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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 第 XX 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试论孟德斯鸠的政体观目 录摘要ABSTRACT引言1一、孟德斯鸠政体分类及其原则2(一) 政体的分类21. 共和政体22. 君主政体33. 专制政体4(二) 各种政体的原则41. 共和政体的原则42. 君主政体的原则53. 专制政体的原则6二、孟德斯鸠对各种政体的评价7 (一)对共和政体的评价7 (二)对君主政体的评价7 (三)对专制政体的评价8三、孟德斯鸠政体观之精神10 (一)法治10 (二)自由11 (三)平等 12结束语14参考文献.15致谢.16摘 要孟德斯鸠作为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理论
2、的创始人和资产阶级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的思想和理论涉及面非常广泛和精深。其中的政体思想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政体的分类(将政体划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政体的性质、政体的原则(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政体同法律等社会事实的关系、对各种政体的评价以及政体与政治自由等诸多内容,其丰富的政体思想蕴涵着深刻的法治、自由和平等精神。这其中既有值得褒扬的能启迪人们思想进步、推动世界文明发展的深邃思想和精辟理论,如他主张健全法制、实行法治、保障公民权利、反对公开确认不平等和极端平等。同时他的政体思想也有存在瑕疵的地方,需要我们细致的明辨。关
3、键词: 孟德斯鸠 政体 法治 自由 平等 On Montesquieus Point of View about Forms of Government AbstractMontesquieu as a distinguished French political philosopher , thinker of the Enlightenment on 18th century ,The founder of the theory of bourgeoise and the one of the legal theory of the bourgeoisie, whose ideologic
4、al and theoretical involved is very extensive and profound. They contained various of government including: the classification of governments ( to be divided into the republic ,the monarchy and the dictatorship ), the nature and the principle governments (the republic is virtue ,the monarchy is of h
5、onor and the dictatorship is terrorist ), 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 governments ,the law,the social fact and the evaluation of the various political freedom and so on. Are rich contains in the profound the spirit of rules of law ,freedoms and equalities. Among these ,there are worthy celebrating de
6、ep thinkings and brilliant theories which can inspire the peopl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civilization. Such as ,he advocated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practicing ruling by law ,protecting civil right and opposing the public recognition of extreme inequality and equality. At the same t
7、ime ,he is also thinking that there are also flaws of governments which need to be distinguished in detail.Key words: Montesquieu; government;rule of law;freedom; equality引言 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在对政治理论的探索的历史长河中,政体无不成为政治理论家门关注的焦点。于此,在西方历史上已曾出现过许多诸如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等研究政体的政治理论和政治思想大家(当然也出现过大家们对政体理论的争鸣)。十八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
8、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的政体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促使封建制度的灭亡和资本主义制度的诞生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历史上曾经是指引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依据,对近现代国家的宪政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产生了较深的影响。他的政体观与前政治理论家们的政体思想有很多相衔之处,尤其是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更是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因子。但在此毕竟主要不是在比较他们的政体思想,因而笔者不对其他相关政体理论作过多的比较阐释。 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专门研究孟德斯鸠政体观的学者和作品不是很多,而且大多数研究者都只是把孟德斯鸠的政体观和其他政治理论家的政体思想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作评价,或者是就孟德斯鸠所阐述的
