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楞彩盒、礼盒、说明书加工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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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苏州裕同印刷有限公司瓦楞彩盒、礼盒、说明书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309-320583-89-05-506882建设单位联系人刘*联系方式159*899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石浦联合路125号003幢、004幢厂房地理坐标(121度01分35.691秒,31度15分51.081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39印刷231*其他(激光印刷除外;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除外)建设性质回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回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

2、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昆山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真昆行审备(2024)42号总投资(万元)5000环保投资(万元)120环保投资占比(%)2.4%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回否口是:建筑面积(m2)15371.48m2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建设项目产生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见下表: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应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开展

3、专项评价。不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的,应设置地表水专项评价。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开展专项评价。不涉及工业废水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储存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按建设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开展专项评价质储存量不超过临界量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情况昆山市FOl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市

4、政府关于同意昆山市R)I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审批文号:昆政复(2018)94号昆山市千灯镇总体规划(2013-2030)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省政府关于昆山市千灯镇总体规划的批复审批文号:苏政复(2013)91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昆山市千灯镇总体规划(2013-2030)相符性分析表12昆山市千灯镇总体规划(2013-2030)批复要求序号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主要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统筹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依法

5、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大力发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努力把千灯镇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生活舒适、社会和谐的历史文化名镇。本项目为包装印刷行业,不属于淘汰、禁止类项目相符2合理控制城镇人口和用地规模,到2015年,镇区规划人口规模11.7万人,建设用地控制在22.3平方公里以内;到2030年,镇区规划人口规模15万人,建设用地控制在16.5平方公里以内本项目新增员工人数较少相符3进一步优化镇区空间布局,逐步对机场路以北工业企业实施搬迁,工业园区集中在淞南路以南建设。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园绿地建设,完善镇区路网结构,合理组织公共交通,大力发展慢行交通,提高旅游交通组织水平本项目位于千灯镇联

6、合路125号,属于规划的工业用地相符4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原则,进一步挖掘历史文化内涵,依法加大历史街巷、水系、文物保护本项目建设地址不涉及历史文化等敏感目标相符单位、历史建筑等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力度,保持并延续古镇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水系与路网、公共服务设施与开放空间的有机融合,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合理确定分期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重点,按照规划引导全镇有序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本项目建设用地位于规划的工业用地相符6经省政府批准的昆山市千灯镇总体规划(2013-2030)是千灯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7、要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抓紧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本项目建设用地位于规划的工业用地相符2、昆山市FOl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石浦联合路125号003幢、004幢厂房,根据昆山市FOl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用土地规划现为工业用地,房产用途为工业用房。且项目周边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本项目属于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行业,选址及行业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当地规划相容,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3、与昆山市空间规模周转指标落地上图方案、

8、昆山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三区三线”要求的符合性分析根据昆山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昆山城市集中建设区包含高新区、开发区、花桥、陆家、周市、张浦、千灯机场路以北城镇建设连片地区。该区域培育大城市核心,分组团平衡发展,城市集中建设区形成“一核两翼三区”六个组团构成的空间布局结构。一核指中环以内的城市核心区,两翼指西部副城(高新区)和东部副城(开发区、陆家),三区指花桥商务城、北部新城(周市)、南部新城(张浦)。城市集中建设区是昆山产业集中区、人口集聚区和公共服务设施核心区,要进一步完善提升生产生活服务综合功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与区域影响力。本项目所在地位于昆山市千灯镇石浦联合路12

9、5号属于城市集中建设区,项目所在地为允许建设区,项目建设与昆山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相符。本项目所在地位于昆山市千灯镇石浦联合路125号属于,根据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及昆山市FOl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项目周边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项目选址合理。对照昆山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年4月)中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及昆山市空间规模周转指标落地上图方案(2022年12月)中的规划图,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根据昆山市“三区三线”成果中要求,项目所在地不属于“三区三线”禁止和限制

10、开发区域。因此,本项目符合昆山市空间规模周转指标落地上图方案、昆山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三区三线”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国家级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为“江苏昆山天福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最近距离为9500m,本项目不在该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表13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所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km2)苏州市昆山市江苏昆山天福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湿地公园

11、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江苏昆山天福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总体规划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4.87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相符性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苏政发(20201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昆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位于本项目南侧约0.38km,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要求。表14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导态能主生功范围面积(平方公.里)国家级牛本国家级黑击舞宏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保保护臂范范围护红线围I面积空控面态管域积生间区总面积昆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省级认定的生态公/益林范围4.1

12、84.18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苏政发2020l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相容。(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度昆山市环境状况公报,2022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1.1%,空气质量指数(AQI)平均为74,空气质量指数级别平均为二级,环境空气中首要污染物为臭氧(Ch)、可吸入颗粒物(PMio)和细颗粒物(PMz5)o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io)细颗粒物(PM2,)平均浓度分别为9微克/立方米、30微克/立方米、46微克/立方米和25微克/立方米,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一氧化

13、碳(Co)和臭氧(6)评价值分别为1.0亳克/立方米和175微克/立方米。与2021年相比,No2浓度下降16.7%,PMlO浓度下降11.5%,PM2.5浓度下降7.4%,CO评价值下降9.1%,SCh浓度上升12.5%,03评价值上升L2%。因此该区域属于非达标区。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2019-2024),苏州市以到2024年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全面达标为远期目标,通过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工业领域全行业、全要素达标排放;加强交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加强服务业和生活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污染防治;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提升大气污

