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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排污收费,第一节 最优庇古税和最优排污费率第二节 排污收费的经济效率第三节 OECD国家的环境税第四节 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第一节 最优庇古税和最优排污费率,一、最优庇古税二、最优排污费率三、不完全竞争与排污收费,1、最优庇古税:为了使污染者承担污染的外部成本,经济学家提出根据污染造成的损失对污染者征税或收费的解决方案。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首次提出对污染征收税或费的想法,建议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这就是“庇古税”,现在人们把针对污染物排放所征收的各种税费统称为庇古税。,图11-1中,MNPB为企业
2、的边际私人纯收益,MEC为边际外部(损害)成本。这两条曲线相交于E点,该点相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量(Q)就是有效率的污染水平。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私人纯收益,厂商希望将生产规模扩大到MNPB线与横轴的交点Q。但是,随着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的排放量也增加到Q,大大超过Q的水平。,如果政府向造成环境污染的厂商征收排污费,厂商的私人纯收益就会减少,MNPB线的位置、形状以及它与横轴的交点也会发生变化。假定政府根据厂商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每一单位排放量征收特定数额(t)的排污费,MNPB线就将向左平行移动到MNPB线的位置。与横轴相交于Q点,表示厂商将根据其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把生产规模和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在
3、最优的污染水平。t是最优排污费率,它使企业的污染水平等于Q。最优庇古税就是使排污量等于最优污染水平的排污收费(税),边际外部(损害)成本等于边际私人纯收益。制定最优庇古税不仅需要知道MEC的信息,还需要知道MNPB的信息。但是政府往往难以得到企业的这类信息,因为企业没有动力向政府提供这类信息,以帮助政府来制定费率或税率。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实施庇古税的一个重要障碍,现实中很难真正达到最优污染水平。,返回目录,2、最优排污费率:排污费是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费,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用边际控制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可以确定最优排污费率。排污费可降低控制污染成本,并且具有激
4、励排污企业改进技术减少污染的动态效率。虽然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排污费的实行很难达到理想目标,但只要使污染控制更接近最优控制水平,排污费就是可取的经济手段。图11-1的隐含前提是当政府征收排污费时,厂商只能有缴纳排污费和缩小生产规模两种选择。但是事实上厂商还有第三种选择,即追加投资以购买和安装处理污染物的设备,在生产规模扩大的同时使污染物排放量保持在最优水平。政府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之一就是刺激污染者这样做,因此当政府征收排污费时,厂商就面临三种选择。,环境污染的程度越低,进一步治理污染的难度就越大,相应的边际治理成本也就越高,故MAC曲线从左上方向右下方延伸,MAC2大于MAC1。由于存在着
5、通过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能性,厂商的决策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都会发生变化。,图11-2的纵轴代表成本与收益,因厂商可通过购买与安装环保设备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因而污染物排放量不再随生产规模的变动而同比例地变动,故横轴的W仅代表污染物的排放量。MEC是边际外部成本曲线,MNPB代表着在厂商没有安装环保设备、其污染物排放量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同比增加的条件下,厂商的边际私人纯收益曲线。MAC则是污染治理的边际成本曲线。MAC1和MAC2分别代表不同的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污染程度Wl和W2条件下的边际治理成本。,对厂商来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无法控制的。在只有减产或缴纳排污费两种选择时,若政府对
6、某一特定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高于厂商的边际私人纯收益,厂商就只有缩小生产规模一种办法。当存在减产、购买并安装环保设备及缴纳排污费三种选择的时候,如果政府对某一特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既高于厂商的边际私人纯收益,又高于其边际治理成本,厂商就可以在减产或购买并安装环保设备两者中作出选择。在图11-2上W2点的右边,厂商的边际私人纯收益高于边际治理成本,因而在这一区间,利润最大化动机将促使厂商治理污染,而不是缩小生产规模;而在W2到原点这一区间,厂商的边际私人纯收益低于边际治理成本,厂商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宁可减产也不肯购买和安装环保设备,因此,在从O到W2之间,MNPB可以看作减少