9、政体内容而论他的政体思想,缺乏实质性的开创意义。笔者认为,通过对孟德斯鸠政体思想主要内容的阐述、分析,探析其中所蕴涵的政体精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及其原则(一)政体的分类与先前的政治理论家一样,孟德斯鸠也将政体进行了分类。但是在他之前,政治理论家们在政体的分类上最广泛采用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即将政体简述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或者是三者结合的混合政体1 芝诺认为:“最好的国家制度是民主制、君主制与贵族制的混合。”(转引自徐祥民,刘惠荣等.政体学说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3.)。孟德斯鸠的政体观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有许多相似的因子,如他
10、们都认为政体是可以作多种分类的、政体的选择需要与国家(城邦)特定的现实环境相适应、都强调了“法治”在政体设计和政体选择中的重要标准和作用。但孟德斯鸠并没有像亚里士多德那样以适应城邦的“公民团体”等为现实条件从形式上(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和实质上(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政体进行分类,他主要从国家规模大小的角度以权力的施行方式“有无法治”为标准,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的这种法治分类标准应该说借鉴了柏拉图政体分类的许多因素。至于孟德斯鸠提到的“一人”、“一部分人”或者“全体人民”的数量标准,笔者认为,这并非他的数量标准分类法,而在某种程度上只能用来说明各种政体“有
11、无法治”和法治的程度如何。因为在孟德斯鸠看来,即使一个国家是由个体来统治的,也不应该称为君主政体,除非这个国家有固定的法律,即便由君主统治,他也不能武断地修改法律。因此,如果统治权力无法治约束,无论权力由多数人掌握还是由一个人掌握,都可能出现专制主义,即一人统治的专制或全体人统治的专制。1.共和政体 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当全体人民握有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这是民主政治的性质;当一部分人民握有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这便是贵族政治的性质。在孟
12、德斯鸠看来,在共和政体下有着不同性质的政治模式,因而,他将共和政体本身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类型。他认为,在民主政治里,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民主政治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全体人民都相当于君主,而要使人民成为君主,就必须要使全体人民依照法律享有选举权。因此,在民主政治下,全体人民都有投票选举的权利。但是多数公民都只有选举权而无被选举资格。不过他强调,选举应当公开进行,只有人民才可以制定法律确定选举的主体、选举的内容和选举的方式。从他始终所追求的法治精神来讲,人民根据需要制定法律确定自己的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这是比较符合正义原则的。但是孟德斯鸠主张在民主政治里用抽签的方式进行
13、选举,并认为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民主政治的性质,这显然是欠妥的。因为在民主政治里,选举表现的是人民的意志,而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显然不能完全表达人民的真实意志。 与民主政治不同,孟德斯鸠认为,在贵族政治里,由掌握最高权力的那部分人制定并执行法律,其余的人民和统治者的关系犹如君主政体中的臣民和君主的关系。贵族政体是共和政体中接近君主政体的形式,而且越是近于君主政体,贵族政治便越是不完善。因此,在孟德斯鸠看来,“贵族家庭应该尽量平民化。贵族政治越是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7.。因此,他不主张贵族政体向君主政体
14、靠拢,而是希望它向民主政体接近。 在这同一政体下的两种分类模式中,很显然孟德斯鸠更为赞同民主政体一些。但是笔者认为,共和政体本身和民主政体似乎相同,而贵族政体似乎更接近于君主政体,因而将共和政体作这样的分类很无必要。2.君主政体孟德斯鸠说:“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 在他看来,君主政体是由“中间的”、“附属的”等权力构成,君主是一切政治与权力的来源,君主一个人依照基本法律掌握最高权力,这便是君主政体的性质。但实际上我们知道,如果君主既是立法者,同时又是法律的执行者,即使有基本
15、法律,实质上也难免出现君主代替法律的专制形态,或者是像布丹所说的暴君制。尽管他主张在君主政体下需要有贵族团体这一“中间权力”,“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但是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 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但这种“中间阶层”的权力并不一定能制约着君主的权力,因为君主掌握最高统治权,而且是单独一人执政。因而无论有无贵族阶层,实际上都很容易导致君主的权力被滥用而走向专制的极端。3.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2 (法)孟德斯鸠.
