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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共建筑物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实训、科研、办公及生活服务秩序,创造文明、舒适、宁静的校园环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的教学楼、实训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工作。第三条总务处负责学院公共楼宇的大型修缮、改建、扩建及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服务实体须做好教学楼、实训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楼宇的保洁、门卫、安全、电梯运行、设施(备)维护、水电维修及卫生洁具的维护、保养等。第二章文明、安全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实体的选择采取公开招标或学院委托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物业
2、管理服务市场,并接受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总务处代表学院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审核物业服务实体的物业管理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在教学楼、实训楼、办公楼、图书馆及学生公寓等公共用房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二)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私调门锁。(S)在走廊和过道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四)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焚烧废纸,随地吐痰,乱丢烟蒂、乱扔杂物等。(五)租赁、摆摊设点、出售图书、私设打字、复印等。(六)酗酒、斗殴、打麻将、玩扑克牌。(七)复制、传播及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音像制品。(A)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
3、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九)擅自动用设在楼道里的消防设施。(十)在墙上涂写、刻画和乱张贴。(十一)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将办公桌、课桌、椅子、照明灯具、制图桌等公共设施带出楼。第七条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八条共同保持公共建筑物的卫生整洁,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第九条教学、科研、实训、办公楼、图书馆内门窗、地面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蛛网积灰,阳台、卫生间整洁、无异味,不张贴有损身心健康的文章和图片。第十条垃圾实行袋装化,做到日产日清,及时运到学校垃圾中转站。第四章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教学楼、科研场所、实训楼、办公楼、图书馆属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学院的计划,统一安排,合理配置。第十二条爱护公共财产,无故损坏,按价理赔。第十三条严禁私自拆装水电表,违者除加倍理赔外,水电费按往月平均数加倍处理。第十四条确保水电的正常供给,按时熄灯;发生水电故障须及时维修和报修。第十五条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及时处理火警和规范处置。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