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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工作,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指针对施工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消除或控制性技术;亦即以保障员工、设备和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为目的在技术上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 各单位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其它部门(安全、设备、人力部门等)为参与单位。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重大危险因素而编制,危险因素分为施工安全、环境安全两大类。 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
2、资料、设计文件、安全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 第六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原则 第七条 在编写安全技术措施时首先应对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辨识清楚的基础上对人、机、料、法、环五个环节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控制。 第八条 符合性和充分性原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必须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必须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为前提。 第九条 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必要性就是要在对施工项目进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出重大危险因素和风险程度,为减少和防止风险而应采取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可行性就是在满足安全
3、生产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结合现有的施工能力、施工机械、人员素质情况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就是要做到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象明确、目的清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1、工程简况及施工布置图: 2、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3、地面及深坑(基坑)作业的防护; 4、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 5、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6、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 7、对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制定的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8、预防自然灾害(防台风、防雷击、防洪水、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4、9、防洪渡汛措施; 10、防火防爆措施。 11、各种材料、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堆放位置平面图、实行定置化管理。 第十条 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 1、土石方开挖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2、斜、竖井工程; 3、大型排架和高栈桥施工; 4、大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施工; 5、高处临空、临水和高边坡施工; 6、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施工; 9、施工用电方案; 10起重吊装施工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流程 第十二条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收集施工项目所处的施工环境资
5、料、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工期要求并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查勘。 2、收集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同类技术文件。 3、有关的危险因素辨识、评价资料。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1、根据掌握的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工期要求、现场施工环境合理地布置施工平面,在进行施工平面布置时,临时生活、生产设施要避开周边重大危险因素并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安全影响,同时要对具有危险性的临时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布置并进行标识。 2、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认真的考察,确定对施工作业有可能造成重大安全影响的周边危险因素,针对这些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这些危险因素。在
6、无法消除的情况下要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设计修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将其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3、根据设计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环境,具体分析本项目施工的特点,找出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状态,针对这些不安全状态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4、对施工过程进行作业流程分析,找出危险点,针对这些危险点制定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5、根据施工机械具体状况和使用条件,从技术角度考虑对设备的使用制定相应的规定,尤其是一些老旧设备、工作环境特别差的设备必须制定,对安全保护装置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防止设备超负荷运行。 6、根据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过程特点,规定作业程序,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 7、
7、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由于很多情况下都是第一次使用,因此要对作业过程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其薄弱点和还没完全掌握的危险点,并针对这些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作业人员专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8、在进行有毒有害作业时,要根据作业特点从技术上对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个人防护装备、作业时间进行具体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9、对安全事故出现前的事故征兆、异常情况分析清楚并进行描述,制定出现事故征兆后应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10、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方法 消除与预防法:通过合理的计划、设计和科学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
