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5.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本科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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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学 院:法学院专 业:法律系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目 录摘 要1ABSTRACT 2引 言3一、祖传物品概念以及以及其所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3(一)祖传物品概念3(二)祖传物品与一般财产之区别3(三)祖传物品人格化之界定4(四)祖传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二、祖传物品相关立法保护现状和发展趋势 7(一)祖传物品立法保护现状 71、我国祖传物品法律保护现状7 2、我国祖传物品法律保护与日本相关法律的比较 7(二)祖传物品法律保护的趋势特点 8三、关于祖传物品立法之我见9参考文献 10致 谢11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

2、保护摘要祖传物品这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一旦受侵害而致毁损灭失,将给其家人和占有人人带来物质损害的同时,还具有精神损害的特性,但我国民事立法对这类财产缺乏系统的关注,所以保护力度不够。借鉴我国法学界学者冷传莉女士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创建性地提出“人格物”的概念,将祖传物品上升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物权加以保护,这对于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关键词祖传物品 人格物 精神损害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ancestral itemsABSTRACTPersonality ancestral items that have symbolic signific

3、ance once the property damage caused by violations of loss, will occupy all their families and bring material damage, it is also a spirit of the damage, but Chinas civil legislation of the lack of such property system The concern, therefore not enough protection. Chinese law experts and scholars fro

4、m cold-Li, from a new perspective and to create the personality of the concept of ancestral items will be up for a new independent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property rights legislation and Guide judicial practic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Keywords ancestral items, personal

5、ity of mental, damage引言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很多关于祖传物品方面的法律纠纷,关于祖传物品这一具有人格意义的特殊财产的损坏的赔偿问题屡见不鲜,但当代法学界相关论述并不多,为了保护相关人的利益和市场安全,只有确定什么是祖传物品,对于祖传物品的损害是否需要精神赔偿才能在民事立法中明确地、详尽地规定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充分保护相关祖传物品继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安全,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一、祖传物品概念以及以及其所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祖传物品概念一般看来对于祖传物品大家不是很陌生的,无论自家收藏还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都略有所闻。但究竟祖传物品的

6、定义是什么却没有具体的说法。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国外法学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所谓祖传物品即是通过家族式相传的具有一定价值,以一定载体蕴含的物。祖传物品分为物质物品及非物质物品。关于物质与非物质的定义早在罗马法中就有了明确定义。在古罗马财产权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建立了以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物法”体系。罗马财产法体系的构建,是以“物”为基础的,它主要是有形的物质客体(有体物),也包括无形的制度产物(无体物)。古罗马虽然没有保护祖传物品的相关制度,但是它所留下的私法原理和规则,为我们诠释祖传物品的精神附加提供了重要思想资

7、料:第一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属性。第二先占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产生。第三公共物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第四买卖理论与知识产权的转让。第五无形侵害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随着罗马法的发展,关于有形财产的侵害规则也逐渐适用于无形损害,即早在罗马法中就有了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赔偿规定。(二)祖传物品与一般财产之区别现代财产法上的财产概念是基于这种广义理解而建立的。一般传统的定义并不将财产限于“物”的范围,而是把财产定义为一种“关系”,一种法律关系的“网状结构”,或者说是一种“权利束”。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关于土地的各种利益;另外土地的租赁保有权被认为属于动产利益,但

8、是一种“属地动产”。动产进一步分为占有动产和权利动产。很明显祖传物品属于财产的范畴的,但是祖传物品并不等于财产他们既有不同的范畴,简而言之祖传物品属于财产,但财产的外延要比祖传物品大得多。由此引出祖传物品所区别于其他一般财产的人格化特性。(三)祖传物品人格化之界定祖传物品的人格化特性之界定,诚如学者冷传莉女士所说:“第一,人格物是有形的实体但又带有“无形性”特点,第二,人格物蕴涵的人格精神利益通常只对当事人自己有重要意义且具有无形性,一般情形下非公众所能知悉。第三,人格物的基本定位不在于它的实际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而是其所隐含的人格利益。第四,人格物一般具有唯一性,一旦毁损便不可逆转。哪怕是投

9、入巨额的金钱也无法使其恢复原状。第五,人格物体现了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人身性财产权,具有独立价值。”1冷传莉: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其保护,法学,2001.7.7.1民法上所规定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一般以有体物为限。由此可以说祖传物品这一具有人格特征的物符合民法上物的范畴,应属物权法调整对象。(四)祖传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精神损害的含义。诚如常鹏翱所说:“精神损害又称为非财产损害, 学界对其内涵向来认识不同,有人认为精神损害的抽象意义是指权益受侵害,致被害人在非财产上价值遭受损失;具体内容则是精神或

