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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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9日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精神和自然资源部关J二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要求,加强全

2、省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的实施、优化、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二)严守底线约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推动城镇紧凑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三)统筹保护与发展。本着“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安全优先”的要求和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的原则,合理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布局,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精准实施。第

3、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第五条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均需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开展用地审批。第六条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以市域为单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

4、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第七条集中连片建设的居住、教育、商业、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和各类园区原则上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第八条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于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量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要符合以下用地类型:(一)用于危险品加工、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粮食储备等特殊用途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二)依托本地资源建设的文旅文创项目等旅游配套设施用地。(三)依托于遗址、红色基地等本地资源建设的保护、展示类项目或文化展馆、

5、公园、游园、纪念广场、廉政教育基地等。(四)未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或无新增建设用地空间的乡集镇,需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五)传染病医院、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置基地、精神病医院等有特殊选址需求的医疗卫生用地。(六)观测站、需要依托试验田建设的育种实验室等有特殊选址需求的科研用地。(七)救灾物资集散点、避难场所等用于防灾减灾建设的用地;“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八)在中心城区或镇区范围内,因城镇建设需要联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九)其他有特殊选址需求的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性设施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外涉及新增

6、城镇建设用地的,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第九条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用地范围与城镇开发边界存在细微差异的,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且不超过总报地面积的1%。,视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要求,计入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第十条在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一)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城镇布局优化的。(二)省委、省政府文件确定的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涉及城镇布局优化的。(三)省级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城

7、镇布局优化的。包括由国家批准的省级规划明确的符合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项目;省委、省政府文件或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符合省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需省级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项目。(四)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优化的。(五)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项目建设确需优化城镇布局的。(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七)己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己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九)

8、涉及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误差较大,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第十一条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得减少。第四章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程序和审查要求第十二条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应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的函及优化方案,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方案(附审查认定文件、矢量数据等)提交至自然资源部,经检验合格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反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9、出具依据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宜的函,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第十三条优化市本级城镇开发边界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方案,开展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听证论证、现场踏勘等工作。经自查符合上报要求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由市级人民政府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四条优化县级城镇开发边界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方案,开展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听证论证、现场踏勘等工作。经自查符合上报要求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市级人

10、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批转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认定文件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五条申请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函。(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文件(仅县级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提供)。(三)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报告,主要包括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的必要性、优化依据材料、项目类型、优化前后用地布局及用地结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听证论证和踏勘情况等。(四)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更新数据包。(五)优化前后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局部图)等相关图件和中心城区规划用地用海调入调出矢量图层。第十六条市县自然资

11、源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优化程序是否完整、合规,是否征得相关利益集体或个人同意。(二)报送材料是否齐备、规范。(三)是否符合规定情形、理由是否充分。(四)是否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管控要求,是否符合洪涝风险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其他控制线管控要求,是否符合邻避要求、河湖管理要求等。(五)是否做到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及扩展倍数不增加。(六)优化后是否影响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整体布局,优化前后用地结构是否基本平衡。(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更新数据包是否完整、规范、符合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进行全面审查,并对项目实施及布局优

12、化的必要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程序等事项负全责。第十七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报送材料和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更新数据包是否完整、规范是否齐备。(二)是否符合规定情形。(三)是否做到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及扩展倍数不增加。第十八条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确需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第十九条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原则上以县级为单位,在县域内对城镇建设用地布局进行调整;确实无法在县域内落实的,可申请在市域内调整;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实施,确实无法在市域内落实的,可申请在省域域内调整。调整规则另行制定。涉及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重大问

13、题,省自然资源厅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优化调整后的城镇开发边界经批准后,应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的要求,逐级汇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加强各部门数据和成果实时共享,确保数据规范、图数一致。第二十一条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优化、评估、调整、监督、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全程留痕制度。第二十二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执行情况作为自然资源执法督察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各类违规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违反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开展建设活动等问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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