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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在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7)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如下。一、修订必要性(一)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新业态的需要。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以及深圳农业发展出现新的变化,现代农业成为新的发展方向,种业、数字农业等农业科技企业相继涌现,124号文
2、中所规定的部分指标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二)对接国家、省产业化工作的需要。124号文依据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分别于2018年5月10日、2020年12月24日进行了修订,且新修订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已上升至规范性文件。国家、省相关文件同时调整了部分指标要求,增加了新的评价指标,为确保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顺利被认定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三)依法行政的需要。多轮
3、机构改革致使农业产业主管部门不断变化,专项资金补助也涉及不同职能部门,需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需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二、124号文实施效果(一)农业龙头企业队伍不断壮大。2017年-2022年,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照124号文的规定,组织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和贷款贴息资助,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事业快速发展。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2017年的100家发展为2022年的198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增加55家、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增加6家。(二)农业龙头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22年底,全市农业龙头企业拥有固定
4、资产总值约净值约275.13亿元,年销售收入约2302.35亿元,净利润约40.65亿元,上缴税金约41亿元,出口创汇约4.6亿美元,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30家,其中百亿元以上的5家、50亿元以上的12家、10亿元以上的36家。(三)农产品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受深圳土地发展制约,深圳农业企业以总部经济+市外基地模式确保全市农产品市场供应。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在市外自有生产基地51.09万亩、订单生产基地157.1万亩,涉及蔬菜、水果、蛋奶等生产基地、加工基地,极大程度弥补了我市农产品自给不足的短板。同时全市34家农业龙头企业的224个产品通过“圳品”评价,涵盖蔬菜、肉、茶、禽、蛋、谷物、
5、水果、水产品、油脂、乳等食用农产品,市民高品质农产品需求得到有力保障。(四)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建设生产基地、产销对接等方式,拓宽了广西、河源、汕尾等扶贫协作地区的农产品销售市场,增加了农民就业岗位,提高了贫困地区农民收入,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百果园、华润五丰获评2022年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联农带农十强”。据不完全统计,农业龙头企业累计采购农产品数量18.6万吨,金额10.68亿元,投资189.53亿元,建设28个农产品示范基地项目,带动200万贫困人口脱贫。2022年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每年户均增收5800元以上,总增收超过98亿元,总带动农户超190万户、家庭农场
6、超5600个、农民合作社超1400个。三、修订原则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农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突出深圳农业特色,重点扶持种业产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评分标准化,减少主观评分;参照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要求,确保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呈阶梯性评定。四、修订过程(一)政策研究。收集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政策和北京、上海、重庆、广州、东莞、佛山等大中城市的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政策研究和先进经验学习。(二)实地调研。按照企业类别,分别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业投入品企业、市场带动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进行实地
7、调研,听取企业相关意见。(三)起草办法讨论稿。组织农业领域相关人员,在前期理论梳理和实地调研基础上,起草办法讨论稿。(四)进行专家论证。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召开专家讨论会,逐条进行研究论证。会后对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深圳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五)多次修改完善。结合市、区部门反馈意见,进行多次修订完善,形成公众征求意见稿。五、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职能主体。根据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将124号文责任主体由原市经贸信息委调整为市农业主管部门。同时,因渔业与农业分属不同部门,并涉及不同专项资金资助,进一步明确渔业行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办法由市渔业
8、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开展。(二)优化框架结构。为优化工作流程和文本框架,删去部分赘述条款和章节,并将申报类型分类标准、认定与监测指标分别独立出来,以附件形式呈现。同时,为确保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的公平、公开,增加了监督管理的章节,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强化监督管理。(三)调整认定条件。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增加企业基地、总资产报酬率和提交产业化发展发展情况报告的要求,对企业竞争力的加分细则进行梳理,合理调整各部分评分分值比例,重点突出企业的综合实力,鼓励更多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壮大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队伍。(四)拓宽申报范围。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的
9、决策部署,把种业、数字农业、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以及农业设施装备等类型农业企业,纳入龙头企业申报范围,突出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壮大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队伍。(五)强化监督管理。增加了监督管理相关内容,对业务主管部门、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和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的公平、公正。(六)明确违法违规情形的时限。明确违法违规行为期限从当年开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通知印发的上一自然年度上溯计算,确保企业违法违规情形核查的确定性和连续性。明确本办法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附件:新旧办法修订内容对照表附件新旧办法修订内容对照表公众征求意见稿
10、124号文修订理由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做大做强工作决策和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加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菜篮子”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办法修订依据。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1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保障我市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应,在规模和经营指标或科技创新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农业企业。第二条本办法中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或基地,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确认的企业。明确龙头企业定义和申报主体。第三条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开展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市级重点农业龙头
12、企业的认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第三条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对照省办法,调整表述。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新增明确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申报认定第四章审核和认定/第五条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第十二条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属地原则,企业向注优化表述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册地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报条件及标准:(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或涉农营业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二)企业信用
