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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管理规定制(修)订:文件密级:文件编号:版本:页数:制定部门:审核:核准:制订日期:发行日期:变更记录修改时间修改人修改内容摘要版本号审批人生效日期版权XXXXXXX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本文档中出现的任何文字叙述、文档格式、插图、照片、方法、过程等内容,除另有特别注明,版权均属XXX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受到有关产权及版权法保护。任何个人、机构未经XXX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授权许可,不得复制或引用本文档的任何片断,无论通过电子形式或非电子形式。XXX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管理规定文件编号:XX-XX-XX-XX版本:V1.0页次:4/81.0目的公司网络资源是公司用于工
2、作目的的投资,仅限于工作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可占用公司网络资源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上网行为,确保公司网络系统安全、良好地运行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在此特别强调上述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都是本办法所禁止的。2.0范围2.1 适用于XXX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 各分子公司参照实施。3.0术语和定义3.1 网络系统:是由网络设备、配套网络设施、通信设施及服务器、工作站、办公外设等硬件和实现企业目标的应用软件及系统软件所组成的网络
3、集成系统。3.2 A类用户:工作时段根据工作的性质需求,依据权限开放制度提交申请开通部分互联网使用权限。3.3 B类用户:工作时段不开通互联网使用权限。注:所有公司人员划分为A,B,两类用户。4.0职责4.1 信息中心负责整个网络系统的规划、安装、配置、维护、更新等管理工作,为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做技术保障。4.2 信息中心负责维护、管理所有部门和个人(含A类,B类用户)的出网审计。4.3 每月信息中心进行抽查稽核A类用户,B类用户的网络使用情况。4.4 每月的抽查稽核需得到信息中心最高主管书面确认。4.5 公司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履行本管理办法。5.0程序5.1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适用A,B,两类
4、用户)5.1.1 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对网络系统中的服务器、工作站及员工电脑进行侦听、攻击和非法获取等危害性的的活动。5.1.2 公司内部的装修和建设,不得破坏网络系统。5.1.3 严禁在网络系统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杀毒软件扫描杀毒。5.1.4 严禁使用网络系统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行为:玩游戏、上网聊天、下载电影等)。5.1.5 不得利用公司邮件系统发送连锁邮件、广告邮件、垃圾邮件、节日贺卡等与工作无直接相关的邮件。5.1.6 禁止使用私人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5.1.7 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
5、不得使用网络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a)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b)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c)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e)擅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f)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等犯罪的;g)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h)有损公司形象图片、文字以及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资料;i)未经法务部批准的任何公司内部或合作项目信息。5.1.8 未经信息中心同意、最高主管审批,所有用户不得将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涉密数据、信息、资料等转录、复制、
6、传播。5.1.9 局域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行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a)可向国际互联网公开的;b)可向本地区本行业内公开的;c)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d)可向本公司公开的;e)可向本公司中心公开的;f)可向本公司部门公开的;g)限于个人使用的。5.1.10 用户对信息资源的使用权限,由信息中心根据公司保密制度予以划分和执行。5.2 网络系统运行管理5.2.1 严禁任何未经授权人员和非本公司职员,操作使用公司网络系统资源。5.2.2 用户未履行入网手续,不得利用非法手段擅自使用网络系统资源。5.2.3 各中心总监级(含)以上职位的人员,可以使用电子邮件群发功能;如果
