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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2024)12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5月24日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业主物业管理活动决策效率,规范使用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投票,是指召集人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统)为平台
2、,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投票表决。前款所称的召集人,是指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主体。第三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电子投票系统与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业主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电子投票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召集人使用
3、电子投票系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一)设立业主大会;(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五)选举业主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监事会成员;(六)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招标方案、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七)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九)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或其他管
4、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十一)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十二)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等业主组织的工作职责和经费;(十三)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拟采用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召集人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六十日前向镇街申请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数据库。经镇街审查,符合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条件的,镇街应当书面报告区物业主管部门
5、,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调取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等信息,并根据调取信息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数据库。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数据库建成后,镇街应当向召集人出具电子投票系统启用时间和使用期限的书面通知。镇街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启用当日向召集人开放电子投票系统的使用权限。第七条召集人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开始使用前二十日,将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书面告知镇街,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应当一致。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召集人提出。召集人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6、予以书面答复。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公示。公示期满后,召集人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开始使用前,在镇街的指导、监督下,将投票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录入电子投票系统。第八条业主首次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认证。业主应当在召集人确定的投票期限内登录电子投票系统,并按照指引进行身份认证、投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身份认证、投票。第九条业主完成身份认证,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电子投票系统的,视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事项已经依法送达该业主。业主登录电子投票系统并完成投票,视
7、为业主已经参与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电子投票结果视为业主本人的投票结果。业主应当保管好登录电子投票系统的账号、密码及电脑、手机等设备,防止信息泄漏、资料被篡改或者被他人假冒业主身份进行投票。第十条业主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后,不得再通过书面投票进行表决。出现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两种形式重复投票,且表决意见不一致的,以电子投票表决意见为准。第十一条在投票期限届满前三日,召集人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提醒尚未投票的业主投票。在投票期限内,业主可以随时登录电子投票系统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第十二条业主仅对业主大会会议部分表决议题进行投票表决的,视为该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对于该业主未投票表决的其他议题,视为弃权或
8、者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认定。第十三条召集人在镇街的监督下,将书面投票的数据录入电子投票系统,与电子投票系统的数据一并汇总计票。召集人应当将投票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四条镇街应当会同召集人对汇总计票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汇总结果统计表上加盖公章确认。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电子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由召集人决定投票时间是否顺延或者采用其他投票方式。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业主名义进行投票,或篡改、泄漏业主身份信息和投票信息。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公示、投票期限如无特殊说明,均以自然日计算。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