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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4年4月22S)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生动深刻阐释了案例的重要示范和引导功能。4月22日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知识产权类型,涉及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国内外知名品牌、数字经济、种业等众多新时代的重点领域和行业,体现司法保护的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人民法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严格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人民法院加大保护力度,以法治之力呵护创新创造。“丹玉405号
2、”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对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的企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增强农业科研者的信心。“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案探索了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和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问题,对传统中医药的守正创新具有积极意义。二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涉“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回应社会对青少年保护的关切,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觉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义务和社会责任。“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针对殡葬行业公用企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中小企业利益。三是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中的裁判规则,服务新经济新动能。科
3、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对既有的社会生活规则不断提出挑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着新技术与新思维的双重考验。今年公布的案件中涉及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著作权保护、数据非法抓取及交易转卖的制止等新问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裁判规则,明晰权益保护边界,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四是加强平等保护,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米其林”商标侵权案、“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依法维护外国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回应外国投资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切。五是加强衔接协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4、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到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这就需要不断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格局。今年发布的案例中既有行政司法衔接的案例,也有法检配合的案例。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明确了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涉“长高电新”商标恶意诉讼司法惩戒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同时,还将当事人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和提出检察建议。下一步,人
5、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不断提高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以知识产权审判的高质量发展,有力服务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二、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三、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6、(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行政判决书)四、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五、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六、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书)七、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八、南京汉某医药
7、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九、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十、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3977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及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1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威
8、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民事判决书)2 .北京金某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3 .四川华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宇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藏知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4 .江苏久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启迪清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5 .盐某制药株式会社与石某集团欧某药业有限
9、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 .上海碧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苏州诗某生物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2 .株式会社纳某与顺平县某购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77号民事判决书)3 .盼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鑫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4 .米某集团总公司与上海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终
10、190号民事判决书)5 .利某有限公司、斯某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南昌伟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6 .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7 .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贵州快某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8 .贝某技术有限公司与阜城博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1民终2075号民事判决书)9 .滨州市沾
11、某冬枣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灵武市富某枣产业专业合作社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知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侵权及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 .云南杨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云某(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215号民事裁定书)2 .龚某平与某研究院、杨某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2685号民事判决书)3 .王某玉与海南链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4 .苏
12、某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爱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5 .鹤庆杨某银楼有限公司与鹤庆县八某原创手工银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书)6 .新疆碧某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神某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7 .李某繁、大安市裕某粮贸有限公司与前郭县徐某米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12
13、7号民事判决书)8 .达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9 .北京红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某百货店、上海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10 .浙江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传某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1 .圣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有
14、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2 .湖北汇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扬、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3 .中国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云某广告设计工作室商业诋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4 .唐山市某协会与长沙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6号民事判决书)5 .深圳全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1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6 .腾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7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书)8 .南京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9 .桂林零某软件有限公司与小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小某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西壮族
16、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10 .深圳市长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4897号民事判决书)11 .国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国某(大连)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6496号民事判决书)12 .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济南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13 .北京某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群某科技有限
17、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14 .泉州鲤城立某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集某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15 .宁波同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日某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五)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纠纷及司法惩戒案件1 .安徽荃某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2 .郑州某研究所与陈某群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郑
18、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3 .敦煌某良种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丰某种业有限公司、郝某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4 .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与大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5 .五家渠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狄某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6 .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某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19、纠纷司法惩戒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司惩4号决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 .杭州元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卓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132号行政判决书)2 .上海倡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行初506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 .苏某琦侵犯著作权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刑终422号刑事裁定书)2 .邓某广、颜某姣假冒注册商标罪及肖某成、刘某霞、张某燕销售假冒注册
20、商标的商品罪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3 .郝某臻侵犯著作权罪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6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西某股份公司及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西某公司)是“西门子”“SIEMEN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洗衣机等商品上,经过西某公司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21、。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将在海外注册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广泛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西某公司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被诉侵权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万元。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明知“西门子”“SIEMENS”商标的知名度,故意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在洗衣机产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误
22、认,构成商标侵权;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该标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现有证据虽难以确定西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但足以认定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0万元。在此情况下,鉴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已构成证据妨碍,一审法院参考媒体报道内容中关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年销售总额为15亿元的数据,并根据案件相关事实,按照十五分之一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进而确定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承担1亿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二审判决严
23、格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对于故意不提供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侵权人,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处理方式和裁判结果。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行为,对净化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二、涉“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拉某酒庄系“1.AFITE”商标、“CHATEAU1.AFITEROTHSCHI1.D,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
