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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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产业发展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支持产业发展,支持科研人员自由探索,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服务支撑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条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分为产业发展类和自由探索类。产业发展类以联合资助为主,注重目标导向;自由探索类设置青年科学研究项目、杰出(优

2、秀)青年培育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类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第四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发布年度项目需求或申报通知;(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或委托项目评审;(四)批准项目立项、监督项目实施;(五)组织项目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估。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产业发展类项目以常态化申报为主。联合资助方或合作方围绕基础研究需求提出项目选题建议,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凝练并发布项目需求。自由探索类项目以集中申报为主,一年两批。集中申报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资金支出计划,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自项目申报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

3、少于30天。第六条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医院、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级创新载体依托单位,或者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机构。第七条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且是所申请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年度申报通知中所列其他要求。第八条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合作研究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项目组主要人员与项目负责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其项目组主要人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申请单位应承担项目主要工作并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研究内容分工、财

4、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需求或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申请和正在承担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平台、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超过2项。第十一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审查结果,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或专题论证等方式组织

5、评审,可视具体情况增加或调整相关评审程序。评审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产生,执行回避、保密和轮换等制度。第十三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价结果,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将拟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专项资金,与有关责任方签订计划任务书。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与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计划任务书,约定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目标、量化考核的技术指标、资金经费预算、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等,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实施与睑收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一)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二)按照计划任务书完成相应目标任

6、务;(三)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四)按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五)配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第十六条对于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一般不开展中期检查;对于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在实施期中开展一次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对项目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相应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或审计检查等依据。杰出(优秀)青年培育项目、青年科学研究项目负

7、责人不得变更,如因故确实不能完成计划任务书的全部内容,可申请终止项目并缴回财政资金。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在经费总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相关调剂手续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上述安排和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价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第十九条逐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范围,无需编制项目预算,赋予科研人员自主权,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绩效完成情况纳入结题验收范围。项目结题前需通过省科技计划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科技报

8、告,并获得科技报告收录证书。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要对项目研究做出评价,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在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试行自主验收和结题备案制,验收结论为“通过、不通过“;试点单位之外、财务和内部审计制度健全的省属高等院校、医院、科研机构,自行组织会议验收,验收结论为“优、良、中、差”;其他单位根据学科、研究领域参加试点单位组织的会议验收。第二十二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差”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结余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内的各类项目。第二十三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经认定应予以终止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

9、将结余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经认定应予以撤销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内的各类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予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组织验收。第二十四条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实现预期研究目标或失败的,经专家评估、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第二十五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内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

10、年。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施单独核算。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学术不端、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项目实施的行为,或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法律纠纷等导致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的,按照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除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外,资助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论文、著作、专利等)应注明“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byFundamen

11、talResearchProgramofShanxiProvince)及项目编号。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科规(2024)3号)于2024年2月7口印发,并于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1)46号)于2021年7月1日起,经过两年的实施,试行期已经结束。省科技厅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山西产业发展需求,结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基

12、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特点,以及两年来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在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完善,制定了省基础研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二、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建立符合山西省科技创新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等文件制定。三、主要内容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共分为五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提出了基础研究计划中项目的主要分类,明确产业发展类项目以联合资助为主,明确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第二章申报与立项。规范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及立项评审程序,明确产业发展类项目和自由探索类项目的申报方式,明确自由探索类项目一年两批。第三章实施与验收。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义务,规范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变更、绩效管理、项目验收等相关内容。项目验收要对项目研究做出评价,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在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试行自主验收和结题备案制,对结题验收组织抽查等。第四章监督与管理。规定了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第五章附则。规定知识产权标注,办法执行时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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