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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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操作规范(2020版)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1.1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1.2 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省集采机构“)是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接受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1.3 省集采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下原

2、则:1.3.1 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132信息基础依靠部门协同。省集采机构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主要依托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1.3.3保障医药企业的合法权利。省集采机构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第二章信用评价目录清单2.1 评价范围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

3、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本规范所称医药企业包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2.2 清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制定公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省集采机构不自行增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可结合工作实际,向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提出修订目录清单的意见建议。2.3 清单内容

4、231“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23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2.3.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23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235“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等,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236“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23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

5、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2.4 事前公开省集采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信息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使医药企业可以在提交守信承诺前,充分知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具体要求。第三章落实企业守信承诺3.1 适用范围医药企业参加或受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平台挂网(含备案采购),应作出书面守信承诺。3.2 承诺主体3.2.1 医药企业或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子公司作为医药产品挂网、中标或配送主体的,亦作为承诺主体和承担失信责任的主体。322下属子公司作为承诺主体和承担失信责任的主体时,违背承诺的失信责任不自动扩展到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子公司。3.3 承诺

6、事项医药企业守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331承诺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不发生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所列行为。332承诺对于其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以下简称员工),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企业)实施失信行为使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获得或增加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的,承担失信违约责任。3.3.3承诺发生失信行为时,接受本规范提出的处置措施。3.4 承诺方式3.4.1 医药企业正式签署并向省集采机构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3.4.2 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统一向省集采机构提交,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无需重复提交。3

7、43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省集采机构不得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销售药品或医用耗材。3.4.4 守信承诺是医药企业对自身的价格行为、经营行为作出整体承诺,原则上不要求医药企业按具体产品、具体采购活动分别承诺、重复承诺。3.4.5 省集采机构收到医药企业书面承诺后,按一定规则编号归集。编号规则为CN+地区码+企业码+时间码。其中,地区码采用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编码。企业码采用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间码统一按照年/月/日的方式编制(YYYY/MM/DD),以医药企业书面承诺的落款时间为准。35承诺周期医药企业守信

8、承诺不设固定的有效期,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要重新向集中采购机构作出书面承诺:351承诺方因资产重组、企业更名、生产许可持有关系改变或者其他导致投标挂网主体改变,需要变更承诺主体的。352承诺主体不变,承诺主体的法人代表变更的。353在已承诺省份无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或所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均无平台采购记录且超过1年的,再次申请投标挂网前应重新提交书面承诺。354确有必要重新作出书面承诺的其他情形。3.6省集采机构应使医药企业知悉承诺的事项、依据以及后果,必要时指导医药企业规范填写。第四章采集记录失信信息4.1 采集记录医药企业主动报告的信息4.1.1 报告主体:提交承诺的医药企业作为主

9、动报告的责任主体,对于企业自身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存在属于231237项的失信行为,主动向省集采机构报告失信信息。4.1.2 报告内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印发之日(2020年8月28日)起,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因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向省集采机构提供具体信息。具体报送要求见附件2。以医药商业贿赂为例,报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产品和金额、案由和判决结果、当事企业和人员等。涉及商业贿赂的,应详细说明涉案药品或医

10、用耗材(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回扣”情况,包括给予回扣的对象、金额、方式、资金来源,单件药品或医用耗材“回扣”占零售价格的比例等。4.1.3 报告要求:医药企业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本规范称“日”均指自然日,下同,有特殊说明的除外。)内向案件发生地的省集采机构提供书面报告。医药企业报告信息应及时、全面、完整、规范,不得瞒报、漏报、不报。医药企业对判决、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上诉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影响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集采机构报告失信信息。4.2 采集记录部门公开或产生的信息421省集采机构通过梳理汇总各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

