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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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具体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2、。本区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五条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一)对区政府确定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入;(二)对区政府确定建设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三)对区政府确定建设并符合条件的需扶持的其他项目,按一定限额或比例安排投资补助,原则上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对使用中长期贷款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平等对待

3、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以及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水务、园林绿化、审计、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七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分三类管理,即谋划库项目、储备计划项目和实施计划项目。第九条谋划库项目为符合上位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但需进一步调整或稳定

4、规划条件,开展前期研究的项目。谋划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具备一定方案深度后,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谋划库。区发展改革委可在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中安排适当的谋划费,拨付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体,用于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第十条项目纳入谋划库后,进一步深化方案,履行联审程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发前期工作计划单,项目主体持前期工作计划单办理前期手续。第十一条储备计划项目为规划条件基本稳定,需进一步完善设计方案,推进前期手续办理的项目。储备计划项目可视进展情况及资金实际需求安排不超过总投资10%的资金,用于开展前期工作。第十二条实施计划项目为已开工建设或已完成前期手

5、续办理,具备开工条件,当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按照当年建设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第十三条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谋划储备制,按照谋划库、储备计划、实施计划的顺序逐级升等、做熟前期。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主体应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的项目谋划。针对由于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追加纳入计划,安排适当费用。第十四条储备计划项目和实施计划项目统一纳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实行年度审议制度,与本级预算衔接,每年年初区政府审议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确定当年的资金安排。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决策实行计划年审制,列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履行委

6、内上会程序后直接审批立项。第十六条未纳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审批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体按程序报区政府决策。项目划分标准及审批程序按本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原则上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纳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统筹平衡,编制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审议,报区委批准后实施。同时主动接受人大审查监督。第十八条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十九条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新建实施计划项目,原则上应已由市、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7、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第二十条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总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如总预算调整超过年初预算30%,需报区人大审批。第二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需求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分批次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根据不同的政府投资资金投入方式,项目审批管理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采用区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须由项目主体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须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由区发展改革委

8、转报市发展改革委。采用区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投入的项目,须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采用市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投入的项目,须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原则上不涉及主要管线改移及结构变化的单纯装修、修缮类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并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主体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

9、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第二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项目主体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需包括国家及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第二十七条项目主体应依据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区发展改革

10、委下达的资金计划,对接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区财政局按照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项目主体应当配合区财政局做好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录入工作,并将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建设费用。第二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适当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及区相关规定选定中介机构,用于委托开展项目的评估论证,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管理内容的支出。第二十九条对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前期方案设计深度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对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

11、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等经区政府批准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三)其他国家或本市规定可简化报批文件和程序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严格控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工程造价等。如未经批准发生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问题的,由区审计局组织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区政府,审计报告同步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及拆迁评估、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实行招投标制度。第三十二条区重大

1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采用“代建制”方式实施。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总体统筹协调及实施过程监督管理。项目主体负责研究项目使用功能及建设需求并严控成本,配合代建单位推进项目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统一开展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区政府决策及建设标准实施。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第三十四条建立区级信息化在线监管平台,将计划项目和谋划库项目纳入平台动态管理。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主体应通过区级在线监管平台每月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和

13、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通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实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领域、全流程、全生命周期集中归口、统一调度和大数据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通过平台实时掌握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根据月报审核结果、系统监测预警等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依职权督促项目整改。第三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委对当年使用区级资金的项目进行评估督导和绩效考核,从资金使用效率、固投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等维度对项目主体进行综合考核。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主体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区发展改革

14、委审批。区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主体申报的结(决)算材料后,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批复决算,也可依据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对应的结(决)算材料批复决算。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竣工决算批复后,项目主体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批复后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对于决算总投资中区政府投资超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区政府投资10%(含)或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在项目完成决算评估后,项目主体将评估结论和超批复资金解决建议报区政府,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资金解决意见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并安排后续资金。第三十八条区审计局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政策情况,建

15、设程序、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招投标活动、投资控制和投资效益,以及对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为进行项目稽察。第三十九条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调度,并依职权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区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给予项目主体暂停拨款、停止项目等处理;对违反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对有关项目主体和相关人员予以处罚。第四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工程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甚至责任事故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储备开发和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应按照谋划库、储备计划、实施计划进行三级管理,计划管理部门应编制区政府投资土地开发计划,履行区财政预算审批程序并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纳入预算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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