16、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在他看来,在专制国家里,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而比较注重宗教的权威,由于专制权力的性质关系,权力全部被授予了受权力委托的人宰相,宰相本身就代替了法律。因此,“在专制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2.。笔者认为,孟德斯鸠这里所说的基本法律应该是能够保障公民自由、限制政府权力的基本法律,或者说是至少要有这种精神的法律。从这个层面来讲,孟德斯鸠是对专制政体的一种摈弃。不过他说的专制政体比较注重宗教权
17、威的统治,其现实依据不足。因为在专制国家里,不一定都有宗教的主导权威。(二) 各种政体的原则1.共和政体的原则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2.在孟德斯鸠看来,不同性质的政体具备不同的政体原则。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品德,他这里所说的品德是指高于私人道德的政治品德。在民主政治下,品德就是爱共和国,也就是爱民主政治、爱平等、爱俭朴,这是他所认为的共和精神。在共和政体下的贵族政治里,同样也需要品德,也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贵族政治
18、的“善德”,只不过在孟德斯鸠那里贵族政治对品德不是绝对的需要,而只是贵族政治原则的一个基础。贵族政治的原则是节制,即“贵族们应当服从法律的统治,贵族们之间实现平等”5 徐祥民,刘惠荣等.政体学说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67.。孟德斯鸠之所以要将品德和节制共同作为贵族政治的原则,是因为这样一个贵族团体“只有两种抑制自己的方法。一个是以高尚的品德,使贵族和人民多少平等些,这可能形成一个大共和国。另一个是以较小的品德,也就是说以某种程度的节制使贵族们至少在贵族之间是平等的,这样他们就能够存在下去”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6.。
19、在孟德斯鸠那里,民主制的原则也基本上适用于贵族政治,因此,笔者无意对民主制和贵族政治的原则分节阐述。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波里比阿对政体原则的解释,自由和平等更能适合为孟德斯鸠的共和政体的原则。因为自由是共和政体应有的特征,而且孟德斯鸠在论述共和政体时,无论是民主政治还是贵族政治,他都始终在追求着该类政体模式下的平等价值。品德或者美德至多算是任何一种政体都应该有的普遍的政治基础,而普遍的基础是不应该当成原则来看待的。 不过,无论怎么讲,孟德斯鸠同时也能想到政体原则的腐化及其对待腐化的策略,这是好事。他认为,民主政体是以品德为其存在的基础和动力的,一旦这些品德丧失,民主政体的性质也会随之变化,当“民
20、主政治的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的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3.。因而,“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就是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平等的精神”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5.。他还认为,如果贵族们的权力变得专横、不守法的话,贵族政治就会腐化。因此,他主张在一个贵族政治国家里,法律应该使贵族们劳苦多余指挥,便时常有外患的恐惧感,这样才能使贵族政治原则的力量维持下去。2 君主政体的原则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君主政体下的君主是依靠法律而统治的,
21、所以法律取代了品德的地位,荣誉则成为了这个国家存在的基础。“在君主国里,法律代替了所有这一切品德的地位;人们对品德没有任何需要;国家也不需求人们具备这些品德”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7.。这里,显然有许多讹诈之处,首先,如果人们不需要或不以政治品德为基础,那么君主国家是否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制定出来的法律是否能被普遍遵从?这是应该考虑的问题,因为政治品德的基本因素之一就是要爱法律。其次,如果人们不需要任何品德,那么君主国的人民对爱国家、爱节俭等是否也无需要,如果是这样,那君主政治的国家岂不是很危险?这一点,笔者认为,按照波里比阿的观点即
22、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权威(法律的权威和君主的权威笔者注)和力量较之孟氏的这一观点更为妥当。不过,在孟德斯鸠看来,尽管在君主国里不需要品德,君主的权力都是应该受到限制的,因为当君主的权力由受限转变为专横时,君主政体也就发生了腐化。因此,当君主逐渐地剥夺了团体的和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容易走向君主的专制主义。3.专制政体的原则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横和暴力。在专制政体下,人们的自尊心受到强烈的压制;在专制国家里,不存在调节、限制、和解等之类的东西,品德也不需要,荣誉则成为了危险的东西。因此,“专制政体的原则是不断在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1 (法)孟德斯
23、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41.。在孟德斯鸠看来,专制政体的腐化不同于别的政体,别的政体的腐化是因为其它因素破坏了它们的原则,其政体本身是可以防止的。而专制政体则是由自己内在的缺陷引起的,虽然某些因素可以暂时维持其存在下去,但是并不能改变和防止其腐化的事实。这正如他所说:“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 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42.因此,在专制政体下,由于专制政体的原则是在不断腐化的,因而专制政体下的法律也是在不断地变坏,法律变坏了必然导致专制政体下的国家实行的是残暴
