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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冠病毒疫苗分配、储运及管理方案为指导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分配,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一、疫苗分配石泉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根据新冠病毒疫苗免疫策略,制定新冠病毒疫苗分月需求并逐级上报省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级根据接种需求以及疫苗供应情况按月分配。二、疫苗配送配送企业按我县需求计划,采取少量频供的方式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并将配送情况报县疾控中心,上述配送方式不能满足配送需求的也可通过县疾控中心逐级配送至接种单位。配送企业和县疾控中心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
2、规定,保证新冠病毒疫苗在运输全过程中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三、疫苗接收接种单位在接收新冠病毒疫苗时,应验收疫苗品种、疫苗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产品包装、运输设备等,索取本次运输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和加盖疫苗生产企业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验收记录应保存至新冠病毒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四、疫苗储存温度监测接种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温度计或自动温度记录仪对储存新冠病毒
3、疫苗的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每天上午和下午各测温1次(间隔不少于6小时),并填写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五、疫苗流通信息记录和报告接种单位在疫苗出入库和接种阶段及时采集疫苗追溯信息,并通过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上传到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接种单位对新冠病毒疫苗出入库信息进行记录,包括疫苗名称、疫苗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数量、直接供货单位和疫苗配送单位名称等。在疫苗出入库当日对疫苗使用情况、损耗情况和库存情况进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并组织定期开展疫苗库存盘点。相关信息按要求通过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上传至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六、短时温度异常情况处置原则接种单位采用冰箱、冷藏箱(包)储存新冠病毒疫苗的,在存放、取用疫苗时应当及时开关冰箱、冷藏箱(包)门/盖,尽可能减少疫苗暴露于控制温度范围外的时间。当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出入库、装卸等常规操作产生的温度偏差可能对新冠病毒疫苗质量有影响或未达到可接收的条件时,应由疫苗生产企业对疫苗质量进行评估。新冠病毒灭活疫苗严禁冻结,冻结后严禁使用。可通过疫苗摇匀试验判断是否发生过冻结,即将被检查疫苗和正常疫苗瓶同时摇匀后竖立静置510分钟,与对照疫苗相比,出现分层现象且上层液体较清,即可判断被检疫苗冻结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