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ppt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272512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5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ppt(3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解 读,管理办法,住建部,颁布部门,施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18条,内容,第一条 目的及法律根据,规范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质量和施工安全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目的,根据,1.建筑法2.招标投标法3.合同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7.其他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11年

2、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目录(8章85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

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目录共(6章,6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全文共计分23章,428条 总则(8章129条)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

4、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分则(15种合同-15章299条),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269286共18条。目前实际上还有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咨询、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第十七章 运输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

5、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 2000年1月30 目录(9章82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6、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第三章【勘察设计】第四章【施工单位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救援】第七章【法律责任】附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

7、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85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建筑工程定义,1.房屋建筑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第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住建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 主管部门,第四条 违法发包定义,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2.肢解发包,违法发包,第五条违法发包的情形(8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将工程

8、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 工单位的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建设单位,第六条 转包定义,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转包,第七条转包的情形(

9、7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

10、部工程价款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施工单位,第八条 违法分包定义,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第九条 违法分包的情形(8种),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

11、工程除外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施工单位,第十条 挂靠定义,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挂靠,承揽工程,第十一条 挂靠的情形(8种),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

12、借用的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

13、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第十二 报告、举报制度,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报告,报告,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第

14、十三条 依法行政处罚,建设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施工单位,建筑法第6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第一款,第二款,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

15、位,施工单位,挂靠,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挂靠,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第三款,质量管理条第73条,施工单位,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6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16、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第五款,第六款,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措施,不予办理

17、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第一款,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

18、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第二款,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施工单位,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二款,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

19、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个人,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第三款,第十五条 信用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