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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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第三条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

2、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第四条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五条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XX产品命名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规定或特定行业的国家分类标准规定。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依托法人单位应具备相关建设条件,提出的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符合我省产业规划和政策,并符合以下建设标准要求:(一)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

3、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所申请领域1年以上检验检测经历。(二)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三)应当具备完善的省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拥有地方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明确支持。(四)应当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五)应当具备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检验检测人员总数比例不少于40%,其中,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筹建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六)应当承担

4、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七)能够按照要求落实省质检中心建设各项预期目标,所在地无超过48个月未通过认定的省质检中心。第七条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建设省质检中心。省内已有相同产品国家或省质检中心的,原则上不再建设同类省质检中心。第八条依托法人单位应当研究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服务监管和产业发展的措施,时间安排、保障条件等,并对建设方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九

5、条依托法人单位应当参照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试行)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向省局推荐申报。第十条省局自收到筹建申请1个月内,组织材料形式审查、现场审查和论证。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准筹建相关省质检中心,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十一条省质检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含有基建任务的一般不超过36个月。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省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省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第十二条依托法人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完成省质检中心各项建

6、设任务后,按照程序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向省局提交。第十三条省局自收到认定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认定工作:(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现场评审。审查不通过的,1个月内由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补充完善。(二)按照建设方案和考核标准组织评审,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三)通过现场评审的,在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批准成立相关省质检中心。未通过现场评审的,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未完成整改的,不予批准成立。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省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相

7、关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第十五条省质检中心不单独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以依托法人单位在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检验检测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第十六条省质检中心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责任报告;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政府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二)单独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三)

8、违规向企业收费等。第十七条依托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检验检测资质、实验设施、仪器设备、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省局备案。第十八条省局对省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进行动态考核,考核工作三年全覆盖。考核工作由省局组织或委托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采用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重点考核以下内容:对照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和考核标准,考核其能力水平保持情况;三年以来的运行情况,服务监管、服务产业发展情况,能力提升情况等。第十九条依托法人单位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第二十条省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注销省质检中心或省质检中心(筹)

9、名称并公布:(一)不能按期完成省质检中心建设任务的;(二)未通过认定,且6个月内整改后仍无法通过认定的;(三)未通过考核,且6个月内整改后仍无法通过考核的;(四)主要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一条省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撤销省质检中心名称并公布,依托法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筹建省质检中心:(一)出现严重质量工作问题或存在严重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行为以及出具超范围检验检测报告、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二)相应检验检测资质依法注销或被撤销、吊销的;(三)依托法人

10、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时出现工作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五)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确系工作质量或服务问题,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六)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

11、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起草过程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我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2023年8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将检验检测服务业纳入“六大新兴服务业”,要求加快搭建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加快质检中心建设。省委书记林武在全省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上指出,要紧盯重大技术需求和科技前沿,统筹布局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推动组建一批产业引领平台

12、和共性技术平台;要加快完善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咨询等平台建设,更好服务集群企业发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融入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优化省质检中心等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省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提交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认真梳理借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试行),省政府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省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江苏、福建、安徽等省市关于省质检中心的建设管理制度,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中旬,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并征求市场监管

13、系统和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二、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构建了较完善的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度框架。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省质检中心的定义、功能定位、职责分工和命名方式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二章建设管理部分,规定了建设条件及标准要求、优先支持的领域、建设方案、推荐申报、批准筹建程序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认定管理部分,规定了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周期及延期、申请认定和批准成立程序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四章运行管理部分,规定了省质检中心的守法经营、资质要求、运行规范、重大变化备案、动态考核、政策保障、注销撤销退出机制等八个方面的内容。第五章附则部分,规定了有效期限等。三、主要特点解读一是省质检中心的建设方向更加明确。明确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建设省质检中心,促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二是省质检中心的建设条件程序更加规范。规定了申请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应具备的相关资质、申请产业、具备条件等七项标准要求以及对省质检中心筹建申请的形式审查、现场审查和论证等程序要求。三是省质检中心的考核管理更加严格。明确对省质检中心进行动态考核,规定了4类需注销的情形;规定了出具不实、虚假和超范围的检验检测报告等8类需撤销的情形,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质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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