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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
2、政处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第五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六条有下列情
3、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三)共同违法
4、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妨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第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依法减轻处罚的除外。第十条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超过二年的,不能认定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5、,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与原违法行为合并裁量,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原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的,在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折抵。合并裁量后新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计入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次数。第十一条同一当事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外裁量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卫
6、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第十四条对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适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基准的对应内容、理由、依据。对没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因特殊原因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外裁量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充分说明裁量的理由及依据。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2x年X月1日起施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的通知(深卫健卫监2021)4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深卫健卫监(2021)5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健康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加处罚款清单的通知(深卫健卫监(2022)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深卫健政法(2023)2号)同时废止。附件: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