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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业负责人暂行条例专业建设是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形成学院办学特色的重要手段。随着学院专业数的不断增加,专业建设工作日益繁重,经研究,在全院范围内推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一、专业负责人的基本条件1、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2、有本专业(个别专业可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学(科研)能力强并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教研成果,能掌握专业发展的动态。3、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与组织工作能力。二、专业负责人的产生1、专业负责人可引荐或在本校教师中产生。2、由教研室推荐专业负责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工作业绩、业
2、务水平等说明和专业建设预方案。3、经学院班子研究确定专业负责人,并颁发聘书(聘期一年)。4、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学院提出调整人选的理由和方案,交学院领导审定。三、专业负责人的职责和要求1、做好专业的调研、组织制订或修订专业培养计划、制订专业建设规划。2、组织修订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指导课程内容的衔接和改革,并确定重点建设的专业课程和指导课程建设工作。3、提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对本专业的骨干教师、校内教师和外聘教师进行工作指导。4、提出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措施,努力建设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5、引导、组织并开展本专业的科研工作6、配合学校、学院做好专业的评价等工作。四、专业负责人的日常考核由学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