1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主动采集信息。如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法院判决文书,税务机关网站披露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开文书信息披露不完整的,应及时与相关机关、部门沟通或提请同级医疗保障局与相关机关、部门沟通,争取信息支持。422省集采机构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相关部门的合作框架下,采集记录或商请相关部门协助提供发生在本地区范围内的案件信息,包括涉案产品和金额、案由和判决结果、当事企业和人员等。423省集采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第五章失信行为信用评级5.1 评级主体5.1.1 信用评级以省为单位进行,由省集采机构具体负

12、责实施,接受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1.1 2实行跨省联盟采购时,对于医药企业在成员省份已产生的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简单放大应用范围,可在联盟采购规则中规定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规则,使应用程度和方式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范围等相当。1.2 裁量基准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具体的裁量基准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价采指导中心”)另行发布并动态更新。1.3 评级方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基本方法是先评具体行为的信用等级,再根据各个

13、行为的信用等级综合确定失信主体的信用等级。531以承诺主体为单位,汇总相关的失信行为。532按照裁量基准,对各失信行为评定等级。1.3.3 按照各失信行为的评定等级综合确定信用评级结果。即先对评定等级具有累加递进关系的不同失信行为,按照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折算。在完成折算的不同失信行为中,选择失信评定等级最高的,作为承诺主体当期的信用评级结果。1.3.4 省集采机构可在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1.4 评级要求信用评级所依据事实限于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失信事项,本省未发生失信行为的,不以在其他省份的失信行为、失信等级作为本省信用评级结果,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

14、险警示名单的除外。1.5 评级周期省集采机构每季度第1个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集中公布最新一期信用评级结果,并同步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1.6 企业申辩1.6.3 省集采机构正式公布信用评级结果前20日,应书面通知相关医药企业,告知信用评级的结果和依据,便于企业核对更正信息、提出申辩意见。1.6.4 对于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信用评级结果与所依据的事实不符、以及对信用评级适用的裁量基准存在异议的,企业可在此期间正式提交书面申辩意见,说明申辩理由,提供相应证据,提出更正建议。申辩有效的,省集采机构据实相应调整信用评级结果,并在集中公布最新一期信用评级结果前反馈企业。563省集采机构书面通报送出

15、5日后,确实无法确认医药企业收悉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提醒告知医药企业。采取公告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并由省集采机构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媒体等刊登公告。第六章失信责任分级处置6.1 本省按照信用评级结果分级采取处置措施6.1.1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省集采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6.1.2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外,应在医药企业或相关医药产品的平台信息中标注信用评级结果,并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生产、配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时,自动提示采购对象的失信风险信息。6.1.3

16、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针对医药企业具体药品或医用耗材采取限制或中止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的,应当是责任可以明确归集到该药品或医用耗材的失信行为,按照533的评级方法折算已经足以构成“严重”失信的情形。6.1.4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6.1.5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

17、业,省集采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6.1.6 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采取分级处置措施,并兼顾药品可及性。6.1.6.1 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是指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同时具有以下特征:6.1.6.1.1 属于独家生产且已连续3个月的月度“3日配送率”低于40%o月度“3日配送率”=月度内企业收到医院的药品或医用耗材订单后3日内的送出金额:该月度的医院订单金额Xlo0%。送出金额、订单金额以集中采购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6.1.6.1.2 具有不可替代性,停止供应会导致临床治疗手段缺失或临床治疗方案无法实施。6

18、.1.6.1.3 具有重要治疗价值,停止供应会严重影响患者生命安全。6.1.6.2 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符合前款所述特征的,不影响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医药企业滥用上述条款,通过限制供货等方式人为制造供应紧张、规避处置措施,应从重调整信用评级。6.163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符合前款所述特征,不宜采取暂停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的,可在征求临床意见评估确认的基础上采取替代性措施,如将暂停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的处置措施延后至其他企业能够满足供应时实施,或要求企业按照失信行为发生前较低的历史价格稳定供应药品或医用耗材。第七章医药企业信用修复7.1 自动修复