13、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为鼓励我市农业企业积极利用市外土地资源开展跨区域经营,保障我市农产品供应,在我市设立的母公司可与其市内外的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申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指标见附件),对申报监测企业两年的相关数据进行考核评定,综合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第四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一)企业类型。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类型企业。按企业申报类型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
14、动型龙头企业、农业投入品生产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龙头企业,共五类企业。(二)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企业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农业科技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类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三)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无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o(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解决农渔工就业或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管理规范、制度
15、健全、配套能力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原办法”部分内容与正文的其他内容发生重合,属于赘述,进行删减优化表述。第七条申报资料:(一)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种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种业型企业提供);(三)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三年度企业审计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提供的资料:(一)申请认定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年度考核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四)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情况证明;1、因新增
16、企业类型,增加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2、明确出具证明材料的主管部门;3、为更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把“原 办法”中要求提供上年度的证明 材料和审计报告调 整为上三年度和两 年度;4、删去部分赘述内 容,优化语言表述。1、规范申报认定和 监测的工作流程; 2、明确各级主管部 门和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的职责。(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五)企业生产基地或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备设施照片,科技成果及产业化证明材料;(六)企业注册地或带动农户所在地乡(镇)及以上“三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企业招聘农工或带动农户5%
17、名册(含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七)企业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八)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九)企业信用报告(国家标准版或完整版);(十)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报告。第八条认定程序:(一)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向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二)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按照认定监测
18、指标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三)市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四)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就复核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意见。根据企业复核得分和各单位意见反馈情况,拟定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19、)或相关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的证明;(九)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十一)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第十四条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市经贸信息委。第十五条市经贸信息委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考核得分80
20、分及以上的,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市经贸信息委根据评分结果提出复核意见,并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意见后,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名单。第十六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在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企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五)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认定。
21、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六)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外公布新认定的企业名单,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授予“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牌匾。报市政府确认公布,授予“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第三章运行监测第五章运行监测/第九条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三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制度。监测标准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十八条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监测评审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方为合格。具体办法是:(一)列入监测考核范围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第十三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市经贸信息委。(二)由市经贸信息委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
22、中介机构对被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三)监测评审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因“原办法部分内容与正文的其他内容发生重合,属于赘述,所以进行删减优化。第十条运行监测评审合格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0原办法部分内容与正文的其他内容发生重合,属于赘述,所以进行删减优化
23、。第十一条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不纳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范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不合格的,纳入下年度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范围。明确应参加市级运行监测的龙头企业。第十二条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按时报新增强化企业动态管送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半年报和年报。理。第四章违法违规情况处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己评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责令退回当年的政府奖励所得,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税、逃税、
24、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二)拖欠财政借款,或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四)近3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五)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被地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六)有环保违法行为,经人居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七)在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的;(八)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九)有严重违
25、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十)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十一)其他经相关部门评议对资格认定有重大影响的情形的。1、明确税务、财政、生态环境、质量安全等违法情况的主管部门;2、明确违法处罚指标;3、删除指向不清晰、无法衡量标准的违法情况。第十三条申报及监测企业三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评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评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七)项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二)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三)有涉及农业的土地违法行为,经土
