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300863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6.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docx(1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云南省平安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需同时管平安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

2、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平安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限制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依据职责分工担当相应的平安生产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把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平安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

3、应当明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帮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担当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担当领导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依据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

4、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听取工会提出的看法和建议。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宣扬普及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学问,增加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实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平安生产学问纳入职工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平安意识和技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生产公益宣扬教化,

5、并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激励、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探讨和创新,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育以及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规范与平安生产有关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生产实力建设,运用平安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平安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与抢险救援、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探讨和推广平安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阅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赐予表彰或者嘉奖。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规定

6、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并实施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严格监督和考核。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平安生产标准。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规定提取、运用平安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特地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平安设施设

7、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平安设施设计内容。须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平安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平安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运用。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单位,应当设置特地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

8、产管理人员,或者托付依法设立的机构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所属单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设置、配备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平安生产工作支配;(三)定期召开平安生产工作会议探讨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落实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危急源辨识、平安风险分析

9、和平安评估;(三)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运用者定期进行平安检测、检验、检查;(四)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运用劳动防护用品;(五)刚好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平安生产状况。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平安生产责任制度;(二)平安生产例会制度;(三)平安生产奖惩制度;(四)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制度;(五)平安生产检查制度;(六)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平安管理制度;(七)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理限制制度;(八)危急源管理制度;(九)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十)危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制度。第十九条生产

10、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平安生产自检自查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刚好消退事故隐患;不能刚好消退的,应当实行平安防范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托付具备相应实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平安风险分析和事故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照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依据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实行下列管理措施:(一)对重大危急源登记建档,支配特地人员实施管控;(二)配置必要的检测监控、预警预报装置,对运行状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三)定

11、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四)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平安评估;(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告应急处置措施。其次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急物品充装和接卸作业、危急场所动火作业等危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平安措施,加强现场平安管理。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人员,以及离岗后重新上岗、换岗和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运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的,不得支配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档案,照实记录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与人员、考核结

12、果等状况。其次十三条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液氨制冷、粉尘涉爆和危急物品生产、储存、管道输送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平安生产强制性标准及平安距离要求。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实施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激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其次十五条车站(含轨道交通、铁路X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会堂X体育场(馆X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点X网吧等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变更经

13、营场所建筑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依据规定设置标记明显的平安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三)依据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制定平安措施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从业人员能够娴熟运用消防器材等应急设施,了解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六)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七)法律法规有关平安生产的其他规定。其次十六条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平安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公众聚

14、集的场所:(一)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外部平安防护距离内;(二)重大危急源可能危及的区域;(三)矿区塌陷、山体滑坡可能危及的区域;(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五)危急物品输送管道的担心全距离内;(六)电力设施爱护区域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危及平安的区域。对已有的不符合平安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设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拆除或者实行迁出、转产、关闭等措施。其次十七条旅游景区(点)全部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确保旅游设施、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加强旅游平安管理,完善旅游平安防护设施,做好旅游平安监测、预警、应急和游人疏导工作。其次十八条公共场所的

15、平安通道、平安标记等平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常常性维护、检修、检测,确保平安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其次十九条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举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平安保障方案和突发事务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实行限制和疏散措施,保证活动场所、设施和人员的平安。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公共设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输配电房、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进行常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发出警示,并马上处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刚好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

16、管理职责的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平安宣扬、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应急演练。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义务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应急措施;(二)参与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三)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觉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平安生产管理,正确佩戴和运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驾驭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学问,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实力;(三)刚好报告生产平安事故或者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四)协作生产平安事故调查,照实供应有关状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供应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自救器材,或者以货币等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二)因从业人员的建议、指责、举报和控告或者因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因紧急状况下停

18、止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三)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担当的责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四章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平安生产规划,健全平安投入保障制度;(二)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责任体系;(三)定期探讨、分析、部署平安生产工作;(四)组织开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五)建立平安生产巡查、督查、约谈、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联席会议等制度;(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生产执法实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依据国家规定统一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标记标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工作;(二)综合分析平安生产形势,统计报告生产平安事故,发布平安生产信息;(三)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平安生产工作;(四)组织实施平安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五)依法开展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施平安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检查,依据各自的

20、职责,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本行业、本事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二)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三)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四)依法开展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五)查处本行业、本事域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扬、贯彻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才丸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平安生产确定;(三)对辖区或

21、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发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刚好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觉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八条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每年至少开展1次整体性平安风险评估提出消退、降低或者限制平安风险的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第三十九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行平安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惩戒制度、违法公示制度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问题

22、突出、违法行为信用记录不良或者平安风险高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第四十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平安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与生产经营单位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四十一条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不得转借、出租、出让其资质,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其他为平安生产供应技术、培训和管理等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技术报告或者服务成果、伪造证明材料。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

23、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三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供应优质服务;(二)组织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不得阻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觉的问题及其处理状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对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协作,不得供应虚假状况,不得拒绝、阻挠。第五章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平安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平安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24、,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做好生产平安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运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用;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可以托付具备实力的应急救援机构为其供应服务。第四十五条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马上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状况。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状况不得迟报

25、、谎报、瞒报。第四十六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由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担当。事故责任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依据责任划分担当份额。第四十七条发生生产平安事故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责令其停产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验收合格后不得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八条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二)未依

26、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四)对生产平安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五)阻挠、干涉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取、运用平安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其次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

27、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其次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责的,

28、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违反本

29、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为平安生产供应技术、培训和管理等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担当连带赔偿

30、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吊销或者提请资质颁发部门吊销其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阅历收合格擅自复原生产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惩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I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平安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