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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乡镇征收污水处理费工作方案为加强县各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县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
2、、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程序和权限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县各乡镇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及要补偿污水处理费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及其工人工资等合理费用。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科学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辖区内(含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和住建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
3、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收费主体征收污水处理费,或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收,征收方式如下:(一)使用当前供水单位(如:当前石龙镇集镇区供水单位为巴安水务有限公司,如供水单位发生变化,以实际供水单位为准)供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按月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其污水量计量标准以水表显示的用水量为准。对已安装污水在线监测及计量装置的用户,按实际排放的污水计量收取。(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当前供水单位按月代征。单位、企业和个人可选取以下计量方式:1.对已安装污水在线监测及计量装置的用户,按实际排放的污水计量收取;2 .对未安装污水
4、计量装置,但已安装取水计量的用户(含办理取水许可水利部门计量量),按取水计量量收取;3 .对未安装污水、取水计量装置的用户,其污水量计量标准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三)使用其他供水单位供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当前供水单位按月代征,其污水量计量标准以水表显示的用水量为准。三、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后,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实际处理量、并结合污水处理后排放达标情况计算支付,由财政部门根据排水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量,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拨付污水处理企业。四、污水处理费收费
5、标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要与污水处理率(即污水处理量/污水排放总量xl00%).达标排放(指出水主要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氢浓度等指标)和污泥处理情况挂钩。(一)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县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象价格(2016)12号)文件规定,居民污水处理费按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按1.20元/立方米征收。本方案中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用户,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和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户。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按照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
6、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件规定划分。(二)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建设且已经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企业,在建设期间,可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污水处理企业,以补充污水处理企业部分建设资金,污水处理费开征三年后,污水处理企业仍未建成投入运营的,停止建设期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污水处理企业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及住建局按程序和规定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五、实施范围根据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8)408号
7、)文件中第三条规定,凡在下列区域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一)县城及以上的城镇建成区;(二)县城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到的乡镇、工业园区(含规划服务范围);(三)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可研并得到批复的乡镇或工业园。六、其他(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宣传、协调工作。(二)各污水排放单位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镇地下管网的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超过排放水质标准的,应当自建预处理设施,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城镇污水市政管网。七、本办法内容如有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符的,从上级文件规定。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