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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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1编制依据11.2 适用范围11.3 工作原则11.4 事故分级21.5 应急预案体系31.5 .1应急预案31.6 .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42组织指挥体系42.1 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42.1.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42.1.2县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52.1.3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62.1.4应急工作组72.2 专家组93运行机制93.1 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93.1.1 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分析及处置措施93.1.2 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分析及处置措施IO3.1.3 烟花爆竹事故风险分析及处置措施113.2 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H3.

2、3 监测与预警113. 3.1监测114. 3.2预警123.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43. 4.1分级应对144. 4.2响应分级153.5 应急处置与救援183.5.1信息报告183.5.2先期处置193.5.3指挥协调193.5.4处置措施213.5.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33.5.6应急结束243.6恢复与重建243. 6.1善后处置244. 6.2调查与评估265. 6.3恢复重建264准备与支持266. 1人力资源266.2 财力支持276.3 物资装备286.4 交通运输保障286.5 医疗卫生保障286.6 通信保障296.7 科技支撑295预案管理297. 1预案编制297.

3、2 预案审批与衔接307.3 预案演练307.4 预案评估与修订307.5 宣传与培训315. 5.1宣传316. 5.2培训315.6责任与奖惩325. 6.1奖励326. 6.2责任326附则337附件337.1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标准337.2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347.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357.4 4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录361总则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

4、会稳定。1.1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县(以下统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以及事后恢复重建工作。1.3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建

5、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符合本县实际的应急管理体制;(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的工作

6、合力;(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本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兼职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全县生产安全事故;(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合法经营,使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1.4 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7.1

7、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1.5 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县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故救援方案。1.5.1 应急预案(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2)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由各负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的牵头单位负责编制。(3)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负责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5.2 应急预

8、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指南。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事故救援行动方案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

9、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2组织指挥体系2.1 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 1.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县应对灾害灾难指挥部具体指导下,承担全县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3. 1,2县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可由附件7.2“生

10、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中的主要牵头部门和附件7.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中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1)县属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相应类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

11、筑工程、燃气、供水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县科技局)、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县经贸局(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网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2)县指挥部的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面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协调现场救援所需应急力量、设备设施、资源信息、专家支持等;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态势,决定扩大应急的相关事项,批准重大应急行动;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外部

12、救援力量;收集信息,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决定本级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成立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2.1.3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目标是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办法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现场指挥部职责是:(1)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布置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2)掌握

13、现场态势,确认救援条件,确定救援方案,根据事故发展状态,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3)确定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外请求协调调配;(4)组织实施伤亡人员救护、工程抢险、人员疏散、人员安置及财物转移等应急救援工作;(5)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及救援情况;(6)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1.4应急工作组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县指挥部一般设立8个应急工作组。根据事故类型和相应级别的不同,具体设立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随之变化,具体由县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是:(1)警戒保卫工作组。由县公

14、安局负责,县公安局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实施交通管制工作等;(2)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合山中队等负责,县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领域)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或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合山中队队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现场人员搜救,事故控制及各种事故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3)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人民医院、事故发生地乡(镇)卫生院、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4

15、)后勤保障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经贸局(科技局)、公安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质、装备、供水、供电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5)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事故单位、红十字会等部门协同配合。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6)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由县民政局负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总工会、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等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县民政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伤亡

16、人员的安抚及事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7)新闻报导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协同配合。县委宣传部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抢险的信息发布等工作;(8)事故调查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前期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提供给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

1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到达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2 专家组县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市安全生

18、产专家库成员,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2.3 机制3.1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目前,县辖区内共219家工矿商贸重点企业。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家、经营单位3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其他商贸企业183家等。3.1.1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分析及处置措施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炮烟中毒窒息、井筒、冒顶片帮、透水淹井、山体滑坡及坍塌、冲击地压、触电、机械伤害、特种设备、火灾、爆破、坠落和尾矿库溃坝、泄漏、移位等事故。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所采取处置的措施也各不相同,具体参考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有关条款。3.1.2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分析及

19、处置措施由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复杂以及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使得在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及废弃过程中,稍有不当或疏漏,就会引发泄漏、中毒、爆炸和火灾等连锁式事故,就会对人民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定造成重大危害。因此,管理不善、监控不力、操作不当、运输不妥和设备装置的事故隐患等原因或自然灾害、其他事件均可能造成或衍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的类别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两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具体参考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20、预案有关条款。在需要采取紧急疏散、转移群众的应急救援措施时,县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重要的应急工作任务之一是组织实施好当地群众的疏散转移工作的实施。3.1.3烟花爆竹事故风险分析及处置措施烟花爆竹事故具有事发突然、发展迅速、危险性大、影响范围广、极易造成大范围或重大人员伤亡等显著特点。在运输、经营、燃放过程中,稍有不当或疏漏,极易引发事故。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以及引发的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次生灾害而导致人员伤亡。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管理不善、监控不力、操作不当、运输不妥和设施、设备存在隐患缺陷等,另外,自然灾害、其他事件也可能造成或衍生烟花爆竹事故。针对烟花爆竹事故,主要

