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设计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市住宅设计规范.docx(3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第一章总则第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郸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峡、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
2、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己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己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第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
3、的管理文件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第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2.2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中心城范围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
4、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1.7%。注:1、X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3、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4规划控制的规划指标按主导用地的规划
5、指标控制。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是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23.8%;第三分区,为中心城范围内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55.2%;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设强度须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19.3%。第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表第一分区用地性质总建
6、筑密度总容积率绿地率住宅(或高层)建筑密度住宅容积率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30%住宅容积率/0.925%25%基准容积率5.0,并结合表续表第二分区用地性质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绿地率住宅(或高层)建筑密度住宅容积率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住宅建筑密度加5%且不大于30%住宅容积率/0.925%根据住宅容积率查表或表确定基准容积率4.0,并结合表第三分区非198区域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住宅建筑密度加5%且不大于30%住宅容积率/0.930%根据住宅容积率查表或表确定基准容积率3.0,并结合表198区域27%3.330%22%3.0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
7、积的比例;2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3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4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5规划确定不得自动兼容的住宅用地的总建筑密度与住宅(高层)建筑密度同值。6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7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第一分区范围内住宅建筑密度为25%,建筑基准容积率为5,结合表第二分区范围内住宅基准容积率为
8、4,结合表,根据住宅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若受航空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60.0米时,按表表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规戈IJ限高(米)h2424h3030h3535h40住宅建筑密度30%28%26%24%住宅容积率1.82.22.62.7规划限高(米)40h4545h505060住宅建筑密度20%17%16%15%住宅容积率4.04.44.85.0第三分区(非“198”地区)范围内住宅基准容积率为3,结合表,根据住宅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若受航空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40。米时,按表第三分区(“198”地区)范围内住宅容积率为3,总容积率为3.3,住宅(或高层)建筑
9、密度为22%。表第三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规戈IJ限高(米)h2424h3030h3535h40住宅建筑密度22%20%18%16%住宅容积率3.03.33.63.8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开发强度。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表容积率折算系数临规划道路条数用地
10、面积12345000f以下1.01.11.21.25500010000m20.951.01.11.21000020000m20.850.951.01.120000m10.80.850.951.O注:1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原1、2条取消)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表2.2.3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高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用地旧城无控制要求无控制要求30%新区25%小学用地旧城无控制要求新区30%幼儿园旧城无控制要求新区35%养老院30%3.030%农贸市场50%N2.0且3.06层不大于24米无控制要
11、求派出所40%多.6且2.4办事处40%*.6且2.4社会停车场(库)50%3.0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40%2.4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第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表规划控制指标表项目分区位置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第一分区地铁站街坊10.050%25%10%8.050%25%10%第二分区-6.045%22%15%第三分区-5.040%20%15%表中心城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多层)规划控制指标表项目分区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第一分区3.050
12、%10%第二分区2.750%15%第三分区2.545%15%注:1、表,还应根据表2 .表中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指标。3 .若因规划限高、航空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60%,容积率上限为2.0。4 .因建设项目周边用地具体情况不同,容积率、建筑密度有可能达不到本规定的上限指标。5“两轴四片”拍卖地块的规划指标应根据城市设计和地块包装方案进行确定。第非生产性工业用地容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按表表2.2.5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1.5且3.030%
13、2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及退界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非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3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建筑最小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第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设单位须提供相关部门书面同意的批复后方可按照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要求办理相关手续。2建筑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4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0.50.4轻工业N1.0且3.00.90.8农业产业化项目0.70.5表生产性工业建筑容积率控制要求注: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
14、计算。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40%40%轻工业40%40%40%农业产业化项目35%35%表生产性工业建筑密度控制要求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第高等学校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表2.2.7高等学校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建筑容积率0.60.50.5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第物流项目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
15、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1)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2)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亩,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2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表2.2.8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第三圈层物流园区不允许设置0.7且3.00.6物流中心不允许设置N0.7且3.00.6物流服务站1.2且3.00.8且3.00.7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米时,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3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
16、0%。第市场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按表表2.2.9市场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第三圈层建筑容积率2.0且3.01.5且3.01.0且夕.0建筑密度50%第科研设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按表表科研设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至外环路第二圈层第三圈层建筑容积率1.8且3.01.5且3.01.2且3.01.0且3.0建筑密度450012班(360人)3000第公共设施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和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可以是裙房作商业用房,但住宅须与办公、酒店等用房分栋设置。第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禁设围墙。2非生产性工业项
17、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第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不包含教工住宅、教工宿舍。第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含住宅自动兼容商业)对应的建筑形式中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第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
18、制。3.1建筑间距第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第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I小时);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
19、算;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表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三环路以外:1.2H三环路以内:1.OH且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N12.0米低层相对:6.0米多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0.0米高层位于南侧:0.5H(高)且27.0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0H(多)且N1.8.0米或1.3H(低)且N13.0米。次要朝向面宽且N13.0米山墙一6.0米山墙面宽且N1.0
