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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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的通知(办科教发(202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文化和旅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细则为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标准均指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标准。

2、第一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第一条国家标准立项工作采取随时申报、分批下达计划的方式,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年度立项指南执行。行业标准立项工作采取集中申报和评审、分批下达计划的方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年度立项指南要求执行。对业务工作急需等确有必要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增补计划。第二条申报单位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O所属专业领域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技教育司”)O存在逾期未完成项目的申报单位、技术委员会应当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减少新项目申报。第三条

3、技术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组织专家对通过初核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等方面的评审。国家标准项目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表决,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项目由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第四条对于通过表决的国家标准项目、通过立项评审的行业标准项目,技术委员会向科技教育司报送公文、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或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汇总表、国家标准全体委员表决结果或行业标准立项评审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五条科技教育司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国家标准形式审查、行业标准综合评审,并征求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

4、(以下简称“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取得是否同意立项的明确意见。第六条科技教育司按程序将同意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提交国家标准委;将批准立项的行业标准项目予以编号,下达行业标准计划,与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签订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支持。行业标准经费管理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委托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计划下达后,如需进行以下方面的调整,涉及国家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经科技教育司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委批准;涉及行业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报科技教育司批准:(一)项目名称、范围调整。(二)项目归口技术委员会调整。(三)项目延期。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30日申请

5、延期,推荐性标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强制性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四)行业标准项目牵头起草单位调整。(五)其他重大调整事项。第八条计划下达后,如需进行以下方面的调整,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科技教育司提交备案说明:(一)行业标准项目参与起草单位调整。(二)行业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名称变更。第九条对于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国家标准计划由国家标准委终止;行业标准计划由科技教育司终止。第十条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参与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领域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第十一条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

6、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应当广泛征求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包括定向征求和公开征求。对业务相关或重大利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技术委员会、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向征求意见。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对外通报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充分吸纳,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给出明确、充分的理由。标准起

7、草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技术委员会。意见汇总处理后标准文本技术内容变化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对所属专业领域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项目,科技教育司委托其他技术委员会或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国家标准项目的技术审查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项目的技术审查按照本文件第十九条执行。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完成修改,并填写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原则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完成修改后,由技术委员会

8、向审查专家以书面形式确认修改情况。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修改,由技术委员会重新开展技术审查;或者根据审查意见,结合技术发展实际情况,提交书面申请调整或终止计划,由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批。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对项目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由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对项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技术委员会向科技教育司提交报批材料,包括:技术委员会公文、项目汇总表、标准申报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各阶段意见汇总处理表、表决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科技教育司组织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向相关司局和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复核或征求意见情况,将需要调整的

9、项目退回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工作组限期完成修改,或者按程序对计划进行调整、终止。第十七条科技教育司审核后,按程序将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提交国家标准委;对行业标准进行编号,以文化和旅游部公告形式发布。行业标准编号示例:(一)WH/T-(文化行业标准)。(二)1.B/T-(旅游行业标准)。第十八条科技教育司委托出版机构完成行业标准出版,并向国家标准委备案。第十九条行业标准立项评审会议或技术审查会议应当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评审或审查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专家名单、具体意见、总体结论等。如需投票,应当由参会专家的2/3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有关情况须在会议纪要

10、中说明。参会专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参会专家人数的l20(二)具有广泛代表性,从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中产生。(三)在相关领域有多年工作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标准牵头申报单位相关人员、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与同一标准的评审或审查工作。第二十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审、修改和废止第二十一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

11、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一般不超过5年。技术委员会从标准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协调性、标准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估,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复审结论建议,将复审工作情况报告、复审结论建议汇总表和相关标准的复审工作表等材料报送科技教育司。第二十二条科技教育司对复审结论建议进行复核、征求相关司局意见,按程序将国家标准复审结论提交国家标准委,以文化和旅游部公告形式发布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告中明确废止过渡期。第二十三条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国

12、家标准修改单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执行。行业标准修改单管理的程序如下:(一)相关单位起草行业标准修改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将行业标准修改单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归口的技术委员会审查。(二)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审查会,对提交材料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形成报批材料报送科技教育司,包括:技术委员会公文、行业标准修改单申报单、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等。(三)科技教育司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征求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按程序编号发布。对于时效性要求较强,且技术内容变化不大、对原标准实施不形成实质性影响的行业标准修改单,可

13、以省略征求意见环节,报批材料减少相应的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二十四条新标准实施后,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以文化和旅游部公告形式废止。第三章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管理第二十五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团体标准工作联络机制,组织交流培训,开展团体标准工作情况调研分析。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第二十八条文化和旅游部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业管理社会组织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述社

14、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加强与文化和旅游部业务相关司局的协调沟通,确保标准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和业务管理需要;标准发布后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第四章标准国际化工作第二十九条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国际化工作,按照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以及我国参加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规定等执行。第三十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参加文化和旅游领域国际标准化相关会议或活动,应当符合外事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人员组织管理,做好预案,并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国际标准组织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或

15、国内对口组及下设有关组别、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和行业管理社会组织,在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或文稿提案前,应当征求科技教育司意见。第三十二条在研究、翻译、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第五章标准的宣传、实施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文化和旅游部门户网站公开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第三十四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标准宣传,有针对性地进行标准解读和培训。第三十五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可以选择执行原标

16、准或者新标准。第三十六条提倡法规引用标准、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当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第三十七条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本行业标准化试点工作,推荐申报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提升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组织实施标准的能力,对标准化工作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和交流。第六章技术委员会管理第三十八条文化和旅游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分专业领域设置,其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规范使用印章,不得将业务专用章用于标准化工作以外

17、业务。不得开展标准有偿署名、竞价排名。不得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举办展会、论坛、评比达标、等级评定等活动。第四十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科技教育司和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委员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四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报告:(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发生影响秘书处运行的重大调整。(二)以技术委员会名义开展或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三)技术委员会标准管理范围内的标准体系调整。(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附件:1 .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流程附件预览2 .文化和旅游国家

18、标准、行业标准报批流程附件预览3 .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各阶段报送材料目录附件预览4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汇总表(模板)附件预览5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附件预览6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参编说明(模板)附件预览7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编制说明(模板)附件预览8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模板)附件预览9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申报单(模板)附件预览10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修改申报单(模板)附件预览11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模板)附件预览12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模板)附件预览13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模板)附件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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