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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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IlO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定情形

2、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装修人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的,应当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手续。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费用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二、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一)装修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出现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1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

3、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3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4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5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二)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对于施工动火作业,要严格落实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作业前应确认动火作业周边无易燃物或采取不燃材料苫盖,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作业后动火操作人员应确认无火灾危险再离开。三、明确监管职责分工(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室内装饰装

4、修工程,由房屋所在地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管。(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进行监管:1 .所在房屋(含住宅)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修人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2 .所在房屋有房屋管理机构的,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房屋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管理单位做好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3 .所在房屋既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又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城市

5、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三)装修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改变房屋原使用用途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四、强化日常巡查处置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及时进行处置。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执法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罚,同时督促房屋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没有执法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函告属地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属地有执法权限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

6、施工并依法处罚,同时督促房屋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结合不同管理职责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一)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存在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到变动主体及承重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二)房屋管理机构发现装修人存在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到变

7、动主体及承重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三)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装修人存在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涉及到变动主体及承重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应及时函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各县(区)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装修人出现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根据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损坏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五、明确有关工作要求(一)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告知各参建单位装饰装修过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照规定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8、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要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报告、投诉事项,对于群众和单位报告、投诉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函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交的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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