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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结合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报名信息表、准考证等相关材料,按学院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通过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由他人代交的以学院收到之日为准。经学院批准,可延期报到,但一般不得超过
2、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以入学年份为入学年级,如:2012年入学的学生为2012级,毕业年届按学制时间相应类推。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包括对“专升本”学生的专科毕业证书审核)。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入学时间长短,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其就读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
3、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具有双重学籍。第六条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内容包括成人高考报名信息表、成人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和奖励与处分等材料。学生档案由学院负责组织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交由学生所在单位或相关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4、。第七条学院各函授站(点)新生及在校生报到注册工作在学院指导下按以上规定办理。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各学历层次及专业的学制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第九条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规定学制的二年;最短学习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规定学制的年限。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的成绩考核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考查则以课程作业(设计)或调研报告方式完成。其考核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本专业规定的实践课程。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查,以及各教学环节的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
5、试或重修考试)。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按时交纳学费,按要求参加了课堂授课,认真完成了作业,均可参加考试(含重修考试,以下同)。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有4次考试机会,分别为:第1次为课程考试;第2次为正常重修考试;第3次为积欠重修考试;第4次为清欠重修考试(第2次至第4次考试统称为重修考试)。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含重修考试)资格:1 .未按时交纳学费、未报到注册者;2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3 .因考试违纪、作弊者;4 .无故缺考者。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6、”,学院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凡考试违纪者,不得参加正常重修考试,如对错误确有深刻认识且表现较好者,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参加积欠重修考试。第十四条凡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抽)考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第十五条评卷教师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正确评分,防止出现错评、漏评现象。卷面成绩如有更改之处,评卷人应亲笔签字,以示负责,否则更改无效。第十六条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与卷面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40%,卷面成绩为60%o平时成绩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实际到课次数和上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七条考试方式可视教
7、学环节及课程要求采取闭卷、开卷、口试、调研、实践、操作等。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两种评定标准。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等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种。两种评分标准对应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一般情况下,毕业论文的成绩采用等级制评分,其他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一门课程分多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评定成绩。第十八条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都须按规定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只能按60分记载。课程学习期间的平时考核成绩不计入重修考试成绩。第十九条业余生正常重修考试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
8、后的第三、四周内进行;函授生正常重修考试安排在下一次面授期间进行;积欠重修考试安排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清欠重修考试安排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第二十条凡持有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省级以上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所颁发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以及复学、留级、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所学原专业课程中符合新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要求的,均可以向学院提出相关课程免修申请。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免修免考,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通过国家级自学考试或其他同级水平考试所取得的该课程考试成绩的原始证明和复印件,经教务主管部门审定,方可免修、免考,承认其成绩。学生申请免修免考课程一般不得超过4门
9、课程。凡一门课程分多学期讲授,则累计为一门计数。第二十二条成绩公布课程考试成绩在寒、暑假期间统一公布,由班主任通过学院教学管理系统查询并通知学生本人。成绩一经确定和公布,任何人不得更改。考务管理员应及时将其录入学院教学管理系统,同时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案。学生如认为成绩确有出入,可书面申请核查,经批准,由任课老师和教务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根据生源情况,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学院有权要求学生调整所学专业。第二十四条学
10、生在省内学校间的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3 .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4 .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包括调整学习形式)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批准和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一次转专业。转专业只能在同层次同科类中选择,不能跨科类或跨层次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专业,二年级及以上
11、的转专业需留级转专业(须跟下一年级学生重新缴纳学费);毕业学年不能办理转专业。第二十六条转专业的学籍管理:(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和规定要求方能毕业;(二)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不必重新学习。第二十七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站学习,如确有特殊情况,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必须提出休学申请并获批准;否则,将失去学籍,不能继续其学业。学生分阶段休学后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或按规定必须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
12、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学制3年的可延长至5年,学制4年的可延长至6年,学制5年的可延长至7年。第三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1. 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者;2. 工作原因无法坚持上课,持单位证明者;3.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定必须休学者。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须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按学院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有关待遇。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入伍,应书面提出休学,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止。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提供相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
13、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班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近专业,可转入学院其他专业学习;若学生本人放弃继续学习,可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四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未提出复学书面申请,按自动退学处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第六章考勤与请假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项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院为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三十七条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早退。未经
14、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无故旷课。上课与考试时间严禁吸烟、通电话。第三十八条学生因病或因公等原因不能参加上课和学院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1 .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由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 .学生请假由班主任审批,报学院备案。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情况由班主任通知任课教师。3 .学生出勤情况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4 .学生旷课时间的统计,课堂教学原则上按学时计算(任课教师另有规定的按任课教师制定的规定执行)。第七章警示、留级与退学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一学期中3门课程不及格的给予学业警示,警示由班主
15、任负责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第四十条一学年中第一学期经重修考试不及格课程门数与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当年教学计划2/3或历年经重修考试不及格课程门数与本年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教学计划的2/3者须留级。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2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3 .在校期间(含休学时间)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者;4 .休学期满未提交书面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5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6 .学生因其他原因确实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退学者,学校尽到劝说告知义务仍坚持的;按以
16、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因第四十条所列情形须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工办提供材料,经学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下文,并予以公告。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三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考试合格且按要求完成图像采集者,由学工办初审,报分管领导复核,经学院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后,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四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含已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的规定:1 .
17、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于每年9月书面提出申请,学院给予一次补修学业机会。补修合格,并交清相关费用者,由学校在下一届毕业生毕业证发放期间换发毕业证书。2 .结业后一年内不补修或补修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3 .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五条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西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本科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六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修满规定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离校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者不予发放肄业证书。第
18、四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入学后被批准转专业的按照新专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第四十八条学校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四十九条学校不发给无学籍学生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己发给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撤销。第五十条学生须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如有遗失或其他原因损坏者,可由本人申请,登报声明作废。学校查证有关学籍档案材料,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
19、。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一条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文娱体育、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依据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第十章学籍处理程序和要求第五十三条对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应及时、公正和符合程序。有关学籍问题的申报、咨询、诉求由学院学工办受理。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由学院学工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领导办公会议审定后,对学生作出取消学籍或退学处理。班主任或函授站(点)承担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到学生本人。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细则中的“校”特指江西理工大学,“院”特指“江西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六条学院旁听生、培训生的相关管理工作参照执行。第五十七条本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