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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结合装饰工程交易规则及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 合同主要内容:1、 甲方将自己位于 区 小区 楼 号 室内装饰工程交给乙方承做。2、 工程名称: 3、 工程工期:工程工期为 天,即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4、 增加(或减少)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定增减项目单,另行计费。 5、 施工图交底。拟定施工方案,甲、乙双方审定并签字认可。二、 甲方责任:1、 开工前 天,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因而造成家具、陈设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向乙方提
2、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申请、审批等手续,缴纳物业管理处和报批的一切费用。2、 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其它家庭成员对工程及乙方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触。3、 负责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施工时间和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三、 乙方责任:1、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等不受损坏。2、 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
3、拆改原建筑物结构。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4、 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四、 工程款付款方式:注:1、 工程款必须交予财务,结算时以盖有公司财务章的票据为准。2、 水电及增加项目金额全部在交付第二期工程款时付清。3、工程款分四次付清:第一期:开工日前三天50%。第二期:木工进场前35%。第三期:漆工进场前12%。第四期:合同时间交工结算3%。最后到公司财务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公司开质量保修证明。五、 工程质量及验收:1、 工程以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内容为据。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
4、间工程的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视为认可。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2、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且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及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3、 竣工验收后, 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三天内审查验收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六、材料供应:1、 本工程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
5、求的合格产品,分别在各项工程开工之日前三天由甲方采购供应到工地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2、 凡由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使用,而造成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损失由甲方承担。七、 违约责任:1、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付给对方工程预算总造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停工、误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误工一天
6、,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3、 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建筑材料结构或设备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材料结构或设备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 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5、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6、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八、 工期和变更: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并
7、签订工期变更合同。2、 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3、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可抗因素影响,导致的停工,工期相应顺延。因此造成乙方的误工损失费由双方协商解决。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定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承担负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5、 甲方对乙方的设计方案签字认可,若在工程施工中,甲方对设计方案的全部或部分效果不满意,要求拆除及重装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九、 其它约定:1、 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分阶段
8、收分期预结算(根据工程变更、工程增减及水、电工程量的核实),甲方应在分期预结算后,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交纳分期款(水、电及增加项目在第二期工程款中交齐,晚于第二期工程款的增加项目在第三期工程款中交齐),否则,乙方有权利终止合同。由此延误的工期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2、 工程竣工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及结算,甲方接到通知后,未能按时参加,每超过一天按其所欠款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收到甲方结算款后填写工程保修单(未出现在报价单及变更单上的项目乙方不予保修及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七日内未付工程结算款视为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的权利,且乙方保留相关权利。3、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付款额的千分之一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费用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作为奖励。4、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约定均签定文字协议,所有口头承诺无效。十、 争议或纠纷:1、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 另签补充合同。2、 若双方出现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 方: 乙 方: 家庭地址: 办公地点: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