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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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分别简称学位条例实施办法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校依据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学科门类与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第三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可申请相应学位。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经德育考核合格,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研要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

2、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的工作能力。第五条我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硕士研究生满足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通过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完成系统完整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每年定期办理。第六条硕士学位的考核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四

3、)我校为满足本细则第四条要求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考试一般与本校硕士研究生同时进行。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统考和学科综合考试,并公开发表1篇本专业的学术论文,通过硕土学位论文答辩,方可申请学位。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的工作能力。第八条硕士学位申请(一)硕士学位申请包括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匿名评阅、预答辩、答辩等环节,须依次通过。(二)硕士学位申请应由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并出具详细的论文评阅意见。(三)硕士学位论文须经过重复

4、率检测,检测结果须符合复制比要求方可进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复制比要求按照XX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的暂行规定执行。(四)通过重复率检测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匿名评阅后方可进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硕士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硕人员的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按照XXXX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执行。未通过论文匿名评阅,则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在六个月以后至一年内(不得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初次评阅意见中半数及以上为“同意答辩”,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毕业答辩,在最长有

5、效修业年限内可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五)培养单位应为通过匿名评阅的学位申请人举行预答辩。预答辩时间在正式答辩30天之前,预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硕士生导师至多一名;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预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原则上应出席预答辩,但不得担任预答辩委员。预答辩结果按通过和不通过评定。预答辩通过者,进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预答辩不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终止,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毕业答辩,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可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六)培养单位应为通过预答辩

6、的学位申请人举行答辩。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硕士生导师至多一名;至少包括一名校外专家;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包括一位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业界专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名具有导师资格的专家、一名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论文应在答辩一周之前送交答辩委员。导师应出席答辩会,

7、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情况,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且应在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时或答辩委员会认为须导师回避时离场。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同意,方为通过;答辩未通过者,终止该次学位申请,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内(不得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修改论文,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一次;两次答辩未通过者,不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学位论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议。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改

8、。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已达到毕业标准,可作出通过毕业答辩的决议。申请人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可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第九条硕士研窕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须按时填报、提交学校规定的硕士学位审批呈报表、审批表等材料。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议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按照X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要求,对本培养单位或委托单位硕士学位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对拟授予学位人员中存在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出现复评、答辩表决票中有反对票、答辩成绩处于“及格”分数段(70分以下、60分及以上)情况之一的,须隐去作者及其导师身份信息,对其论文进行单独

9、审查,单独投票、计票,作出建议或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表决结果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分委会不予审查。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校委会对分委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决议。校委会对分委会作出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求分委会主席陈述具体情况,审议后单独投票表决。学位评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表决原则上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10、。会议应有记录。经校委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作出以下决议:暂缓授予学位;或允许在三个月以后且不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或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对于以上决议,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章博士学位第十二条经德育考核合格,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论文发表等科研要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十三条我校每

11、年定期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博士研究生满足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通过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完成系统完整的学位论文,达到学术成果要求,经导师同意,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第十四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外国语。能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四)我校为满足本细则第十二条要求所制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

12、100-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反映作者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第+六条博士学位申请(一)博士学位申请包括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匿名评阅、预答辩、答辩等环节,须依次通过。(二)博士学位申请应由本人提出,经责任博导同意并出具详细的论文评阅意见。(三)博士学位论文须经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须符合复制比要求方可进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博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复制比要求按照XX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的暂行规定执行。(四)经过重复率检测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匿名评

13、阅后方可进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按照XXXX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执行。未通过论文匿名评阅,则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在六个月以后至一年内(不得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评阅意见中半数及以上为“同意答辩”,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博导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毕业答辩,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可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五)培养单位应为通过匿名评阅的学位申请人举行预答辩。预答辩时间在正式答辩30天之前。预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半数,主席由具有正

14、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预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原则上应出席预答辩,但不得担任预答辩委员。预答辩结果按通过和不通过评定。预答辩通过者,进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预答辩不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终止,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博导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毕业答辩,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可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六)培养单位应为通过预答辩的学位申请人举行答辩。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至多一名:至少包括两名校外专家: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

15、委员名单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论文应在答辩一周之前送交答辩委员。导师应出席答辩会,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情况,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且应在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时或答辩委员会认为须导师回避时离场。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同意,方为通过;答辩未通过者,终止该次学位申请,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三个月以后至两年内(不得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修改论文,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一次;两次答辩未通过者,不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答辩委员会认为

16、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位论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分委员会审议。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改。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已达到毕业标准,可作出通过毕业答辩的决议。申请人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可重新按流-IOI-程要求申请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公告须至少提前三天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第十七条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须按时填报、提交学校规定的博士学位审批呈报表、审批表等材料。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

17、会审议各分委会按照x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要求,对本培养单位博士学位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对拟授予学位人员中存在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出现复评、答辩表决票中有反对票、答辩成绩处于“及格”分数段(70分以下、60分及以上)情况之一的,须隐去作者及其导师身份信息,对其论文进行单独审查,单独投票、计票,作出建议或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表决结果报校委会审议。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分委会不予审查。第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委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审查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校委会对分委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

18、审核,作出决议。校委会对分委会作出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求分委会主席陈述具体情况,审议后单独投票表决。学位评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o表决原则上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会议应有记录。经校委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作出以下决议:暂缓授予学位;或允许在三个月以后且不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或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对于以上决议,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四章名誉博士学位第二十条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卓越学者、科学家或著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其

19、他知名人士申请我校名誉博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条例办理。第五章其他第二H一条不受理学位申请。在校期间因考试或学术违纪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第二十二条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研究生在规定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毕业证书的:(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三条不授予学位。研究生在规定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i的,我校不授予其学位:(一

20、)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或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二)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的;)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中期考核、重复率检测、同行评阅、预答辩、答辩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二十四条撤销学位。对已授予的学位,如经学校认定存在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校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议,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将撤销学位的决议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交回其学位证书,做作废处理;(三)发布撤销学位公告,声明证书失效;(四)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五)通知图书馆、档案馆等存放学位论文的

21、单位,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六)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当事人对不受理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校委会提出申辩,申辩材料提交至校委会办公室。对校委会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XXXX大学学生申诉有关规定,按程序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分委会提出申诉。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分委会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在我校学习的国际研究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或英文撰写。第二十七条学位证书由我校颁发,自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证书生效第二十八条培养单位应为每一位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硕人员建立学历学位档案,并按时归入学校档案馆。学历学位档案材料应包括毕业或学位申请各环节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关于毕业答辩相关条款不适用于同等学力人员。第三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XXXX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传研字(2022)32号,2022年2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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