24、的统治或者将导致专制国家的灭亡。 二、孟德斯鸠对各种政体的评价(一)对共和政体的评价孟德斯鸠对政体的喜好曾经有一个转折,即在其先期的思想中,他是极力赞扬共和政体的,而后转为偏好君主(立宪)政体。在波斯人信札和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孟德斯鸠最欣赏共和政体而极力反对专制政体。他认为,建立共和制度是非常文明的。“共和政体是最佳政体,也是唯一好的政体”1 (英)罗伯特夏克尔顿 .孟德斯鸠评传M.刘明臣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342. 。在他对这一政体的评价中,总的来说,有值得赞赏的地方。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里,只有人民才可以制定法律,人民通过选举体现自己的主权意志。但是很多时候却有
25、必要由参议会制定,选举也由参议会举行。诚然,他较为赞赏法治之下,权力守法基础之上的代议制民主。这是他所说的共和国的一条基本规律。是对共和政体下民主政治采用的政体组织形式的评价。此外,在政体形式上,孟德斯鸠认为,联邦共和国兼具有君主制和共和制的优点,它“能够抗拒外力,保持它的威势,而国内也不致腐化:这种社会的形式,能够防止一切弊害”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55.。因此他认为联邦共和国制度在古代和现代都具有极强的生命力。由此看出,孟德斯鸠对联邦共和国制度有比共和政体下其它形式的国家制度以较高的评价。不过,他认为,当总人口达到相当数量、国家规
26、模达到一定水平时,只有君主制才是唯一适宜的政体,而不可能实行共和制。孟德斯鸠的这一政体观点有很明显的唯心主义色彩。因为一个国家要建立什么样的政体,并不能单看人口数量和国家规模。所以,他的这一地理环境决定政体形式论是缺乏道理的。(二)对君主政体的评价 有学者认为,孟德斯鸠在评判君主政体时,将其分为了法国式的君主制和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两种模式3 参见徐祥民,刘惠荣等.政体学说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74175.。笔者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对孟德斯鸠的这一原本思想作过分的猜测。因为孟德斯鸠在评判君主政体时,始终都只强调各种权力都要服从法律的统治,君主的权力要受到其他权力的制衡,这是君
27、主政体应该有的政治运行模式,而并未对所谓的“法国式”和“英国式”作明显的区分。至于孟德斯鸠后来提到的英国君主立宪制,笔者认为,这只能是他关于君主政体下权力运行模式的理论探讨,而并不是他要有意对政体作这种模式的区分。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有国家的基本法律,君主主要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君主政体的统治需要在法律基础之上依托他所认为的一个中间阶层力量贵族层,来制约君主过高的权力。在他看来,这既较之专制国家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无中间层团体对君主权力实行制约要先进得多,也比共和政体有一个显著的优点,就是“事务由单独一个人指挥,执行起来,较为迅速”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
28、印书馆,2005.66.。因而,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的法律不能像专制政体的法律那样简单。”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86.(三)对专制政体的评价就专制政体来说,孟德斯鸠本人关心得较少,因为专制政体作为法治与自由的对立物,是孟德斯鸠始终最为反对的3 参见侯鸿勋著.孟德斯鸠及其启蒙思想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4856.。他所著的波斯人信札在对专制的厌弃方面体现得比较突出,在论法的精神当中,孟德斯鸠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更是猛烈、无情和深刻。他认为,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4 (法
2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6.。而更多的是采用恐怖之上的恐怖宗教或君主专制的权威统治。在孟德斯鸠看来,这样的专制君主权威的统治不仅能产生出暴君,而且还能孕育官僚阶层。因此,他认为专制政体在本质上都是腐化的,腐败可以使任何政治形式产生这样的政体,是最不可取的。不过孟德斯鸠只承认它是东方社会的专制主义而维护欧洲君主制的专制主义,这是它关于对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作这样划分的一大不足。 在对三种政体的评价中,孟德斯鸠厌弃专制政体,对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在他心目中,理想的政体应该是“非专制的政治宽和的政体”。这与亚里士多德关于优良政体的评判有
30、所区别,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最优良的政体是由最优良的人们治理的政体5 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84.。他认为,在三种正宗的政体中,共和政体为最好,而在现实存在中则是民主政体比较好。但是,在“最优良人”的治理模式中,按照孟德斯鸠的权力观来看,如果权力得不到制衡,会不会导致少数人的专制或暴政呢?对这个问题,孟德斯鸠较之亚氏有独到之解。孟德斯鸠所说的宽和政体并非是要由“最优良的人”来统治,他认为仅有一个好的君主是不够的,而是要使政治结构权力建立在自由与法治基础上,实行分权制衡、权力守法。而他所说的分权制衡模式是:贵族和平民享有立法权,
31、君主掌握行政权。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讲,孟德斯鸠所主张的“宽和政体”应该是集君主制和共和制的优点于一体的混合政体。但是无论是哪种模式,他对这些政体的评判无不隐含着他的政体思想所追求的法治、自由和平等精神。这也是值得赞扬的地方。 三、孟德斯鸠政体观之精神在论法的精神里,孟德斯鸠以宏大的篇幅论述了法对政体的分类作用、法与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立法与政体的关系、法律教育与政体的关系以及法律与政体腐化的关系,并将法律与自由进行了完美的结合,同时还贯穿了平等思想这一线索。因此,笔者认为,孟德斯鸠的政体观所体现的精神不仅仅是法治,还应该包括自由和平等。(一)法治 法治是孟德斯鸠政体观所体现的基本精神1 参见
