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场监管部门关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或市场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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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市场监管部门关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或市场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根据20XX年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方案要求,落实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X发改价格(20XX)X号)精神,为切实规范务全市教育、培训收费行为,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现向市公办和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职业高中、中职院校、中专、技校、技工学校)、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一、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

2、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严禁通过“家委会”等名义,变相乱收费。二、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严禁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严禁收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三、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遵守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

3、续收费。四、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教育收费政策文件。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严禁重复、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校费、帮困基金等类似费用;严禁收取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择校费、补课费等费用;严禁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五、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回扣、返还款等行为;严禁将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或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或资料;严禁违反规定、违背学生及家长自愿,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教育主体应当加强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教育市场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教育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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