8、消除某种危险因素;当消除危险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 替代隔离法:当危险因素不能消除时,可用另一种设备或物质替代危险物体,或者采取措施将人员与危险因素隔开,尽量减少接触。 设置薄弱环节方法:在生产中的某个部位设置薄弱环节,使危害发生在设置的薄弱部位。 错位布局法:在作业时间、空间上进行合理布置,尽量减少交叉干扰,利用位置、方位安排生产设备将职业危害作业远离人群。 联锁法: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通过联锁装置,终止危险运行。 警告法: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备醒目的识别标志。必要时,采用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9、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项目经理批准执行。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还应报工程局(公司)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安全技术措施应由编制部门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应向参加施工的各类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使大家明白工程施工特点及各时期安全施工的要求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懂得各自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生产调度部门组织落实,作业队负责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10、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作业场所、设备的标准。为便于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执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施工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原则,使我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处于安全受控之中,特制定本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项目的标准 1、已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并保证有效实施。 2、已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投入计划并实施。 3、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有数量和素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督管理人员,建立有从项目部至作业班组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制定有项目安全生产年(季)度工作计划、目标及培训教育计划并付
11、诸实施。 5、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6、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 7、特种设备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 8、所有进场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9、对所施工项目已进行危险因素辨识、评价,确定了重大危险因素,并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 10、已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配置了必要的应急救援资源并组织演练。 11、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现场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对作业人员配备了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12、给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已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3、分包单位具备相
12、应的安全资质和能力。 14、办公、生活、库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在安全区域。 15、消防、危险化学用品及民爆物品的管理满足有关规定。 16、满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的其它要求。 二、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的标准。 1、施工区域及周边的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的监控。 2、在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处设有工程情况等标识。即工程概况牌、施工标牌、主要管理人员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纪律及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图、工程立体图。施工区域内的危险地段、作业场所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齐全醒目,悬挂符合标准。 3、施工用电线路及电器按施工安全用电方案进行架设布置,无乱拉乱接现象。 4、安全、防护设施已经全部
13、完成并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 5、在同一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单位施工时,已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有专人进行协调管理。 6、所需的施工通道、栈桥、梯道等已经形成。 7、在有上下层交叉作业的部位已经采取防护措施。 8、在需要进行安全监护的作业场所设有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9、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制定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作业指导书,并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满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的其它要求。 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设备的标准 1、产品质量合格证、技术资料、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改造资料齐全。 2、机械性能良好,能够在规定荷载下正常运行,外观整洁干净,各种管路无
14、跑、冒、漏、滴等现象。 3、设备基础稳定牢固,能满足最大荷载情况下的承载要求。 4、各种启动、制动、方向装置灵敏、可靠。 5、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6、各种仪表齐全可靠,指示准确并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 7、所有外露传动、转动装置均已进行安全防护,无裸露。 8、各种音响、灯光警示、报警装置齐全有效。 9、安全防护设施已经安装完毕并经过验收。 10、电动设备接地良好,内部线路按规定进行布设,外接线路按有关规定进行架设,所有电线(缆)无破损。 11、在轨道上运行的设备,轨道面平整,轨道铺设规范符合要求,轨道及周边无障碍物、两端有限位装置及终端止挡。 12、各种设备在特殊条件下作业时制
15、定有相应的作业规定。 13、设备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14、满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的其它要求。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标准要求制定进一步的细化标准,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反馈。 一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规定 一、培训目的 为了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规范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保证安全培训的资源投入,认真组织实施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二、培训时间 各项目部在进行安全培训时,一线作业人员的首次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16、学时,每人每年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各项目部要专门安排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占用员工业余时间),保证培训效果。 三、培训责任和培训形式 1、各单位和项目部的主要领导是安全培训的主要责任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安全培训工作的责任部门。 2、结合生产实际,针对一线作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特点,利用电视、广播、多媒体、举办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及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购买或编印安全知识资料,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预防事故能力。 3、集中安全培训 凡新招(聘)、调入员工、见习期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临时用工都必须由项目部组织对其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教育