19、7.1.1 失信行为时间超过3年的,失信信息保留但不再作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具体事项自动修复时间不宜以3年为周期的,在裁量基准中另行规定。7.1.2 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涉事企业可向省集采机构申请,经逐级核实后重新评价评级。7.1.3 失信行为的时效标准根据失信行为的类型分别计算。7.1.3.1 属于231和232的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自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之日起计算。其中,法院判决以初审判决的生效之日为准。例如,某企业于2018年1月1日发生商业贿赂行为、2020年9月1日法院初审判决生效。自2023年9月2日

20、起,可认定为该失信行为失去时效性的,不再作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7.132属于233和2.3.4的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自企业纠正价格之日起计算。7.1.3.3属于2.3.5的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自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正式通报约谈结果之日起计算。7.1.3.4属于236和237的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自相关事实认定决定或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7.2主动修复主动修复信用主要是针对具体失信行为采取的纠正、弥补措施。可以采用的具体措施如下:721终止相关失信行为。722对涉案员工、委托代理企业采取法律和合同框架内的规范措施,直至解除雇佣(同前)、委托代理关系。723公开发布致歉声

21、明消除不良影响。724提交合规整改报告接受合规检查。725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原则,主动剔除涉案产品价格中的虚高空间。其中,属于医药商业贿赂行为的,价格虚高空间按照回扣金额在药品价格中的占比计算。726主动退回不合理价款。根据失信行为类型,主动退回金额不少于不合理价款的80%,视为该修复措施有效。7.2.6.1属于2.3.1的失信行为,按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本省份范围最近1年的销售金额(价格按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计算)和回扣比例之积计算不合理价款。7.2.6.2属于2.3.2的失信行为,按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无税金额计算不合理价款。726.3属于233和2.3.4的失信行为,按以不

22、公平高价在本省份销售的违法违规金额计算不合理价款。违法违规金额是指按照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不合理涨价部分折算的销售金额。如2019年1月1日企业实施某价格违法行为,2019年5月1日在某省完成涨价n%,2020年1月1日被裁定违法或违规,随后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通过在该省的违法违规金额等于,2019年5月1日直至纠正价格前销售金额和n%的乘积。主动退回不合理价款得到接收主体(支付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费用的医保基金、单位或个人)确认。无法有效退回的,不影响医药企业采取其他措施修复信用。7.2.7公益性捐赠不合理价款。公益捐赠性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视为该修复措施有效。7.2.7.1根据失信行为类型

23、,公益捐赠性金额不少于不合理价款的80%o不合理价款的计算规则同7262及726.3。727.2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当是国内合法注册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慈善组织或基金会。727.3明确捐赠用途是为罹患罕见病、严重职业病、贫困群体易患病、儿童疾病以及其他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医疗救治提供资金支持。7.2.74捐赠不附加患者消费条件,不要求以患者购买指定产品为前提。727.5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通过专门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7.2.8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如医药企业声称价格失信行为是上游原料、辅料等被垄断或者下游销售渠道被控制的,主动指证实际控制方、能够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并承诺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执法的,

24、可视为有效的信用修复措施。不同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措施随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一并发布。7.3修复效果7.3.1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效果的确认。7.3.1.1医药企业信用自动修复的,由省集采机构根据规范及时确认是否有效,根据相关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实际的价格和经营行为合理调整其失信等级,直至清零。7.3.1.2医药企业采取措施主动修复信用的,应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正式的信用修复报告,包括修复措施针对的失信事项、修复措施的具体内容、修复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等,由集中采购机构核实并根据裁量基准和修复措施的对应关系,及时确认修复是否有效,并根据相关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实际的价格和经营行为合理调整其失信等级,直至清零。7

25、.3.1.3医药企业从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中撤销的,省集采机构应根据相关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实际的价格和经营行为合理调整其失信等级,直至清零。732医药企业在接到省集采机构通报后(5.6.1),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但未达到信用修复效果的,不影响省集采机构如期更新信用评级结果、采取处置措施。7.3.3医药企业有效修复信用的,集中采购机构只调整信用评级结果,保留医药企业失信事实记录,不得擅自删除。第八章信用评价制度的信息化建设1.1 国家医保局价采指导中心统一归集全国的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行为案例信息1.1.1 属于2.3.12.3.4的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取属地原则和同级原则,分别由

