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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根据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发2003第17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各分公司独立纳税实体应认真依照本通知规定时限操作,并转发各独立核算子公司。现将全文转发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
2、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