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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条考核管理工作由系部负责,学工处监管。第二条除节假日外,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第三条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最长不得超过8个星期,每次请病假或事假最长不得超过4个星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8个星期或单次请假超过4个星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因病情严重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须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交学生工作处处长及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方能续假。第四条学生上课(包括劳动课、军训、自习课)、出早操、实习、实训,集中劳动、集会及其它全校性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
2、,须事先请假(一般不能事后补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第五条学生请假(包括病假、事假)须说明原因并填写学工处统一印制的请假单,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辅导员审批;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7天以上,14天以内(含14天),须由辅导员、系部签署意见,由学工处领导审批,15天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病假应附有医务部门的证明,因公外出须由派出部门通知系部并由学生填写请假单。一张请假单仅限一人请假;请假单不得涂改,否则无效。第六条学生请假经批准后,请假单由本人或学委及时送达系部、任课教师及所在寝室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处,存根在各系
3、备案。第七条请假必须到辅导员处领请假单,将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填写清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将请假手续交由班长或学习委员考勤。第八条假期满后及时到班长和班主任(辅导员)及学工处、所在寝室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销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续假时,须及时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其手续与请假相同。第九条凡假期满未按时返校,且未前来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批准者,一律按旷课、旷寝处理。第十条凡假日在家患急病不能近期返校的,除有医院证明外,家长应及时电话通知班主任或辅导员并上报学工处,返校后补办手续,方能生效。第十一条缺、旷课统计,上午按4学时计,下午按2(或4)学时计,出操一次计1学时,晚自习一次计2学时,集会、升
4、旗等教育活动每次计1学时,参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进行扣分,构成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将情况反馈给家长。第十二条旷课和一般性事假均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给予扣分。第十三条学生迟到、早退3次或迟到、早退一次超过15分钟者按旷课2学时计;或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扣分。第十四条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实训和生产劳动)者应予休学;在一学年内旷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第十五条请假手续一般应在事前完成,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必须在事后两天内办完补办手续,否则一律不予补假;因特殊情况晚归寝室的,须持辅导员以及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证明,在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查寝记名之后的48小时内及时消名;公布考勤后两天内只能校对,不得补假;考勤项目的测评扣分在每月个人综合素质测评记实成绩和班集体考评中执行。第十六条同时执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八十条。第十七条各系考勤情况每周汇总上报学工处,由学工处进行汇总;学工处每周检查各系部的学生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