17、 凡是从事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其它国家认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工种变换安全教育 一线作业人员工种变换时,必须按首次岗前安全培训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6、复工教育 凡脱离工作岗位90天以上,又回到工作岗位之前,必须按每年再培训要求接受复工教育。 7、四新教育 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操作方法、安全规程、危险因素分析及预防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四、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8、摘录(重点是所承担法律责任) 2、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3、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 4、施工项目工作环境、施工特点、施工布置简介 5、火灾、泥石流、坍塌等灾害预防知识 6、现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7、项目重大危险因素和预防控制措施 8、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所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 9、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10、个人自救、互救等常用救助方法 11、职业危害和常用防护方法 12、事故案例 水电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总则1.1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水电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全体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水电
19、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本标准。 1.2 编制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水利地下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 1.4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地下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与施工。 1.5 集团公司所属的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应遵守本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及时消除施工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1.6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和地下管线等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有效地实施。 1.7 各单位应
20、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编制工程项目的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设单位应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气象、水文方面的资料。 1.8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9 参加施工的各级人员应熟知和遵守本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1.10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
21、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基本规定 2.1 施工单位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工程的施工安全。 2.2 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逐级审核、批准后实施。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工作。 2.3 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班组长应进行轮训;离岗时间较长的员工,应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新进场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4 大中型项目应设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安全员。 2.5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分包队伍和民工安全管理,应对民工进行统
22、一用工、统一培训、统一劳保、统一食宿。 2.6 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特别是大中型专用机械设备的管理,做到统一停放、统一维修、统一使用,强制保养。 2.7 开挖施工前,应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环境因素等资料,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中应遵循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人、机、料、法、环等因素的安全控制,保证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2.8 开挖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设位置和走向,并采取防护或避让措施。施工中如发现危险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开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2.9 开挖过程中,
23、做好围岩稳定的安全支护工作,防止洞口及洞室发生塌方、掉块。加强对地质条件的变化,遇到不良地质构造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的观察,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 2.10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开挖作业和施工安全。 2.11 在井、洞口应设置明显标志,进洞人员应实施挂牌登记制度。 2.12 洞内的施工道路应平整、畅通、无积水。 2.13 洞内的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 2.14 施工用各类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 2.15 各类安全标牌、警示标识齐全、醒目、符合有关标准。 三
24、、土方暗挖 3.1 土方暗挖作业 3.1.1 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开挖顺序进行施工。 3.1.2 作业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3.1.3 工具应安装牢固。 3.2 土方暗挖的洞口施工 3.2.1 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2.2 应及时清理洞脸,及时锁口。在洞脸边坡外侧应设置挡渣墙或积石槽,或在洞口设置钢或木结构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伸出洞口外长度不得小于5m。 3.2.3 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应采用锚喷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措施。 3.3 土方暗挖应遵循“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
25、闭、勤量测、速反馈”的施工原则。 3.4 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滑动和其他不安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迅速撤离人员,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3.5 土方暗挖的循环宜控制在0.5m0.75m范围内,开挖后及时喷素混凝土加以封闭,尽快形成拱圈,在安全受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下一循环的施工。 3.6 站在土堆上作业时,应注意土堆的稳定,防止滑塌伤人。 3.7 土方暗挖作业面应保持地面平整、无积水、洞壁两侧下边缘应设排水沟。 3.8 洞内不得使用汽油发动机施工设备。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送风能力应满足施工人员正常呼吸需要(3m3/人分)。 四、石方暗挖 4.1 洞口及交叉部