7、产量是减少污染的唯一途径时的治理成本曲线。,厂商的边际私人纯收益随着生产规模(产量)的变动而变动,边际外部成本随着污染物排放量或环境污染程度的变动而变动。只有在厂商的污染物排放量随生产规模的变动而同比例变动的条件下,才能够用MNPB和MEC两条曲线的交点来确定最优污染水平。由于第三种选择(厂商购买和安装环保设备)的出现,图11-2中,厂商的污染物排放量随生产规模的变动而同比例变动的情况,仅适用于从W2点到原点这一区间,即仅在厂商的边际治理成本高于其边际私人纯收益的条件下适用。在W2点右边,因在特定污染水平条件下厂商的边际治理成本低于其边际私人纯收益,厂商在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时,可以用购买并安装环
8、保设施的办法,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W2点的右边,厂商的生产规模与污染物排放量之间已无确定的对应关系,故根据MNPB与MEC交点及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最优污染水平时厂商的边际私人纯收益来征收排污费就失去了依据。,如果存在图11-2所表示的厂商自身治理污染的可能性,最优污染水平及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就应当根据MAC与MEC的交点来确定。从图11-2中可以看出,当污染物的排放量低于W*时,厂商支付的边际治理成本高于社会付出的边际外部成本,对社会而言不治理比治理有利,因为厂商所付出的治理成本也是社会总成本的一部分。当污染物的排放量高于W*时,厂商支付的边际治理成本低于社会付出的边际外部成本,对社会而言治理
9、比不治理有利,因为厂商为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而将污染物的排放量增加到超过W*的程度,从而损害全社会的利益。所以,应根据W*时的边际外部成本确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t),厂商从自身利益考虑,就会将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W*水平。,返回目录,3、不完全竞争与排污收费: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排污收费的主要困难是如何正确了解MNPB(或MAC)和MEC。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就会出现更复杂的情况。不完全竞争企业需求曲线向右下倾斜,边际收益曲线MR在需求曲线的内侧向右下倾斜。边际私人成本曲线MPC和边际社会成本曲线MSC之间的垂直距离为边际外部成本MEC。企业为使利润最大化,使MPC=MR,垄断产量为Qm,价格为Pm
10、。QmQ*,偏离最优产量。如果在Q*设立排污费(等于MEC),会使企业的边际私人成本曲线由MPC上升为MPC。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结果使产量为Q,价格为P,进一步偏离最优产量和价格,使社会由于产量减少所受到的福利损失增加。若要得到Q*,需把MPC下置到MPC,MR与MPC相交得到Q*和P*。这时需要设置补贴而不是收费,补贴(S*)等于MPC与MPC的垂直距离。,改变MPC和MSC的形状,可得到正的排污费。图11-4中MSC和MPC的差别很大,为达到Q*,需将MPC上移到MPC,MPC和MR的交点给出Q*和P*。这时排污费t为正。无论排污费为正为负,最优排污费都不等于最优产量上的MEC。因为我们
11、同时在解决外部效应和垄断两个问题。若先改正垄断问题,使p=MPC,排污费就会等于MEC*。,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最优庇古税(最优排污费率)对于有污染的垄断行业来说,并不是最优。由于存在污染和垄断这两种市场扭曲现象,有效的政策设计应该能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理论上讲,为校正这种市场扭曲的政策手段可从正的排污费和津贴(负的排污费)两个方面考虑。但在现实中,环保部门既没有权力也没有兴趣对垄断厂商给予补贴,他们被赋予的权力就是对排污者征收排污费。在垄断竞争市场中,次优的排污收费标准或污染税要低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排污收费标准。此外,对垄断行业的排污收费标准高低与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明显相关。一般说来,需求价
12、格弹性越大,产品价格与私人边际成本之差越小,由于产出过低引起的社会福利损失也越小。,返回目录,第二节 排污收费的经济效率,一、排污收费的主要功能 降低达标费用降低监督实现环境标准的费用有利于污染控制技术的革新有利于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二、排污收费面临的问题 信息失真的问题公平分配税负问题,1、排污收费的主要功能:降低达标费用:排污收费能以较少的费用达到排污标准。图11-5中,横轴表示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量(排污控制量),纵轴表示成本和排污费。假定某一生产过程中排污厂商只有三家,MACl、MAC2、MAC3表示生产同样产品的这三家工厂的边际治理成本。因为使用了不同的控制技术,不同工厂的MAC不同,对于