21、采取浇水淋湿、引爆、隔离、覆盖、转移、收集等处置措施。具体参考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条款。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主要的任务是抢救受伤人员,防止再次爆炸,可能需要采取紧急疏散、转移群众的应急救援措施。3.2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目前我县的主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1)县消防救援大队;(2)医疗急救中心(县人民医院);(3)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合山中队;(4)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钢中队。3.3监测与预警3.3.1监测(1)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控与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控网络

22、体系,包括监控常规数据库的建立、对事故风险进行分析与分级等;(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控的具体项目、所需设施、设备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各专项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在其制定的专项预案中具体明确;(3)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的重要信息、重大风险信息,应当及时报县应急管理局。3.3.2预警(1)预警级别。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11级(较大)、IV级(一般

23、),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2)预警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划的蓝色预警,须经市指挥机构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县指挥机构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且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

24、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25、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有关乡镇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4)解除预警措施。当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5)预警信息发布形式:预警信息的

26、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3.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3.4.1分级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涉

27、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牵头应对部门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具体见附件7.2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3.4.2响应分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领导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当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对;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当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时,

28、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对;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重要节点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县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在参照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级别的设置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1)三级响应。发生IV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

29、达到启动三级响应标准后,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步骤: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三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召开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必要时,副指挥长坐镇指挥。(2)二级响应。发生在跨乡

30、(镇)区域的IV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严重的IV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步躲: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二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召开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

31、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必要时,指挥长坐镇指挥;涉及跨越本县行政区域、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支援,或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3) 一级响应。发生H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生产安全事故为较大以上级别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一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2、召开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县级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指挥长坐镇指挥。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坐镇指挥;涉及跨越本县行政区域、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支援,或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做好配合市、自治区或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1 .5应急处置与救援3 .5.1信息报告(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

33、立即向应急救援队伍报警,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同时按规定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报告时限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2)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核查情况完毕后,按级别要求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和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初次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3)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情况核实后,按规定及时报送上级党委、人民政府,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4)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34、要全面掌握事故信息,按规定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5)较大级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3.5.2先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立即向应急救援队伍报警,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3.5.3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

35、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县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上提。(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县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

36、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上级政府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县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3)协同联动。武警中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专兼职救援队伍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需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民兵预备役、社会力量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

37、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3.5.4处置措施(I)制订救援方案。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订事故救援方案。(2)警戒保卫。县公安局要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3)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根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根据需要,交通运

38、输部门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4)抢险救援。县人民政府依托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重点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解决抢险救援中需要解决的问题。(5)现场监控。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6)医疗卫生救助。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卫生及医疗救护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协助动员有关力量开展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

39、指挥部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在县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的协同下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迅速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确保群众安全、稳定。(9)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由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物资供应工作组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10)扩大应

40、急。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3.5.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县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I)信息发布原则。县委宣传部要指定有关人员作为新闻发布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社会公众的,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

41、及时发布预警信息。(2)信息发布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跨县级行政区划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我县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市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3)信息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县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

42、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加强对负面信息管控,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确保舆情向客观正确方向发展,防止网上网下联动,造成新的灾害和混乱。3.5.6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或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3.6恢复与重建3.6.1善后处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牵头负责善后处置的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

43、置工作。(1)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遇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2)卫生防疫部门及时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杀、消毒及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市政部门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补偿清单由参加救援的单位提出,报汇总审核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定,报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

44、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5)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付和抚恤。(6)如有需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负责向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请求援助的报告。(7)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动做好保险支付工作。(8)社会救助。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救济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救济职责和遇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县司法局负责牵头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县应急

45、管理局、经贸局(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不依法履行救援和善后处理等义务的,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为救援资金。3. 6.2调查与评估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4. 6.3恢复重建应急结束后,事故单位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从业人员需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要组织制定恢复生产实施方案,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县

46、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4准备与支持4.1 人力资源(1)县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加强与县消防救援队伍沟通与协调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2)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合山中队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可应对矿山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3)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应急队伍人员、我县各类兼职应急队伍人员,必须具备身体健康条件,并具有参加相应的应急救援能力。兼职应急队伍人

47、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相关应急能力的应知培训和应会训练。(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县消防救援队伍、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合山中队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救援、跨县救援合作机制,提升整体救援能力。4.2 财力支持(1)县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县所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本县财政预算。(2)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受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提出支持请求,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影响情况,如有必要,应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县财政部门积极配合。(3)在事故处置中,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4)建立健全县级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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