32、徐祥民,陈冬.法治孟德斯鸠政体思想的基本精神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4,6:194198.。在孟德斯鸠看来,划分政体的标准是权力“有无法治”,评价政体优劣的标准也同样是“有无法治”。无论是一人之治的君主政体,还是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政体,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基础之上,权力能够守法制衡,就是好政体,就是政治宽和的政体。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政体法治标准的关注是深切的,对法治他是相当的推崇。他认为适中的标准就是法治原则。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2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即政治法,它是规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 引者著. ,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法律
33、都应该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适应。“因为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3(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8.。在孟德斯鸠看来,专制政体不是处于法律的统治之下,而是在权力的统治下,在专制国家里,真正的法律没有任何权威,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国家就是依据君主的个人意志来统治。因此,专制政体下的国家不可能成为法治国家,而没有法治的专制国家,总是按照恐怖原则实行残暴的统治。这可以说是他厌弃专制政体的根本原因。 较之专制政体要好一些,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可以实行法治,君主要遵循法律准则来统治。不过他认为,在君主政体下,要实行法治是比较困难的。在君主国,要有基
34、本的法律存在,贵族阶层要能对君主权力形成制约,国家设立法律的保卫机构来捍卫法律被执行,但是这个法律的保卫机构不能是君主领导下的行政机构4 参见(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0.。这样在君主政体里就能实行法治。由此看来,君主服从法律,施行法治则是君主政体所应当有的精神追求。不过孟德斯鸠认为,在三种政体中,共和政体才是最适宜法治生长的政体。因为在所有的政体中,共和政体是最为宽和的。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只有通过选举才能成为君主,选举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这就需要建立关于投票权利的基本法律。而在民主政治下,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这就充分保障了人民的立法权和
35、选举权。因此,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治在民主政治下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因为在民主政治里,如果法律被停止执行,共和国就会腐化,国家就会完蛋1 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里,“如果法律被停止执行,这只能是由于共和国的腐化而产 生的,所以国家就已经是完蛋了”。(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3.。但 是孟德斯鸠认为,在贵族政体下,贵族需要的是品德,他们形成一个团体,“依据它的特权,并为着私人的利益,抑制人民。只要有法律,并且在这一方面获得执行,就够了”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6.。这应该说是他与贵族势
36、力政治妥协的一面,从根本上说,与他所推崇的法治精神有所离叛。因而不能不说是他政体思想上的一个欠缺。(二)自由关于自由,亚里士多德最早阐明了它的意义,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由与法治存在必然的联系。孟德斯鸠基本上传承了这一思想,将自由与法治进行了完美的结合:他认为,自由是法治的实质,法治是自由诞生的基本政治结构。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目标确立的关键问题并不是确立自由,而是如何来保证自由。那么什么是自由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人们在多重意义上使用的一个术语,自由的含义和存在形式众说纷纭。不过他还是对自由下了最为精辟的定义,“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
37、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3.。在孟德斯鸠看来,政治自由并不是愿做什么就做什么,而仅仅是做应该做的事,不做不应该做的事4 参见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47。其中关键应该做的就是安全5 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 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 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5.,为了安全,法律应当是自由的保护者。在他所说的三种政体形式中,专制政体显然是不可能
38、实现政治自由的,因为在专制政体里根本就无法可依,每个人既以专制的权力压迫别人又受着专制权力的压迫。而共和国,他认为从性质上讲,并不是自由的国家。因此,在孟德斯鸠看来,政治自由只能在君主制国家里存在,政治自由对君主政体来说是特有的。很显然,孟德斯鸠在这一点上是带有浓重的经验主义色彩的。这本身也违背了他对共和政体评判的内在精神。不过,在政治自由与人民安全问题上,孟德斯鸠也看出了许多问题,“我们可能遇到两种情况,就是政制是自由的,而公民却毫无自由;或是,公民是自由的,而政制却毫无自由可言。这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制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另一种是公民在事实上自由,而在法律上不自由”1 (法)孟