14、染防控能力。地表水根据2022年昆山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022年度全市7条主要河流的水质状况在优良好之间,庙泾河、张家港、七浦塘、杨林塘、急水港水质状况为优,娄江河、吴淞江为良好。与上年相比,杨林塘、娄江河、急水港3条河流水质有不同程度改善,其余4条河流水质基本持平。声环境2022年,我市区域声环境昼间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3.4分贝,评价等级为“较好”。本项目建成后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排入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达标后排入吴淞江;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印刷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燃;废气经过干式过滤十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直接排放。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

15、置。因此,该项目对当地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环境影响较小,各环境要素仍能够满足其环境功能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租赁苏州昆讯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的003、004幢厂房(即A、B栋),本项目建筑面积15371.48m2o本项目新增生活用水1530吨/年,用电200万千瓦时/年,折标系数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电的折标系数为1.229吨标煤万度电,新鲜水的折标系数为0.2571kgt,本项目折算为标准煤量为246.19吨,能耗用水用电在供应能力范围内,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20年本,苏政办发【202

16、0】32号)中限制、淘汰类项目,本项目实施后对苏州市、昆山市能源消费的增量影响较小。(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版)的附件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管控条款(试行)(2022版)中的要求,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版)的相关要求。具体管控要求对照详见下表。表15与(长!经济带发展负面触指南,江苏省实i棚则(试行)(却22版)相符性分析序号管控条款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

17、)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相符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18、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

19、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5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相符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

20、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O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相符7禁止长江干

21、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他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渔业捕捞。相符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相符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相符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

22、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禁止投资建设活动相符Il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相符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相符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

23、目周边不涉及化工项目。相符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镂、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磷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项目。相符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原药项目,不属于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相符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不属于独立焦化项目。相符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4、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相符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相符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Z相符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表1-6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序号管控条款本项目情况及相符

25、性1禁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不属于本表所述管控条款内容2禁止化工园区外(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一切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和节能环保设施改造。禁止设立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

26、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3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4禁止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5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6禁止尿素、磷镂、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7禁止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8禁止不符合行业标准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指昆山经

27、济技术开发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山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10禁止水泥、石灰、沥青、混凝土、湿拌砂浆生产项目。11禁止平板玻璃产能项目。12禁止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项目。13禁止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剂生产项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14禁止电解铝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15禁止含有毒有害锐化物电镀工艺的项目(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镀铜打底工艺除外)。16禁止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大数据库项目(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17禁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项目(范围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锡

28、及其化合物(PS)、聚氯乙烯(PVC),乙烯一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餐饮具类)。18禁止年产7500吨以下的玻璃纤维项目。19禁止家具制造项目(利用水性漆工艺除外;使用非溶剂性漆工艺的创意设计家具制造除外)。20禁止缄丝、棉、麻、毛纺及一般织造项目。21禁止中低端印刷项目(书、报刊印刷除外;本册印制除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中涉及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等领域且使用非溶剂型油墨和非溶剂型涂料的印刷生产环节除外)。22禁止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目。23禁止生产、使用产生“三致”物质的项目。24禁止使用油性喷涂(喷漆)工

29、艺和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项目。25禁止产生和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的除外).26禁止经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属于高危行业的项目(金属铸造企业、涉及爆炸性粉尘的企业、涉氨制冷企业)。27禁止其他经产业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排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项目。其他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表1,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汇总表序号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目24年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1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不属于业目录(2020版)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不属于3国家、江苏省明确规定不得审批的建设项

30、目不属于(5)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和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

31、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石浦联合路125号003幢、004幢厂房,属于工业用地,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1江苏省环境管控单元图和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附件2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本项目位于石浦工业集聚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名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重点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

32、止引进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2)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本项目属于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不属于禁止引进项目类目;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禁止的行业类别,本项目不

33、涉及生产废水排放。相符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 .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园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 .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有机废气均经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企业污

34、染物总量在控制范围内相符环境风险防控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本项目使用原辅料仓库、危险废物仓库等应根据建设情况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应急设施防止发生环境事故相符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IH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燥、煤砰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35、。本项目所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水、电能,均属于清洁能源。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根据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禁止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对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8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府202251号),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建设单位属于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类别企业,待本项目取得批复后,建设单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36、本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本项目推行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合法合规处置;本项目行业及地区未被列入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环评中无需开展碳排放评价。综上,本项目实施符合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因此,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明文规定禁止、限制的项目,本项目的建设与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相符。3、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符性分析根据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起实施),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

37、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第四十三条规定,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

38、粪便、倾倒垃圾;围湖造田;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六条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本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石浦联合路125号003幢、004幢厂房,所在区域为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其中的禁止建设行业,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经处

39、理后回用不外排,仅生活污水排放。因此本项目不涉及以上禁止行为,满足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4、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半水基清洗剂、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第二十九条,新盂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40、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盂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到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I(X)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本项目为“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

41、业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仅生活污水排放。不属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5、项目与其他环保方面政策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9环保政策相符性一览表文件名称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一相符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

42、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漉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本项目印刷、粘胶等工段VOCs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排放处理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指南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对于100O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

43、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本项目选用低VOCS物料,印刷、粘胶等工段VoCS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

44、选用低VOCs物料,印刷、粘胶等工段VOCs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1、VOCs物料均密闭储存2、物料容器存放于室内,且保持密闭3、液态VOCs物采用密闭罐装容器包装运符合口,保持密闭。3、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4、

45、Vo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输4、VOCs物料加工工段均采用密闭集气罩收集,并通过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方式处理后高空排放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己制定更严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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