26、地市级和省集采机构采集记录。属于235237的失信行为案例信息,由省集采机构采集记录。1.1.2 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记录不固定周期,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上传信息的格式见附件2。1.1.3 采集记录的失信行为案例信息由省集采机构核验后加盖电子签章上传国家医保局价采指导中心。国家医保局价采指导中心复核并编号后,统一导入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行为案例信息库。1.1.4 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需要更正失信行为案例信息的,由省集采机构发起,国家医保局价采指导中心负责复核及更正入库信息。1.2 国家医保局价采指导中心统一归集全国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

27、1.2.1 省集采机构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填写“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附件3),加盖电子签章上传国家医保局价采指导中心。国家医保局价采指导中心复核并编号后,导入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822省集采机构上传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同一主体同一张表,如同一主体存在多项失信、失信行为涉及多种药的,按本表相关格式要求自动续表,填报完整。1.2.3 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上升为“严重”“特别严重”的,应在当期更新信用评级结果时,按照附件3同步上传国家医保局价采指导中心。1.3 建设方式在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信息化建设期间,省集采机构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

28、等,提供电子化、网络化的便捷渠道,并注意保障信息安全。附件: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2 .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3 .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模板)XXX省(区、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我方(XXX公司),就在你省(区、市)参加或受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平台挂网、产品配送,郑重做出以下承诺:一、严守法纪、恪守诚信(一)我方承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的政策,以及(相关的集中采购文件)之规定,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的交易环境。(二)

29、我方承诺,不向采购我方药品(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我方承诺,不实施虚开虚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形式虚构服务套现洗钱行为。(四)我方承诺,不利用药品(医用耗材)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操纵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牟取暴利。不针对不同群体、不同渠道制定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差异化定价。二、履行合同、配合监管(一)我方承诺,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能力,除我方不可抗的因素造成供应困难外,保证在采购周期按照中标(挂网)价格及时足量供应药品(医用耗材),满足临床需求。(二)我方承诺,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法定原

30、则定价,将价格与成本、供求合理匹配,保持不同品规、不同区域之间价格平衡,维护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第三方实施垄断、操纵市场,或要素成本剧烈变化等情形被动提高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的,我方承诺在上述情形终止后,及时纠正价格。(三)我方承诺,及时、全面、完整、规范申报失信信息,不漏报,不瞒报,不推诿。三、违约担责,接受处置(一)我方承诺,如我方药品(医用耗材)购销中存在违背已承诺事项的,我方愿意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二)我方承诺,严格管理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我方员工在我方

31、药品(医用耗材)购销中因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我方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三)我方承诺,严格约束委托代理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受我方委托代理人,因涉及我方药品(医用耗材)的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我方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四)我方承诺,主动维护良好信用,必要时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承诺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年一月日医药企业失信

32、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文书编号:CJ+地区码+企业码+时间码(地区码、企业码、时间码的规则和格式同医药企业书面承诺编号,时间码按7.1.3所列各类事项时效标准起始时间)标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市(地、州、盟)(医药企业标准全称)涉案/涉事信息(医药企业/医药企业员工/医药企业委托代理人)于(时间YYYY/MM/DD)至(时间YYYY/MM/DD),分次向(受贿主体】)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药品/医用耗材通用名称“商品名/品牌名称”)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万元,其中单笔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最高的,折合人民币万元,涉及其生产的被(审判

33、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初审/终审/查实认定违反XXX法第X章第X条第X款,构成(罪名)罪,判决结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2自(时间YYYY/MM/DD)生效。(医药企业)于(时间YYYY/MM/DD)至(时间YYYY/MM/DD),自(开票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张,价税合计一万元,违反XXX法第X章第X条第X款,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自(时间YYYY/MMZDD)生效。1 .受贿主体可隐去单位名称和个人信息,如XX市某三级甲等公立医院XX科主任2 .法院裁判文书编号、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的文号或编号因(药用/医用原料企业)对(药用/医用原料名称