26、位开挖 4.1.1 洞口削坡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交叉作业。开挖完成后边坡上不应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悬石,并做好洞脸排水、和洞脸喷锚支护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工作。 4.1.2 洞口边坡开挖完成后,进洞前,应对洞脸岩体进行察看,确认稳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在进行洞脸岩石和起始洞段开挖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爆破措施,防止爆破震动造成洞顶山坡和洞口岩石发生震裂、松动和塌方。 4.1.3 洞口应设置混凝土或钢桁架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可依据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一般不小于5m。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应采用锚喷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措施。 4.1.4 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m
27、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作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长度一般不得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时,洞口段则应进行永久性支护。 4.1.5 平交口开挖应按照短进尺、多循环的原则施工。支护紧跟开挖作业面,根据开挖揭示的地质条件,采用长锚杆、钢筋网喷混凝土、钢支撑、混凝土衬砌等方式加强支护,加强支护范围要大于平交口应力影响区域(一般平交口弧线外6m左右)。 4.1.6 立体交叉部位施工应遵循相关规范规定,加强监测及数据反馈。当立体交叉的隧洞间岩体厚度小于大洞室直径(或其它最大尺寸)的1.5倍而大于1倍时,应采取控制爆破措施;当立体交叉的隧洞间岩体厚度小于大洞室直径
28、(或其它最大尺寸)的1倍时,除采取控制爆破措施外,同时需考虑隧洞交叉处结构加强支护、加强衬砌等措施。 4.1.7 在地下洞室高边墙布置的洞口开挖施工中,宜采用先洞后墙的施工方法,隧洞开挖宜进入主洞35m,在高边墙开挖前应完成洞口段的开挖与支护,必要时完成洞口段的永久支护或衬砌。若采用先墙后洞的施工方法,在洞口开挖前必须完成洞脸部位高边墙的锚喷支护和进洞前的锁口支护。 4.1.8 洞口及平交口施工过程中,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成果,指导开挖、支护。 4.2 洞室开挖 4.2.1 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
29、.5MPa。 4.2.1 严禁沿残留炮孔进行钻进。 4.2.3 在有岩中、高地应力地区开挖地下洞室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4.2.4 各平行洞室开挖过程中,要严格进行爆破控制,确保不影响相邻洞室的施工安全和相邻洞室已实施的喷混凝土、锚杆等不因爆破振动影响。 4.2.5 地下洞室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围岩的具体情况适时采取恰当的支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4.2.6 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如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工,并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4.2.7 地下工程开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4.2.8 每次放炮后,应
30、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果断地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随时观察险石动态。 4.2.9 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活跃的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坍塌。 3、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一般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在可靠的掩体下进行工作;整个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订措施计划。 8、开
31、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宜小于30m。 4.3 斜、竖井开挖 4.3.1 斜、竖井的井口附近,应在施工前作好修整,并在周围修好排水沟、截水沟,防止地表水流入井中。竖井井口平台应比地面高出0.5m。在井口边应设置不低于1.4m高的防护栏,挡脚板高应不小于35cm。 4.3.2 在井口及井底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4.3.3 当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衬砌部分发现有落石、支撑发生异常声音或大量涌水等其他失稳异常表象时,施工人员应立即迅速撤回地面,并报告处理。 4.3.4 斜、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深超过15m时,上下人员宜采用提升设备。
32、 2、提升设施应有专门设计方案,并确保安全。 3、应锁好井口,确保井口稳定。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止井台上有物坠入井内。 4、漏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4.3.5 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先打导洞再进行扩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口周边至导井口应有适当坡度,便于扒渣。 2、爆破后必须认真处理浮石和井壁。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渣砸坏井底棚架。 4、扒渣人员应系好安全带,自井壁边缘石渣顶部逐步下降扒渣。 5、导井被堵塞时,严禁到导井口位置或井内进行处理,以防止石渣坠落砸伤。 4.4 竖井提升 4.4.1竖井井口应设置防雨设施,接罐地点应设置牢固的活动栅门,由专人掌管启闭。接罐人员均应佩带安
33、全带,上下井的人员应服从接罐人员的指挥,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装置。 4.4.2 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与物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桶应沿钢丝绳轨道升降,保证吊桶不得碰撞岩壁。在施工初期尚未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2、运送人员的速度不得超过5m/s,无稳绳地段不得超过1m/s;运送石渣及其他材料时不得超过8m/s;无稳绳地段不得超过2m/s;运送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1m/s。 3、提升钢丝绳应与吊桶连接牢固,保证在升降时不致脱钩。 4、吊桶上方应设置保护伞。 5、不得在吊桶边缘上坐立,乘坐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桶沿。 6、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7、吊桶提升到地面
34、时,人员应从地面出车平台进出吊桶,并应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 8、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9、吊桶载重量应有规定,不得超载。 4.4.3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顶应设置方便打开的铁盖或铁门。 2、罐底应满铺钢板,并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车器的连杆装置时,应设可靠的检查门。 3、两侧用钢板挡严,内装扶手,罐道部分不得装带孔钢板。 4、进出口两端应装设罐门或罐门帘,高度不得小于1.5m,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距离不得超过0.25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0.2m,罐门不得向外开。 5、载人的罐笼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m。罐笼的一次容纳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明确规定