24、知名度,1.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2005年4月1日,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拉菲庄园”商标。此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生产、进口、销售葡萄酒的过程中使用了“拉菲庄园”“1.AFEIMANOR”等标识,并在网站、交易文书中进行宣传推广。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拉菲庄园”商标。拉某酒庄遂将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京金某酒业有
25、限公司等在申请注册及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过程中存在对拉某酒庄涉案商标的攀附恶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赖利益,其使用“拉菲庄园”“1.AFEIMANOR”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宣传中夸大“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及知名度构成虚假宣传。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据拉某酒庄的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指出存在攀附意图的商标注册人,其商标使用行为不应受到保护,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傍名牌”“搭便车”的力度与决心。三、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
26、行政纠纷案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行政判决书)【案情摘要】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期间提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予接受,仅以其接受的部分为审查基础,作出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其全部无效。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
27、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以所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应被接受等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幅度最大不得超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范围”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I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
28、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该案中,权利要求4、7实质为原权利要求,系当然的审查基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T0中引用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亦应予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2并非回应无效宣告理由的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予接受并无不当。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特别是“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认定标准,对于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法律标准的把握,具有参考意义。四、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9、、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以“紫光4号”名称套牌侵害“丹玉405号”品种权,并于2015年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此后,又于2019年、2020年分别以“锦玉118”“安玉13”“丹玉606号”名称继续实施套牌生产、销售“丹玉405号”品种的侵权行为。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是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商。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连
30、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以15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1倍计算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于是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且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参考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认繁育400亩侵权种子能够收获的“丹玉405号”种子的数量及销售毛利,已基本满足辽宁丹某种
31、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150万元赔偿基数,遂按照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及1倍的惩罚性赔偿,改判全额支持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而不能简单以难以精确计算即适用法定赔偿。该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依法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有效发挥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五、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北京四某科技
32、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开始进行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统称权利地图)。2013年,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权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使用权利地图至2016年底。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合同到期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运营的“百度地图”“百度Car1.ife”“百度导航”等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在应用软件中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停
33、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及合理支出92万余元。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权利地图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对于海量地图数据,通过权利人举证的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及47处扩海行政区域图和44处模式图的比对,可以认定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在运营的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侵害了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鉴于已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重复保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
34、要素。本案系导航电子地图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既对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图形作品的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又对海量地图数据实质性相似比对进行有益探索,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服务保障数字经济的重要作用。六、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其指控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服务器APl(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数据,进行存储和售卖,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
35、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680元。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变换IP(网络地址)、UID(用户账号)等欺骗性技术方式,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且未经处理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售卖从而获利。该行为显著增大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还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消
36、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其获利约为2179.79万元,综合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情况,全额支持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抓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典型案件。判决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明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体现了司法审判引导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鲜明司法态度。七、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罪案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
37、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西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的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提供维修手册等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等软件,通过闲鱼账户等渠道销售前述加密狗和盗版软件。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刘某生指使被告人刘某开设闲鱼账户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期间,被告人刘某生负责制作加密狗、复制盗版软件、上架商品、寄快递等,被告人刘某负责账户客服、收款等。经审计,被告人刘某生、刘某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06万余元和14万余元。经鉴定,两名被告人销售的加密狗可以避开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销售的盗版软件与著作权人的
38、作品实质相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被告人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生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庭前预缴罚金,可以从宽处理。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
39、依法惩治故意避开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典型刑事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对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标准,充分保障了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服务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力度和决心。/1、“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2004年,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等技术;所涉产品销售给前者指定的经销商;后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
40、则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双方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后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于2006年据此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2010年,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将香菇多糖技术以1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前述药品生产企业变更为该案外人。该案外人网站2014年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年产值将过亿元。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转让与前述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属于违反保密约
41、定向案外人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判决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赔偿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00万元。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判决对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有利于传统中医药技术应用发展,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九、涉“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
42、摘要】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陈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后又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并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共同发布产品宣传文章。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爱同学”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
43、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陈某大量抢注“小爱同学”等商标,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信息,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立即停止侵权,陈某赔偿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
44、人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系涉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不仅明确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并滥用权利的行为,充分保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十、涉“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3977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在其运营的“腾讯视频”及“腾讯NoW直播APP中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上述APP,首页即会弹出弹窗提示,青少年的监护人可据此便捷开启“青少
45、年模式”,该模式下配置了适合青少年的优质内容,限制了充值、打赏、送礼等社交、消费功能,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为确保“青少年模式”正常运行,两个APP的服务协议均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以“限时免费”的方式引导用户开启并使用该功能,导致用户无法通过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产品首页弹出的显著弹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认为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天津自由
46、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屏蔽“青少年模式”的行为实质上是以技术中立为由,为获取经济利益,妨碍、破坏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该公司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也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阻碍了网络音视频、直播等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产品在青少年群体中影响较大,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观过错较大,屏蔽青少年模式功能覆盖多款应用软件,影响范围较广,下载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判令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达成执行前和解。【典型意义】本案系屏蔽“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裁判肯定了“青少年模式”在维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屏蔽“青少年模式”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觉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义务和社会责任。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地方法规公正与效率”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