26、地执法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四)经税务部门查实,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五)经财政部门查实,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六)经省、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查实,因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七)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材料的;(八)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监测材料以及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九)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十)有食品安全领域较重行政处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十一)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27、。第五章监督管理新增强化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认定与监测评审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工作质量、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进行检查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专业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审计和复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取消其审计和复审资格,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市、区相
28、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提供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等材料,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年度对外公布。第二十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等材料,报市经贸信息委审核确认后,通报市有关单位。优化语言表述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期限,除第十三条第(七)项外,均从当年开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29、认定与监测通知印发的上一自然年度上溯计算。新增进一步明确办法中涉及期限的界定范围。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X年XXX月X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7)124号)同时废止。纳入2023年监测范围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进行运行监测。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同时废止。明确新老办法交接,避免冲突。第二十条渔业行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办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开展。新增。进一步明确办法的有效期,避免出现上一级农业龙头企业认
30、定与监测文件修订不同步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明确办法责任主体。附件3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第二章标准及考核评分农产品生产型: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基地或设施,1种植企业:(I)粮油作物种植的100O亩及以上;(2)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种植的分别达到市内200亩(市外省内500亩,省外100O亩)及以上;(3)花卉种植达到50亩及以上;(4)油茶种植的2000亩及以上;2、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
31、100万只及以上,或生猪年出栏1万头及以上,或牛羊存栏IoOO头及以上。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计0分。总资产,40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固定资产,U)Oo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第六条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评分,满分为55分。(一)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1 .年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10分,本项满分为30分。2 .生产基地。达到以下所列最低规模的计10分,达不到最低规模的计0分;规模每增加20%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15分。(1)种植企业:蔬菜/水果种植面积1000亩及以上
32、,花卉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2)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100万只及以上,或生猪年出栏1万头及以上,或奶牛存栏100O头及以上。(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及以上,或工厂化养殖1500立方米水体及以上,或深水网箱10组及以上。(4)海洋捕捞(远洋)企业:年产量2000吨及以上。3 .资产总值达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的计5分,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其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资产总值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10分。1、优化生产型企业分值设定。2、企业基地评分调
33、整为10分。3、取消固定资产、总资产的加分项,改为扣分项,每项不达标扣2分。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二)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及生产设施,或交易场地及农产品运输、储藏设施,年销售收入达50001、参照省级办法标准,把加工流通企业销售额9000万基地或设施,(1)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场所;加工场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每项计5分。(2)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所;有农产品保鲜贮运设施。每项计5分。总资产
34、,60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固定资产,15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分;超过5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10分,本项满分为40分。2.资产总值达4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达1500万元的计10分,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其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5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资产总值超过4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15分。元满平调整为7500万元。2、增加企业基地评分,满分10分。3、取消固定资产、总资产的加分项,改为扣分项,每项不达标扣2分。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型:销售收入,1、种业企业销售收入达200
35、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的,每超过2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2、其他投入品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的,每超过1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基地或设施,1、种业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600万元;取得种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科研团队和科研实验室。每项计5分。2、其他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相适应的配套设施。每项计5分。总资产,1、种业企业5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2、其他企业20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固定资产,1、种业企业2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2、其他企业100O万元
36、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四)农业投入品生产型龙头企业。1 .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生产基地及设施,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0万元的,每增加15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10分,本项满分为40分。2 .资产总值达4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达1500万元的计10分,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其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5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资产总值超过4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15分。1、增加企业基地评分,满分10分。2、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持种业的政策,降低种业企业申报标准为2000万元开始计分,5000万元满