7、其他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使用群发功能,可以将发送的具体内容提交给主管直至中心总监审核。通过审核后,由各中心总监代为群发(特殊因工作需要群发功能的,在通过行政部的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报备信息中心开通群发功能)。5.2.4 所有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改变、破坏网络系统设施,不允许任何人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系统。5.2.5 用户如发现计算机类设备或软件出现问题,应告知信息中心人员予以处理。5.2.6 所有用户不得利用电子信箱从事与工作无直接相关及危害企业形象的行为,如:向他人发送连锁邮件、广告邮件、垃圾邮件、节日贺卡,涉密数据、资料、信息等。5.2.7 各部门定期对本部门计算机系统和相关业务数据
8、进行备份以便发生故隙时进行恢复。5.2.8 信息中心人员和所有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行政部反映、举报。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5.2.9 所有用户在按规定入网后,在网络系统使用过程中所遇到问题应向信息中心管理人员咨询。可对网络系统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发现网络系统的现状或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符合工作规范或执行标准时,应向信息中心经理直至最高主管进行反馈。5.3 网络系统监控管理5.3.1 根据公司高层领导指示、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管理需要或各部门主管对所
9、管辖团队员工的管理需要,信息中心应配合以上部门主管提供数据支持,每次检查前必须获得信息中心最高主管的书面批准。同时信息中心网络安全人员对各类用户具有网络监管职责,具体内容如下:a)上网浏览网站、网页内容的检查;b)收发邮件的内容以及附件的检查;c)下载或外传的软件、资料等检查;d)QQ/MSN等网络通讯系统的聊天记录抽查;e)网上邻居访问、网络打印及各部门上传文件服务器资料的记录及相关的权限设置。5.3.2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所有用户不应该使用公司的电脑、网络系统等资源处理个人事务。所有经允许的工作事项均属于稽核单位或小组监察的非个人隐私内容。5.4违规管理5.4.1 为避免浪费公司电力资源,保
10、护电脑设施安全,各位员工下班后应关闭电脑主机和显示器;若因工作需要下班后不能关机,应在电脑上贴标识或小标签说明“电脑正在处理工作运行中”,避免他人不知情而关闭。首次违规将受到正式口头警告处分,再次违反则按照处罚管理执行;5.4.2 工作时间内,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出现以下异常上网记录时,第一次违规将受到正式口头警告处分;第二次提报信息中心关闭该用户的相应网络权限,并执行相应处罚;a)在本地电脑上保留的交谈记录(连续)少于15天;或故意删除部分交谈记录而与网关上的记录条数产生较大的差异;b)与工作不直接相关的连续交谈记录多于5分钟;c)一个工作日内与工作不直接相关的交谈记录多于50条;d)
11、发送或接收与工作不直接相关的各类型文件;e)使用QQ,MSN的其它娱乐功能或项目。5.4.3 员工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群发功能,信息中心将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以下处分:a)未经审批授权擅自开通群发功能权限的首次违规将受到正式口头警告处分,再次违反则按照处罚管理执行;b)无群发权限的员工在没有经过审批流程的情况下,采用技术手段群发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到正式口头警告处分,再次违反则按照处罚管理执行;c)无论是否有群发权限,故意发送与工作无直接相关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记过警告处分。5.4.4 严禁未经授权,非法采用技术手段危害破坏网络系统资源,如:盗用他人IP地址及帐户,窃取他人电脑资料,
12、利用“黑客软件”、“木马程序”等攻击他人计算机,窃取他人网络资源。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警告或开除处分。5.4.5 对恶意破坏网络系统,危及网络系统安全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的规定保留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的权利。5.4.6 私自运行无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经理、责任人承
13、担全部责任。5.4.7 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公司局域网及子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损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5.4.8 员工可向行政部或信息中心举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但在因违规而受到处理时,用指责处理人员未监督其他人员的理由来尝试免于处理的行为将不被认可和接受。6.0相关表单6.1 网络稽核申请表6.2 网络稽核记录表7.0处罚管理A、正式口头警告:正式口头警告,以书面形式确定,该类警告放在该员工个人档案中,保存一年。适用范围,首次违反相关制度B、书面警告:对于较严重的或重复的行为,将会收到书面警告。该类警告存在该员工个人档案中,并扣除当月奖金的20%。适用范围:两次及恶意违反相关制度即可记一次书面警告C、记过警告:二次书面警告即可记一次记过警告,凡有一次记过警告,扣除当月奖金40%D、记大过警告:二次记过警告即可记一次记大过警告,凡有一次记大过警告的员工,除扣除当月奖金外(情节严重的开除处理),不得参与年终各项评选。所属部门也将不得参与年终优秀部门评选。8.0其它8.1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如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8.2 信息中心对本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