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概念验证中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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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概念验证中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落实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穗府办(2024)7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概念验证中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广州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5月23日广州市概念验证中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穗科规字(2022)2号)、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穗府办(202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推进我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更好发掘早期科技成果的潜在商业价值,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结合广

2、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围绕广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细分领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技术及商业可行性验证、工程样机制造、产品定型、小批量试制等概念验证服务的新型载体。第三条概念验证中心采取“先建设、后资助的方式进行培育和建设。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择优进行立项并根据运行成效予以后补助。鼓励各区对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和运行予以支持。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概念验证中心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开展立项、绩效评价、资助等工作。组织单位负责概念验证中心的培育建设、

3、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等,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依托单位承担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提供人才、经费、设备和场地等必要保障条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组建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和专职概念验证服务人才团队。(三)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概念验证中心的立项申报、绩效评价、年度报告等工作。(四)对获得的后补助财政资金按照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工作需要自主统筹管理使用。(五)对概念验证中心

4、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等活动进行管理。第六条概念验证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制定遴选评审、成果收益、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生产和科技保密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二)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工作,挖掘早期科技成果的潜在商业价值,增强其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效。(三)编制概念验证中心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价等情况。第七条申请概念验证中心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广州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二

5、)具备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限制申报的情况。(三)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条件,己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第八条概念验证中心的立项程序:(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概念验证中心申报指南。(二)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在“广州科技大脑系统提出立项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三)审核推荐。组织单位对申请单位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四)组织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

6、场考察。(五)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提出概念验证中心立项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立项;有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处理。(六)获得立项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广州市XX概念验证中心。第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概念验证项目取得的市场化成效,对概念验证中心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依托单位予以后补助,其中:(一)概念验证项目相关方基于项目在广州地区注册成立公司并获得创投基金或产业资本投资的,按照首轮实际到账融资额的10%对概念验证中心进行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二)概念验证项目成果转让给广州地区规模以上企业,或转让给已获外部股

7、权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转让合同约定的首次拨付实际到账金额的10%对概念验证中心进行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给同一企业的,只能申请一次后补助。以上补助可叠加,同一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每年获得绩效评价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条概念验证中心应在“广州科技大脑进行登记,每年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视同放弃绩效评价资格。概念验证中心如需进行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和主任变更等,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仍符合立项条件的,可维持其概念验证中心立项资格。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按规定报告或经核实已不符合立项基本条件的,取消其概念验证中心立项资格。第十一条概念验证中心在申请立项或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概念验证中心立项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25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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