10、肉体痛苦,其基本特色,在于不可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还有人则认为精神损害是指生理上或心理上所感受之痛苦,且依法律之规定可以获得赔偿之痛苦者。2常鹏翱: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1).2两相对照,后种认识多了“依法律之规定可以获得赔偿”的标准,从而将同样形态的精神损害划分为法律内外两种。不过,这种限定标准似乎并没有正当理由,因为“法律规定”的标准囿于实在法,此“法律规定”的正当性,不能因为其表现在现行法中就能得到证明,至少在学理上或者实务上有争论的可能;而且,以法律没有规定来否认某项权利,若没有其他实质观点支持,容易流为概念法学的

11、论辩,但“法律没有规定应怎么样”的问题实际上已经超出了逻辑问题的范围,属于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为了减少讨论前提概念的不确定性,本文将在前种认识意义上使用“精神损害”,即个人情感利益的圆满状态受到破坏,其表现为气愤、悲伤、痛苦、懊悔、忧愁、恼怒等精神上的异常和缺陷。而不同于民法上所述之“物”不同的大概有以下三种:第一,寄托情感之物,它打破了民法之物对人只有经济价值的观念,将人的情感纳入物的意义之中。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而为司法所认可的事例也不少见。在我国,比较典型的有“王青云诉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丢失父母遗照赔偿纠纷案”,3常鹏翱: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

12、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1).3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将原告经过多年苦心寻找到的父母亲照片丢失,给原告造成部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在“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中,被告认识到遗失原告的结婚活动胶卷,不仅产生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损害,愿意给予经济补偿,而这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国则有判例认为,原告名贵的短腿钢毛犬遭被告狼犬咬死,而当事人对被害动物具有重大感情利益,除判决给购买新犬费用1400法朗外,另给损害赔偿2000法朗。第二,人身象征之物,它扭转了人与物在“主体客体”

13、意义上的分离,分享了主体地位,有了主体化意味。在我国,法院曾经针对骨灰盒丢失事件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青山殡仪馆将原告兄弟的骨灰丢失,致使寄存期满后不能归还骨灰,因此原告认为青山殡仪馆给原告等死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据此要求1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过调解,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这种诉讼请求。在德国BGHZ 124, 52案件中,医院因过失导致甲储存的精子灭失,联邦法院认为这侵害了甲的身体,要求医院给予慰抚金。第三,即具有特殊人格意义和家族感情的祖传的物,它对物的损害只需要对损害物的价值进行赔偿的观念提出了挑战。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其鲜。2005年10月,金华市法院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

14、庭审理的“叶柳根诉杨建赔祖传画像丢失案”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将原告家族祖传画像丢失,给原告家族的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痛苦,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院认为,被告杨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此案做出判决。被告杨建赔偿给原告叶柳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所产生的救济方式之一。但民事权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

15、系,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在这些权利中,哪些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直都存在争论。就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主要有两种:限定主义和非限定主义。限定主义,以德国为代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非限定主义,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法律只原则性规定加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为赔偿责任,所有精神损害均可请求赔偿。4 郑志军: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华东政法学院, 2006.4纵观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是采取的第一种模式,但精神损害赔偿在范围上的限制是逐步放宽的。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16、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它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应该说,最高院的这一解释是从1986年以来,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规定的集大成者,不仅将绝大部分的人身权涵盖在了其中,还首创了在财产权受到了侵害时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此方面立法的一大进

17、步。虽然经过这么些年的发展,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采取的这样一种限定主义立法模式,使得我国在对精神损害的保护方面仍显得非常薄弱。所有的上述立法都是在司法实践对原有的法律规定突破了以后才出现的,使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显得非常落后,总是现实中出现了什么样的诉讼,出现了法院的相关判决以后,才开始在法律中加入相关规定,这会有损于我国立法的权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上,应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非限定式主义,规定只要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了侵害,出现了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法院在面临新的这方面的诉讼时才不会觉得无

18、所适从。二、祖传物品相关立法保护现状和发展趋势(一)祖传物品立法保护现状1、我国祖传物品法律保护现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很多关于祖传物品方面的法律纠纷以及损坏赔偿问题屡见不鲜,但大多国家对此的立法仍属空白。在祖传物品法律纠纷中,为了保护相关人的利益和市场安全,只有用法律形式规定什么是祖传物品,以及祖传物品的相关法律保护等问题,才能充分保护相关祖传物品继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安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效发展,但该问题在我国立法界也属空白,其只存在于一些学术论文中。据此笔者整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建设性的文章著作,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有关国内关于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第一是冷传莉

