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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回采及闭库10.1 一般规定10.1.1 尾矿库回采前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回采产生的新尾矿应按本标准第3.0.1条要求执行。10.1.2 尾矿库回采及闭库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满足本标准相关要求。10.1.3 尾矿库回采及闭库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的相关规定。1.1.2 矿库回采设计10.2.1 尾矿库回采各期的设计等别及相关要求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回采尾矿库各使用期设计等别及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应按本标准第4.1.2条相关要求确定;2尾矿坝的稳定性应符合本标准第5.6.8条相关要求;3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相关要求;4其他控制指
2、标应根据尾矿库类型、筑坝方式按本标准相关要求确定。10.2.2 尾矿库回采方式应根据尾矿库堆存方式、筑坝方式、放矿方式、尾矿特性及尾矿库实际状态等因素综合选择,可选择干式回采、湿式回采或干湿联合回采,回采设计应做到技术合理、安全可靠。10.2.3 回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回采过程中应保证尾矿库安全、环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2尾矿的回采宜采用均衡地由库内向库周、自上而下分层控制的开采方式。除库尾式、库中式尾矿坝外,采用尾矿筑坝的尾矿库不得采用由堆积坝向库内推进的回采方式;3尾矿回采全过程应有排洪设施,尾矿库的一次洪水排出时间不应超过72h。距尾矿库内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等设施15m范围内
3、的尾矿,不应采用挖掘机械回采,可进行人工开采、水枪回采或湿式回采,并应对原排洪系统采取保护、防止淤堵措施;4采用干湿联合回采的尾矿库,应明确两种方法衔接的处理方案;5回采设施及构筑物应布置在安全地带,必要时应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措施。10.2.4 尾矿库回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尾矿库回采的规模、回采范围、服务年限和相应的回采安全措施;2尾矿库回采的规划及顺序,包括回采工艺、输送方式、设备配置,以及现有设施的利用和保护;3回采期间尾矿坝及库内回采边坡的稳定性分析及安全措施;4回采期间尾矿库防洪标准、调洪演算及防洪安全措施;5回采期间尾矿库的监测设施;6回采期间尾矿库安全管理要求;7回采产生
4、的新尾矿处置方案及回采结束后尾矿库的处置方案。10.2.5 尾矿干式回采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备选型应根据尾矿上的运输道路及作业区地基承载力确定,当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时,应加固地基;2尾矿库回采前外围应设置截排水沟,作业区应有排水通道;3作业区地下水位较高时,应设置降水设施进行疏干,降水设施宜采用明沟排水;4回采每层高度不得大于3m,边坡台阶比应由尾矿的物理力学特性经计算确定,不宜陡于1:2;5回采应采用条带状开采,条带宽度宜大于6m;6机械开采台阶高度不应大于3m,人工开采台阶高度不宜大于1.5m。10.2.6 尾矿湿式回采应符合下列要求:1回采过程中预留的干滩长度及坡度应满足设计最小干滩
5、长度和安全超高,设计最小干滩长度范围内尾矿应采用机械辅助回采;2采坑开采深度应不大于6m,水面以上台阶高度应不大于3m。水上部分台阶坡面角应控制在25。以下,水下部分台阶坡面角应控制在20。以下;3当用采砂船回采时,采坑开挖的深度应大于船的吃水深度0.8m以上。采砂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采砂船动力电缆须保持绝缘良好;4当用水枪回采时,冲采致密尾矿并进行底部掏槽时,台阶高度不宜超过5m。采用水力掘沟、明槽运矿时,掘沟或者明槽的宽度应不小于台阶富度的1.5倍。10.2.7 尾矿库回采防洪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洪设施应满足回采开采期的防排洪要求:2利用原排洪系统排洪时,排洪系
6、统应进行疏通,并应保证其结构的可靠性;3对于不继续使用的排洪设施,应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封堵或拆除;4应对排洪设施采取保护、防止淤堵措施。10.2.8尾矿库回采工程涉及到的铲装作业、道路运输、带式输送机运输、水力开采、挖掘船开采及电气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相关规定执行。10.3尾矿库闭库设计10.3.1 尾矿库闭库设计应在充分掌握尾矿库存在的有关安全、环保要求的各种隐患和风险基础上进行。存在隐患的,闭库设计应包含隐患的治理措施。10.3.2 未进行专门动力抗震计算的二等及以上尾矿库,闭库阶段应进行专门的动力抗震计算。10.3.3 闭库设计应对闭库前后的尾矿库安全性
7、进行分析,并应提出相应的闭库工程措施。设计重点应包括下列内容:1坝体稳定性分析及尾矿坝闭库工程措施;2尾矿库防洪能力复核及排洪系统闭库工程措施:3影响尾矿库安全的周边环境条件分析及闭库工程措施;4监测设施分析及闭库工程措施;5闭库后管理的要求。10.3.4 尾矿坝闭库工程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满足本标准要求;2整治坝体的塌陷、裂缝、冲沟;3完善坝面维护设施;4完善必要的监测设施等。10.3.5 排洪系统闭库工程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根据防洪标准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增大调洪库容或增建排洪系统等措施;2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对原排洪设施进行加固处理或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并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3增建或新建排洪设施宜采用溢洪道等地面排洪设施;4排洪设施进口及明渠段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泥石流、滑坡、树木杂物等影响泄洪能力的工程措施。10.3.6 库区应进行复垦并设置排水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