35、,并在井口明示。 6、提渣、升降人员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过3m/s,加速度不得超过0.25m/s2。 7、罐笼、钢丝绳、卷扬机各部及其连接处,应设专人检查,如发现钢丝绳有损,罐道和罐耳间磨损度超过规定等,应立即更换。 8、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应设置可靠的防坠器和应有的安全措施。 9、罐笼升降作业时,井底不得停留人员。 4.4.4 检修井筒或处理事故的人员,如果需要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笼顶应装设保护伞和栏杆。 2、佩带保险带。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m/s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4、每一提升装置应装有从井底接罐员给井口接罐员和井口接罐员
36、发给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应同卷扬机的控制回路闭锁。只有井口接罐员发出信号后,卷扬机才能起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应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卷扬机司机之间,除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应装设直通电话或传话筒。 4.5 斜井运输 4.5.1 斜井的牵引运输速度不得超过3.5m/s;接近洞口与井底时,不得超过2m/s;升降加速度不得超过0.5m/s2。 4.5.2 井口、井下及卷扬机间应有联系信号。提升、下放与停留应各有明确的色灯和音响等信号规定。卷扬机司机未得到井口信号员发出的信号,不得开动。 4.5.3 斜井井底停车场应设避车洞。斜井井底附近的固定机械、电器设备与操作人
37、员,均应设置在专用洞室内。 4.5.4 斜坡段应设置人行道和扶手栏杆,人行道边缘与车辆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cm。 4.6 钢丝绳和提升装置 4.6.1 提升用的钢丝绳应每天检查一次,每隔3个月试验一次。其安全系数规定为: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应大于8,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应大于6;其断丝的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升降物料的应小于10%;升降人员用的不得有断丝。提升及制动钢丝绳直径减小不得超过10%,其它用途钢丝绳直径减小不得超过15%。 4.6.2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应即时更换。 4.6.3 有接头的钢丝
38、绳只允许在水平坑道和30以下的斜井中运输物料时使用。 4.6.4 提升装置,应设置下列保险装置: 1、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m时,应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2、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应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4、当最大提升速度超过3m/s,应安装速度限制器,保证提升容器到达终端停止位置前的速度不超过2m/s。 5、防止闸瓦过度磨损时的报警和自动断电的保护装置。 6、缠绕式提升装置,应设松绳保护并接入安全回路。 7、使用箕斗提升时,应采用定量控制,井口渣台应装设满仓信号,渣仓装满时能报警或自动
39、断电。 4.6.5 提升卷扬机应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及司机不需离座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一套闸瓦时,操纵部分应分开;双滚筒提升卷扬机的两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应分开;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也不得擅自调节制动闸。 4.6.6 升降人员前,应先开一次空车,以检查卷扬机的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4.6.7 主要提升装置应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应由正司机操作,副司机在旁监护。 4.7 不良地质地段开挖 4.7.1 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作业现场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作业。 4
40、.7.2 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要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待支护稳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7.3 不良地质地段宜采用必要的超前探测手段,摸清掌子面前的围岩状况,以便制订应对安全技术措施。当开挖后,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支护要求时,应先采取超前支护等措施预加固围岩,然后再实施开挖。 4.7.4 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4.7.5 施工时采取浅钻孔、弱爆破、多循环,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采取分部开挖,及时支护。每一循环进尺宜控制在0.5m1.5m左右。 4.7.6 在完成一个开挖作业循环时,应全面清除危石,及时支护,防止落石。 4.7.7
41、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做好工程地质、地下水类型和涌水量的预报工作,并设置排水沟、积水坑和充足的抽排水设备。 4.7.8 在软弱、松散破碎带施工,应待支护稳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作业。 4.8 石方机械挖运 4.8.1 洞内严禁使用汽油机为动力的石方挖运设备。机械挖运设备,应有废气净化措施。 4.8.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符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工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4.8.3 操作人员应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工作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设备。 4.8.4 机械运转中其他人
42、员不得登车,必须上下时应通知司机停车。 4.8.5 挖运前须清理工作面的危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挖运。 4.8.6 挖运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4.8.7 掌子面挖掘时,应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稳定。 4.8.8 出渣道路应保持平整通畅,并设置排水沟。 4.8.9 出渣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4.8.10 采用装载机挖装时,装载机应低速铲切,不得大油门高速猛冲。 4.8.11 要根据掌子面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铲掘方法,严禁铲斗载荷不均或单边受力,铲掘时铲斗切入不宜过深。 4.8.12 装车时严禁装偏,卸渣应缓慢。 4.8.13 挖掘机械工作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
43、后退时应连续鸣号。 4.8.14 人工装运时,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把手伸入车内、或放在斗车帮上。重量超过50kg的石块不得用人力装斗。 4.9 机车牵引石方运输 4.9.1 出渣线路应随开挖面的进展而延伸,尽头距工作面不应超过3m。 4.9.2 出渣车速小于1.5m/秒时,线路曲线半径不应小于斗车最大轴距的七倍;当车速大于1.5m/秒时或偏转角度大于90时,不应小于轴距的十五倍,洞外部份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0m。 4.9.3 采用轨道运输时,轨距允许误差宽不得大于4mm,窄不得超过2mm。 4.9.4 弯道或岔道处应加护轨,以防掉道。洞内轨道的坡度,使用机车牵引不应超过2%。 4.9.5 机车在洞内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在调车或人员稠密地段行驶应减至5公里;通过弯道、道岔视线不良地区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9.6 轨道养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为保持行车安全,应设专人清理轨道上的土石及其杂物。 2、要经常检查道木情况,如有腐烂折断应及时更换。 3、路基不平或下陷时应及时整修。 4、线路、道岔上的连接零件松动时,应及时紧固。 5、每班应检查尖轨的密贴情况、线路的纵坡、水平、轨距、轨向等,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及时整修。 4.9.7 机车运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指挥人员未给信号或信号不明,机车不得开动,严禁擅自行车。 2、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