20、.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0.5H且27.0米次要朝向面宽且N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1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为100.0-150米的建筑工程,按10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15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按15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4当点式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为80.0-100米时,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当建筑高度为I(XM50米时,按1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15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按15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5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表居
21、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300按表300a600按表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表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1.x(1.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a60013.0米9.0米6.0米60(Xa90013.0*13.0米10.0米注:1.x、1.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22、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第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表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朝向朝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层建筑长边1.0H且N6.0米8.0米1.0H(多)且N13.0米13.0米山墙一6.0米9.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0.3H且N2I.0米次要朝向面宽且N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1H: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表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
23、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300按表300a600按表注:1表中a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表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1.x(1.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a60013.0米9.0米6.0米60(Xa90013.0*13.0米8.0米注:1.x、1.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
24、的间距规定执行。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满足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与工业用地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生产性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3.2建筑退界第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第若拟
25、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第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表3.2.3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
26、)居住建筑、第多、低层长边0.5(中心城三环路内)0.6(中心城三环路外)6.0多、低层山墙无倍数控制4.0高层主要朝向30o0313.030oa60o0.24高层次要朝向0.29.0非居住建筑多层长边0.56.0多层山墙无倍数控制4.0高层主要朝向a30o0.213.030oa60o0.16高层次要朝向0.1259.0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0.52.0注:I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2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3居住建筑高度按表4当界外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只须湎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第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
27、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后退规划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为该项目的代征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其余后退规划块状绿地按第;4后退外环路生态绿带,多、低层建筑不小于5.0米,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不小于8.0米。第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表3.2.5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道路宽度建筑类型道路红线宽度30.0米道路红线宽度30.0米多、低层建筑5.0米8.0米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12.0米
28、12。米高层建筑(含裙房)10.0米8.0米注:1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
29、求控制;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1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2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3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第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规划道路所占的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同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
30、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尽可能满足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第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表3.2.7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建筑类型后退距离纯多、低住宅多层非居住建筑;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3.0米5.0米8.0米其它且满足第第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
31、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第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5.0米。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第中央商务区的建设项目以方案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路网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土地的整合开发,并根据合理的方案确定其开发强度指标(详见附图)第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第
32、建筑间距按表1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消防要求;2日照要求符合第;3居住建筑之间或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表4.0.3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1.0H且N6.0米低层相对:6.0米多层对低层:6.0米多层相对:8.0米1.oH(多、低)且N13.0米13.0米山墙一6.0米9.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0.3H且N2I.0米次要朝向面宽且N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1H:建筑平均高度;2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3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4居住建筑高度按表第
3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1多、低层不小于5.0米,高层主要朝向不小于13.0米,次要朝向不小于9.0米;2春熙路片区多、低层不小于5.0米,高层不小于9.0米;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第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1建筑底层后退规划步行街(红星路步行街除外)红线3.0米,二层及二层以上裙房外墙可出挑,出挑距离(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不大于3.0米,出挑外缘(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可与道路红线齐平,但外墙最突出部分不能超出道路红线;沿街底层退让部分形成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净高不小于4.0米,净宽不小于2.0米,公共空间地
34、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表4.0.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要求道路名称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15.0米新华大道、东城根街、红星路、滨江路、人民南路(天府广场至锦江)、蜀都大道、顺城大街至大业路、东大街10.0米其余规划道路7.0米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2.0米2临总府路、红星路步行街、东大街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为4.0米(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4.5米-5.0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
35、大于1.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3建筑因造型、风格、景观的需要,在外立面上有凹凸变化的,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且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少于6.0-9.0米;4当相邻建筑的耐久年限为一、二级时,新建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应与相邻建筑统一,并在风格、色彩、环境景观上相协调。第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1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廊道宽度宜为3.5米至4.5米,地上廊道跨越步行街时,规划步行街红线内禁止落柱;2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0米;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应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0米;3地上廊道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廊(通)道内仅保留交通联系功能,禁止设商业设施,廊(通)道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第住宅或兼容住宅的建设项目,鼓励利用建筑高度小于24.0米的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按70%折算计入绿地率,但需满足以下规定:1块状绿化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覆土厚度不小于1.O米;3方便居民出入。第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的建筑规划管理按第第同一建筑在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