39、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22.。因此,孟德斯鸠主张国家以宪法或其它政治法、民事、刑事等法律对政体上的自由进行保护。由此看来,受英国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和由洛克等人创立的以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为核心的政治哲学的影响,在孟德斯鸠的政体思想中,法治是其基本精神。而他所致力追求的最高目标却是政治自由。不论是对政体的设计还是对政体制度等的探讨,无不以政治自由为最终依归。因此,政治自由可以说是孟德斯鸠政体思想的内在线索,也是他的政体思想所体现的最高精神。 (三)平等英国十七世纪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哈林顿认为,法治王国的重心是政府权力的均势,而法治王国的基础首先是平等。
40、孟德斯鸠的平等思想与哈林顿的平等观有相似之处,都强调在法治王国里平等的重要性。不过孟德斯鸠对各种政体下的平等理论更是有其独到的见解,他并不认为法治王国的基础首先是平等,而只能是法治和自由基础上的平等,而且各种政体下平等的实现是不一样的。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下,“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 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50.。为了保存作为民主政体原则的品德,就必须实行平等,必须要通过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平等。“平等是共和国的灵魂”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
41、005.77.。在共和政体下,所有公民的平等必然会形成一种普遍的节俭。因此,在孟德斯鸠看来,民主共和国应当是一个平等的共和国,只有在民主政治之下,国家可以建立相对的平等,但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却很困难。不过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就没有民主制政体那样道德、公正和稳定。君主制和专制政体是要最大规模地保证世袭的不平等。“在君主和专制的国家里,没有人渴慕平等。平等的观念根本就不进入人们的头脑里去”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51.。但是,孟德斯鸠也看出,在君主政体下,虽然没有人渴望平等,但他们却是实在的平等。正如他所说:“在共和政体之下,人人都
42、是平等的,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在共和国,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是;在专制国家,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0.。因而他指出,在民主制国家里,人人本身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平等的;而在贵族政治国家里,法律应该在政体所能容许的范围内,尽量使人人得到平等。所以在孟德斯鸠看来,无论是在君主政体还是共和政体下,平等都是可能实现的。不过这种平等的实现要以法治为前提。由此看来,孟德斯鸠主张以法治建立和实现平等,并揭示出平等的真正精神,“平等的真正精神的涵义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应当指挥或是都不受指挥,而是我
43、们服从和指挥同我们平等的人们”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6。也就是说,在孟德斯鸠那里,真正的平等精神是公民在政治身份上是平等的,即“服从和指挥同我们平等的人们”,而反对在政治地位上和财产上的极端平等。尽管他的平等理论的某些主张如他主张实现经济上的平等和对贵族阶层政治上的妥协有其局限性,但他将平等理论开创性的根置于不同政体来分析,并将平等这一精神作为政体特别是共和政体应该有的价值来追求,是值得我们赞赏的。 结束语 孟德斯鸠从法律与政体的关系出发,对法律与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关系作了精辟的论述。并找出了如何使之与各种政体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44、,这一点是他关于政体理论和法律理论关系的精神解释,为我们研究法律与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他关于政体的划分标准、政体与政治自由、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政体的内容和形式等的国家政体思想在宪政实践中具有深远的影响,其政体观所体现的法治、自由和平等精神(其中政体与政治自由的思想,是孟德斯鸠政体学说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他整个政治法律思想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尤其是法治精神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孟德斯鸠在阐释政体思想和法律思想时,有着明显的唯心经验主义的特点(如夸大法律和地理环境的作用),在论述关于国家政体的思想中,有许多矛盾和妥协的地方(比如主张在君主政治里必须要有贵族的政治制约地位),带有一种软弱性。因此他的政体理论思想既有一些对我们富有启发意义的地方,也有不为正确之处,这还需要我们细致的辨析和作进一步的探讨。参考文献:1徐祥民,刘惠荣等.政体学说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英)W.D.罗斯.亚里士多德M.王路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下)M.张雁深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英)罗伯特夏克尔顿.孟德斯鸠评传M.刘明臣等 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5侯鸿勋.孟德斯鸠及其启蒙思想M.北京:人民出版社,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