19、的民法上“人格物”的提出。笔者认为“人格物”的提出,为未来我国民法上关于祖传物品的立法和保护指明了发展方向。而对于祖传物品法学概念的提出尚无定论。大多数学者认为,祖传物品区别于一般财产的特性就在于其的“人格化”和所具有的特殊精神财产附加。而对于祖传物品的精神附加就涉及到了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这个方面的文献著作很多,有的学者根据国内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内历来观点认为,对祖传物品这一特殊物的损害进行精神赔偿是理所应当的。对于此笔者还列举了三个关于这方面的例子,来说明对祖传物品这一特殊物的损害进行精神赔偿的必要性。另外有些学者已经开始对于我国此项立法保

20、护与邻国日本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待得到更好的研究成果。2、我国祖传物品法律保护与日本相关法律的比较由于祖传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以及重要性,世界各国在此方面都纷纷设定相关法律予以保护。在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与我国邻国日本的立法相比较。首先中日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范围比较,即自然人与法人在中日立法中的范围问题:.在我国死者和胎儿不能成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但对死者和胎儿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而植物人和精神病人虽然没有精神感受能力,但仍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在日本,自然人也是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胎儿可以成为日本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但不能成为义务主体。死者不能成为日本精

21、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但死者的人格利益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保护。由此可见,在中日两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自然人都是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死者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不同之处是,在日本胎儿虽然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但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在我国胎儿既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也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的分析,我国自然人精神损害保护的利益范围概括如下:一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为代表的人格权;二是以隐私利益和其他人

22、格利益组成的人格利益;三是以配偶权为代表的身份权;四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在日本精神损害赔偿在规定适用范围时采用的是非限定主义,使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并能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而调整。就整体而言,日本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持开放性态度,没有明确具体的限定。介于物品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相比较二者的异同可得出一是两国都对人格权实行全面的、广泛的保护。日本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没有明确加以限制,所有民事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时,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特定纪念物品遭到侵害均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是配偶权等身份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四是对财产利益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不同。5 樊庆增:

23、中日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比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 2006.5(二)祖传物品法律保护的趋势特点由于祖传物品法律保护立法方面的不够完善,实践方面法律适用经验不足,致使在此领域的相关纠纷冲突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得该方面的发展存在以下特点:笔者通过比较中日两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发现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多有不完备之处。国家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排除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重国家而轻个人的体现,不利于对人身权的切实保护。法人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这是不把法人当“人”看的充分体现,不利于落实民法的平等原则。还有人格权利和身份范围狭小,许多相关权利有待立法确认。虽然我

24、国相较西方国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立法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我国祖传物品相关法律保护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均取得了很大成就。其中有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针对现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以及诸多学者对于祖传物品的界定和其损害赔偿角度的剖析论证。学者对它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以使其更加完善,发挥出最佳法律效果。三、关于祖传物品立法之我见祖传物品受到损害应该得到精神赔偿现今已无争议,关于这方面通过比较分析以及阅读讨论后对我国现今关于该方面提出几点建议以便完善我国的祖传物品法律保护制度:首先,是否应该统一关于祖传物品这一概念的定义,以方便对其的立法

25、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扩大精神赔偿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我国法律进一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能够更加广泛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再次,加快物权法立法步伐,尽快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祖传物品法律保护理论体系博大精神深,司法实践丰富多彩,现实意义举足轻重。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实践,有待于立法规范上的进步和执法落实上的强化。由于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需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一时的完善不等于永远的完善。从这种意义上讲,立法从来不是一件可以一劳永逸的工作,关于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的研究

26、和探讨永远不会休止也不会过时。由于笔者理论功底浅薄、实践经验欠缺,行文和结论应有不周之处。愿拙文能成引玉之砖,为有识之士进一步研究我国的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制度提供参考,以偿为物权保护尽涓埃之力的愿望。参考文献:1冷传莉.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其保护 M.贵阳:法学,2001.7.7.2贾伟杰. 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M.人民司法,2003.1.3刘士国.论人身死伤的定额化赔偿 M.山东:法学论坛,2003.6.4余延满; 冉克平. 违约行为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M. 武汉:法学论坛,2005.1.5孙耀胜,完善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取得制度的思考 M.武汉 科教文汇 2006.26胡

27、晶.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探析D. 武汉理工大学,20067常鹏翱. 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1).8刘晓纯.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6).9李巧玲. 再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4,(05).10赵恒艳.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延边大学, 2005.11马奎国.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研究D山东大学, 2005.12郑志军.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 2006.13樊庆增. 中日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比较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2006.14胡丹丹. 在校学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2007.15王枫.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07.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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