13、同样的污染减少量,工厂1的成本最高,工厂2次之,工厂3最低。为简化分析,假定政府的目标是将污染物的排放量削减3Q2,并假设线段Q1Q2=Q2Q3,且Q1+Q2+Q3=3Q2。如果政府设定统一环境标准,强制所有厂商各自削减相当于Q2的污染物排放量,工厂1、2、3的边际治理成本将分别达到A、B、C。若政府设定排污费t,三家工厂将根据各自治理成本,在缴纳排污费和自行治理污染之间进行权衡,根据总成本最小化原则选择不同的污染控制水平。,降低监督实行环境标准的费用:监督实行环境标准,意味着运用行政或法律的手段直接控制经济当事人的行为;而征收排污费,只是运用经济手段改变了经济当事人面临的外部环境。在监督执行
14、环境标准时,政府必须首先确认企业的排污超过了标准,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工厂1来说,污染控制量从零上升到Q1为止,治理污染比付税要便宜。但是超过Q1,MAClt,缴费比较合算。由图可见,工厂1的控制成本最高,控制量最少;工厂3治理成本最低,控制量最多;工厂2的治理成本和控制量均居中。统一执行标准和收费情况下的总治理成本分别为OAQ2+OBQ2+OCQ2 和ODQ1+OBQ2+OEQ3,因为Q1DAQ2Q2CEQ3,两种总治理成本之差 Q1DAQ2Q2CEQ3 0,达到同样排污控制量,排污收费比单纯执行标准的成本要低。,在征收排污费时,只要政府实行根据污染企业的生产规模来征收的办法,那么,
15、政府所需要做的,就只是确定哪些类别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会导致环境污染,某个企业的生产规模有多大(这可以根据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来确定,也可以根据该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的数量来确定),该企业是否安装了环保设施,而不一定强制某一企业将其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在什么水平。与确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超标相比,政府征收排污费所需要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换句话说,由于征收排污费时政府所必须确认的只是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是否会导致污染,从总体上而不是逐个企业地控制环境污染的程度(污染者的生产规模由他们自己确定),因而与监督执行环境标准时逐个企业地确认其污染程度相比,征收排污费所需要的交易成本应该是比较低的,有利
16、于污染控制技术的革新:实行统一环境标准,政府必须首先确认企业排污超过标准,然后才能采取相应措施。只要排污没有超过标准,厂商就不应缴纳罚款,因而也就没有不断寻求低成本的污染治理技术的积极性。而在征收排污费时,只要政府实行根据污染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或生产规模来征收的办法,那么,即使企业的排污没有超过标准,厂商也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排污费,因而企业就有不断寻求低成本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少缴排污费的积极性。,假设MACl为排污者现有的边际治理成本曲线。如果排污收费标准确定在tl水平,那么根据排污收费的刺激机制,该排污者最终将会把排污水平从最大排污量Wm降低到污染边际治理成本等于排污收费标准之时的水平Wl。此
17、时排污者承担的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排污者交纳的排污费OtlAWl;另一部分是排污者的污染控制费用AWlWm。排污者承担的总费用为面积OtlAWm。,返回目录,假设排污者革新污染控制技术,使边际治理成本曲线从MACl下降到MAC2,而对排污者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仍为tl。根据排污收费的刺激作用,排污者为使其承担的排污费用最小将会自动地把排污水平从Wl降低到W2,排污者承担的污染费用为Ot1BW2和BW2Wm之和OtlBWm。因污染控制技术革新或边际治理成本降低,排污者实际承受的费用降低ABWm。费用节省意味着排污者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在一定排污收费标准下,污染控制技术的革新潜力越大,即MAC2
18、与MAC1间差异越大,排污者得到的费用节省也越大。排污收费客观上起到激励污染企业不断革新技术的作用。有利于筹集环境保护资金:排污收费的收入作为环境保护的一个资金来源,可以为环境管理部门和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提供部分资金,也可以返还污染企业作为治理污染的专项基金使用,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2、排污收费面临的主要问题:信息失真的问题:排污收费在理论上是理想的,但实行有相当的困难,最大困难是缺乏确定最优排污量标准必需的信息。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对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的测算为前提条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详细的信息和对这些信息的正确地一致地理解。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是一个从污染的物理性损害转