37、分;3、取消固定资产、总资产的加分项,改为扣分项,每项不达标扣2分。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交易额,(三)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7.5亿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年交易额超过7.51、参照省级办法标准,把农批市场企业交易量22.5亿1、农批农贸市场交易额达7.5亿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O分;超过7.5亿元的,每超过1.5亿元加1分,最高加10分。2、线上交易平台交易额达10亿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10亿元的,每超过L5亿元加1分,最高加10分。基地或设施,1、农批农贸市场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所;有农产品运输
38、、贮藏设施。每项计5分。2、互联网平台企业有相应的服务器、数据库等互联网基础设施,有配套的研发、运维团队。每项计5分。总资产,1.平台:5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2.市场:L5亿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固定资产,1亿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亿元的,每增加1.5亿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10分,本项满分为40分。2.资产总值达1.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达1亿元的计10分,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其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5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资产总值超过L5亿元的,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15分。元满分调整为15亿元。2、增加企业基地评分,满分10分。3、取消固定资产
39、、总资产的加分项,改为扣分项,每项不达标扣2分。其他涉农型: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其中休闲农业300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的,营业收入或年交易总额每超过10%加1分,最高加10分。基地或设施,(1)休闲农业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每项计5分。(2)农业展会企业:年举办展览场地总面积达10万平方米及以上。(3)其他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生产或研发基地;有与经营场所相适应的配套设施。每项计5分。(五)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龙头企业。对农业科技研发、休闲农业、互联网+农业等农业新业态型企业不做规模及生产能力上的具体限定。
40、由市经贸信息委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力、行业影响力、服务带动绩效进行认定与考核,其中被国家、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有国家、省、市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引进人才的企业优先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参照省级办法标准,明确农业科技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的申报与监测指标。总资产,5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固定资产,200万元及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企业带动农户能力(5分)农产品生产型、加工流通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型:1 .企业招聘农工100名以上或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的计3分,不足100名或500户的计0分;2 .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在1
41、000元以上的计2分,户均收入不足IooO元计0分。农产品市场带动型:进驻商户IooO家以上计5分,500家以上计3分,不足500家计0分。其他涉农型:对带动农户能力不作要求,本项5分转到企业及产品竞争力项综合考核。第九条企业带动农民能力评分,满分5分。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企业招聘农(渔)工200名以上或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的计3分,不足1500户计0分。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
42、得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计2分,户均收入不足100o元计0分。1、参考省级办法标准,适当降低企业带动农户要求;2、根据深圳市全面城市化及农业科技和涉农型等不以传统农业为主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对农业科技、其他涉农等企业不作带动农户的考核要求;3、根据农批市场的特殊性,以其进驻商户数量作为带动能力的考核内容。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第八条企业资产负债率评分,满分5分,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
43、分,高于70%的计0分。企业总资产报酬率(5分)企业当年总资产报酬率高于或等于上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数的计5分,高于或等于平均数50%的计3分,低于平均数50%的计0分。新增参照省级办法,新增企业总资产报酬率考核指标。企业信用(15分)1 .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2 .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社会保险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计0分。3 .企业在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贷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信贷记录的计0分。第七条企业信用评分,满分15分。经向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或市公共信用机构查询,企业无违法失信记录的计15分,出现1条违法失信记录的扣5分,出现2条的扣10
44、分,出现3条及以上的计0分。参照省级办法,修订相关内容。企业及产品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型满分15分;其他涉农型满分20分。一、企业竞争力1.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计1分;2.近三年内获得商标注册证的,计1分;3 .近三年内获得与申报类型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的计1分,有发明专利证书的,计5分;4 .有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s良好农业规范(GAP)、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等认证其中一项的,计2分;
45、5 .获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科技推广奖其中一项的,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1分;6 .建有30平方米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室(科研实验室)并实际运营的,计5分,农产品质量检测室(科研实验室)经省第十条企业竞争力评分,满分20分,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一)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企业的产品质量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达到以上要求的计10分。(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增计10分:1.有省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其中一项计3分。2 .有商标注册证的计1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或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
46、分。3 .有地理标志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分。4 .有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个计5分,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每个计2分。5 .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的,计4分。1、为落实深圳食品安全战略,推进深圳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圳品”,将“圳品”认证证书纳入企业竞争力考核范围;2、为规范行业发展,促进企业自律经营,将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守合同重信用等纳入企业竞争力考核范围;3、为支持鼓励深圳 市农业科技发展, 将经政府部门认定 的重点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等
47、纳 入企业竞争力考核 范围;4、为支持鼓励其他 涉农型企业发展, 将休闲农业与乡村 旅游示范点、农业 农村部年度展会计 划、农业农村部定 点批发市场信息采 集点等政府部门认 可的资质或荣誉纳 入企业竞争力考核 范围;5、参考省级办法标 准,更全面地考核 企业的综合实力, 调整部分企业竞争 力得分项的分值。级以上计量认证的,计6分;建有符合企业生产规模的配套冷链设施的,计3分;7 .有参与制定农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计5分,参与制定地方标准的计4分,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计1分;8 .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级每个计3分,省级每个计4分,国家级每个计5分;被认定为重点实验室的,市级计5分,省级计8分,国家级计10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计3分;9 .被评为中国种业骨干企业的,计8分;被评为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的,计8分;被评为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的,计6分;10 .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公园,3A级及以上景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