34、)实施垄断,采购该原料的(医药企业)较大幅度上调(药品/医用耗材通用名称“商品名/品牌名称)价格。(药用/医用原料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认定构成垄断,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自(时间YYYY/MM/DD)生效后,(医药企业)拒绝纠正偏高价格。因(医药企业)较大幅度上调(药品/医用耗材通用名称“商品名/品牌名称”)价格,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认定一违反XXX法第X章第X条第X款构成垄断/价格违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自(时间YYYY/MM/DD)生效后,(医药企业)拒绝纠正违法价格。因(医药企业)经营的(药品/医用耗材通用名称“商品名/品牌名称”)价格出现第(裁量基准2.5.1

35、.12.5.1.6)类异常变动,于(时间YYYY/MM/DD)被(省份)医疗保障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企业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作出虚假陈述或承诺。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报送省份:报送年度:20年度填表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基本信息主体名称(1)主体类型(2)主体性质(3)代表人(4)代表人联系方式书面承诺编号(5)二、信用评级结果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三、失信事实(6)(一)失信行为之一失信行为类型(7)失信责任类型(8)失信采集文书编号(9)是否有效修复信用(10)1、涉及的医药产品信息(八)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进口/国产产品编码(11)涉及金额(1

36、2)失信行为发生时间(YYYY/MM/DD)失信行为期间平台采购价格本次报送时平台采购价格完税出厂价格(13)出厂销售费用率出厂销售利润率流通差价率(14)回扣比例(15)年采购规模(16)配送到位率(17)医保支付(18)2、涉及的医药产品信息(B)(二)失信行为之二失信行为类型失信责任类型失信采集文书编号是否有效修复信用注:(1)主体名称是指参与挂网投标、作出守信承诺、承担失信责任的主体的全称,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个人;(2)主体类型是指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中的一种;(3)主体性质是指国有企业、民营

37、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一种;(4)代表人是指与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签名一致的法定代表人;(5)承诺编号是指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编号:(6)失信事实是指本报送年度中,历次信用评级所依据的失信事实,无论是否被自动修组或主动修复,均应据实填写;(7)失信行为类型按失信行为在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对应的序号填写;(8)失信责任类型包括三类:一是“直接责任”,如承诺主体或其雇员失信行为导致的责任;二是“间接责任”,如承诺主体为其委托代理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三是“被动责任”,如企业声称其失信行为是上、下游垄断造成的被动结果。(9)失信采集文书编号是指该失信

38、行为对应的“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的编号;(10)未主动采取措施修复信用的填“否二主动采取措施修复信用的,按照操作规范第6.2条所列措施的编号据实填写;(11)产品编码是指医疗保障药品分类与代码,以及医疗保障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12)涉及金额的内涵取决于失信行为类型(7),如失信行为属于医药商业贿赂的,涉及金额指以药品A为载体的行贿金额;属于涉税违法的,是指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票面金额,不能对应具体药品的,可在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编码等栏填为“/”;属于价格垄断、价格违法的,涉及金额是指按照不公平高价在本省范围内销售的溢价金额(详见操作规范);(13)纯进口医药产品填写最近一年的平均进口到岸价格,出厂的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两栏可为“尸;(14)流通差价率是指从完税出厂价格到失信行为期间平台采购价格的加价率;(15)回扣比例是指企业主动报送信息承认的回扣比例,或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所反映的回扣比例,不涉及商业贿赂的可为“/”;(16)年采购规模是该年度本省份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A的数量,按单支单片统计;(17)配送到位率是该年度药品A在本省份集中采购平台统计的平均配送到位率;(18)医保支付填写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未列入支付范围,按0%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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