19、换到人们对这种损害的反应和感受,并用货币价值来计量的过程。这个复杂过程被称为“剂量-反应”关系,该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的转换:企业产品的生产;生产所造成的污染的剂量;污染物长期在环境中的积聚;环境中积聚的污染物所造成的危害;危害的货币成本。这些环节的转换不仅复杂,而且涉及到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观点,因此实际中准确确定边际外部成本有一定困难。,管制部门要掌握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也不容易。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没有激励机制使企业向政府如实报告其私人成本和效益;而且,面对众多企业的情况下,管制部门收集每个企业的净效益信息所耗费的成本更是难以想象。如果不要求信息的绝对准确,信息问题在实践中可以找到某些
20、替代办法,比如采用试错法调整排污费率等。公平分配税负问题:图11-7为排污者支付的排污费。,图中,继续生产Qm的企业需支付排污费OtEQ*+Q*EFQm=OtFQm。因为Q*EFQm超过私人纯收益Q*EQm,企业将生产Q*(即最优产量)以避免交费。但是,当企业生产Q*时,仍需支付OtEQ*。企业被惩罚两次:第一次,为避免缴费减少产量,企业减少了私人纯收益;第二次,生产最优产量时,仍需要交纳排污费。,从社会角度来看,排污者受到“双重处罚”应该说是合理的。这实质上是环境资源所有权的界定问题。实施排污收费的前提条件是经济活动者没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属于全民利益的代表者国家。所以,经济
21、活动者交纳排污费实际是向污染排放权的所有者购买这种权利,或者说是一种严格的污染排放权利的交易行为。污染排放权实际上是由环境容量资源所有者的免受污染损失权和环境容量使用权两部分构成。体现在排污费的构成上,前者表现为经济活动者为环境资源财产所有者支付的污染损失费用,后者表现为经济活动者使用环境资源财产所有者的环境容量资源时支付的一种租金。所以,在这种财产权的界定下,经济活动者并没有受到双重惩罚。由谁付税的问题还涉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分担税负的问题,即企业会不会把排污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问题。,对于生产者,价格提高,但需付费,实际得到的价格是p1t,低于原价格p0。单位产品中生产者的收入减少p0(p1
22、t),这是生产者支付的排污费。由于出售量从Q0减少到Q1,生产者总收入减少。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从p0上升到p1,p1p0是消费者支付的排污费。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分担排污费,多少取决于需求和供给曲线的相对斜率。,图中,假设某工厂需求曲线为D,税前供给曲线为S0,两线在均衡点E0决定均衡价格p0。和均衡数量Q0。现假设该厂的污染水平和产量成比例,则其必须对生产和出售的每单位产品交纳排污费t。这使该厂的生产成本上升t,使供给曲线上升到S1,即如果出售数量仍为Q0,价格将为p0+t。价格的上升使消费者减少购买数量,新的均衡点为S1和D的交点E1,均衡价格为p1,均衡数量为Q1。,一般来说,消费者分担排污
23、费是公平的。因为生产者生产某一数量的某种产品(从而产生污染)是因为消费者需要,因而消费者应当分担产生污染的部分责任。排污费的一个作用是通过增加成本和提高价格向生产者和消费者传达该产品生产造成污染的信息,促进生产者和消费者转向生产和消费污染较少的产品。虽然排污费一般来说是公平的,但统计资料显示,当税率提高,穷人相对于富人要把支出的较大部分用来支付增加的费用,故受到损失较大,排污费在分配上可能有失不公平。但是政府的税款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返还给受损失较大的那部分消费者,减少以致消除分配上的不公平。,返回目录,第三节 OECD国家的环境税,一、排污税和产品税排污税产品税二、绿色税制改革,1、排污税和产品
24、税:1972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污染者将外部不经济转嫁给社会的不合理现象,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源,消除环境污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费用,将外部成本内部化。OECD国家普遍实行征收环境税政策,包括征收排污费(税)及产品税等。排污费或税是根据污染物排放的质与量所征收的费用。OECD国家分别在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不同方面设计了收费制度。产品税是指对那些在生产加工、消费或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产品征收的费用,旨在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刺激生产者和消费者转向无污染、少污染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除普遍实行的能源税外,OECD国家还有针对诸如农药、化肥、含铅汽油、电池、包装材料等许多会产生污染的产品征收的产品税。,返回目录,2、绿色税制改革: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OECD国家开始绿化其税制体系,实行绿色税制改革。改革从三个方面进行:废除或修正现行的对环境有害的补贴及赋税;改革现行税制,使之利于环境;开征新的生态税,实行对环境有害产品全面征税的政策。绿色税制改革是在税收中立(即不增加国民的财政负担)基础上进行的,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返回目录,第四节 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