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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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和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评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等规定的培训条

2、件。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对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培训质量评估表(见附件)进行自评,自评结果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承诺后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五条新申请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向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培训质量评估表。第六条首次综合评估时,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所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也可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再次综合评估采取抽查方式开展,抽查比例不低于50%o第七条综合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当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负责人或所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主

3、要负责人担任,并对综合评估结果负责。第八条综合评估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综合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75(含)-90分为良好,得分60(含)-75分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九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核定或调整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业务范围。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培训业务范围及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并书面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十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综合评估档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培训质量评估表、培训机构教师花名册、实操设备设施清单及现场影像资料等。第十一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综

4、合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对综合评估结果良好及以上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支持机构健康发展。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存在虚报、瞒报、谎报或提供欺骗、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一经发现,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相关业务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第十三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综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责令暂停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业务,并提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暂停培训系统账号。第十四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级

5、、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评估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评工作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应急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并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应急管理厅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附件:R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培训质量评估表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迫切需要。2013年5月,国务院取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可,培训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行和行业自律。2016年8月,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规定,但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对培

6、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公场所、实操设备设施等无定量规定,对培训机构缺乏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导致培训机构无序发展、恶性竞争,甚至出现了大量的“一个老板、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台电脑、一个章子”等“五个一”培训机构。2024年1月,应急部重新发布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但仍未对培训机构退出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二是推动机构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培训机构市场化运行以来,机构数量无序扩张,一些培训机构只招生不培训,转包学员从中牟利;一些培训机构长期不投入,不按国家大纲要求开展实操培训或培训“走过场”,培训档案造假;一些培训机构长时间未开展培训业务或每年培训量不足100人,成

7、为“僵尸机构”。而监管部门因无上位法依据,缺乏有效手段取缔关闭,导致一些培训机构干扰培训市场秩序,影响培训质量。通过制定办法,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评分、分类监管,能够促使培训机构形成优胜劣汰、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培训质量持续改进提升。二、主要内容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评估条件、评估办法、结果运用等。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机构条件。第四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了培训机构的评估方法、频次、结果等,将评估分为机构自评和综合评估两部分,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评估结果的运用、评估档案的保存等,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对培训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对评估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及监管部门的惩戒措施。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试行时间。附件。主要细化了培训机构条件、培训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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