一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一资”项目4.(4)禁止引进纯电镀加工类项目;禁止建设新增铅、汞、辂、硼、镉、银、铜重金属污染排放总量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电镀项目,不排放重金属污染物5.(5)禁止新增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6.(6)限制高毒农药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农药项目7.(7)禁止引进不符合所在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本项目符合高新区B区的产业定位8.(8)禁止建设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总
18、量指标未落实的项目。本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新增排放总量在厂内平衡。9.污染物排放管控(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废气、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按要求落实排放总量10.(2)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环评报告及批复的总量。本项目所在园区未突破环评报告及批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11.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高新区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建设单位已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管理能力12.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用水总量不高于5144万吨/年。工业用水量不
19、高于3322万吨/年。扩建后全厂用水量增加600ta,全厂用水量为60514tao13.(2)土地资源总量不高于55.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总量不高于50.67平方公里。工业用地总量不高于26.57平方公里。本项目不新增用地14.(3)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376吨标煤/万元。本项目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008吨标煤/万元15.(4)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H类”(较严),具体包括: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本项目不销售使用“II类”燃料综上,本项目符合无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3、与关于印发长
20、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的通知的相符性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中的项目。具体管控要求对照详见下表:表16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过江通道建设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建设位置不涉及自然
21、保护区、风景名胜区。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建设位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建设位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且不涉及围湖造田、围海
22、造地或围填海、挖沙、采矿。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建设位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也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接管污水处理厂,无向长江
23、干支流及湖泊排污的排污口。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2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涉及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改建除外。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
24、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Il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4、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产品为马达,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经查实,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不属于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锡政办发(2008)6号)中的鼓励类、禁
25、止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的类别;本项目的工艺设备均未列入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工信部公告2021年第25号)。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5、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不新增用地。经查阅,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也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苏国土资发(2013)323号)中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本项目位于
26、无锡市新吴区新畅南路29号,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图(见附图4)以及不动产权证(附件3),项目所在地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土地利用规划。6、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根据苏政办发(2012)221号文,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
27、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
28、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卜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
29、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属于上述禁止类项目;本项目距离太湖岸线10.1km、距离望虞河岸线8.8km,不属于“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的项目,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全部接管排入梅村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固废经合理处置后“零”排放。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满足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本项目所在地市政污水管网已铺设到位,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本项目仅产生生活污水,改扩建后全厂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废水一并接管
30、梅村水处理厂处理。7、与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夕卜,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第十一条加强岸线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维护岸线基本稳定。项目占用岸线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第十二条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
31、清单管理。除以下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三条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
32、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第十四条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建成区老城改造应加强建筑高度管控,开展建筑高度影响分析,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的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
33、等项目用地。相符性分析:本项目距离京杭大运河直线距离为8038m,不属于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三区”范围内,不涉及相关限制要求。7、与大气政策相符性分析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关于印发无锡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2017年专项工作计划的通知(锡263发(2017)2号)的相符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委发(2017)4号)等文件要求:(二)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
34、替代。2017年底前,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4.强化其他行业Vc)CS综合治理。各设区市、县(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C)CS减排,确保完成VOCS减排目标。2019年底前,完成电子信息、纺织、木材加工等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电子信息行业完成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完成定型机、印花废气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完成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治理。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产品属于汽车零部件,不属于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
35、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根据物料的VoCS检测报告和MSDS可知,使用的粘合剂(648胶水)、紫外光固化胶、厌氧密封胶、环氧树脂粘接剂T-120、UV胶均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限值要求,属于低VoCS含量胶粘剂;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管排入梅村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固废妥善处置后零排放;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故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的要求。与江苏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规划相符性分析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36、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要求:“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2020年,全省高活性溶剂和助剂类产品使用减少20%以上。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使用的粘合剂(648胶水)、紫外光固化胶、厌氧密封胶、环氧树脂粘接剂T-120UV胶水均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限值要求,
37、属于低VOCs含量胶粘剂;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相关要求。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相符性分析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要求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有机废气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使用的粘合剂(648胶水)、紫外光固化胶、厌氧密封胶、环氧树脂粘接剂T-120、UV胶水均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8、33372-2020限值要求,属于低VOCs含量胶粘剂;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浓度较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与关于印发无锡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锡大气办(2021)11号、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无锡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要求:(一)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按照源头替代具体要求(附件2),推进167家重点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
3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c)CS含量的限值要求。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要求:“(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40、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使用的粘合剂(648胶水)、紫外光固化胶、厌氧密封胶、环氧树脂粘接剂T-120、UV胶水均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限值要求,属于低VoCS含量胶粘剂,符合无锡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要求。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
41、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要求: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42、。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产品属于汽车零部件,使用的粘合剂(648胶水)、紫外光固化胶、厌氧密封胶、环氧树脂粘接剂T-120、UV胶均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限值要求,属于低VOCS含量胶粘剂,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要求。与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
43、、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C)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烧、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
44、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使用的粘合剂(648胶水)、紫外光固化胶、厌氧密封胶、环氧树脂粘接剂T-120.UV胶水等均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限值要求,属于低VoCS含量胶粘剂;产生的有机废气属于低浓度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去除率不低于80%,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8、与关于在环评审批阶段开展“源头管控行动”的工作意见(锡环办(
45、2021)142号)的相符性表17与关于在环评审批阶段开展“源头管控行动”的工作意见(锡环办(2021)142号)相符性分析序号具体要求相符性分析1(一)生产工艺、装备、原料、环境四替代用国际国内先进工艺、装备、低挥发水性溶剂等环境友好型原材料、先进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替代传统工艺、普通装备、高挥发性原料、落后的污染治理设施,从场址选取、厂区布局、厂房设计、设备选型等方面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求,从源头控制无组织排放、初期雨水收集、环境风险防范等问题。生产工艺选用的各种涂料、厂房建筑用涂料、工业设备防护涂料等,除有特殊要求外,必须选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
46、2020)标准的产品。对“两高”项目(当前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界定)要严格环境准入,满足总量控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及行业建设环境准入条件。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使用的粘合剂(648胶水)、紫外光固化胶、厌氧密封胶、环氧树脂粘接剂T-120、UV股均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限值要求,属于低VOCS含量胶粘剂。2(二)生产过程中水回用、物料回收强化项目的节水设计,提供项目中水回用率,新建、改建项目的中水回用水平必须高于行业评价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非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得新增含磷、氮的生产废水。用水量较大的印染、电子等行业必须大幅提高中水回用率。冷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全厂固废“零”排放。却水强排水、反渗透(Ro)尾水等“清净下水”必须按照生产废水接管,不得接入雨水口排放。强化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回收利用,鼓励有条件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如印刷、包装类企业)通过冷凝、吸附、吸收等技术实现物料回用,强化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配套的回收利用设施必须达到主生产装置同样的设计水平和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