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优选8篇.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330608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7.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优选8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新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优选8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新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优选8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新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优选8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新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优选8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优选8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优选8篇.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优选8篇5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第一篇亲爱的爸爸:今天是您的生日,祝您生日快乐!您是那么伟大,您在我伤心的时候做我的开心果,您在我生病的时候无微不至的照顾我,您在我受欺负的时候挺身而出。爸爸我感激您!我无法对您说我有多爱您!是您让我懂得了做人的道理,是您让我懂得了学会坚强,也是您让我明白我存在的意义。有人问我,我为什么那么爱我的家人,我会告诉他们说,没有我的家人就没有我,我有什么理由不爱他们呢?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永无止境的,我常常任性,我常常觉得您和妈妈对我的爱是必须的。可是我错了,因为父母是不欠孩子的,是孩子欠父母的,所以我调皮不听话的时候就不配有您的爱。我今后一定会听您的话的,

2、我会好好学习,长大孝敬您和妈妈。我一直爱着您!再次祝您生日快乐!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第二篇答辩人:杨某胜,男,Ix年4月14日生,汉族,XX省XX县XX镇董家村一组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堂房号。身份证号被答辩人: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投资人:谢某。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

3、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电视台“新闻360”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

4、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杨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第三篇答辩人杨女,一岁,汉族,市人,本市厂工人,现住本市_区_路一号。因原告李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年嫁到李家,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治。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

5、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蟾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

6、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蟾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市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杨年月日代书: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签订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

7、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的法定事由,己经成立并生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口头协议执行。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不应该获得法庭支持(1)前己述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后,双方之间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终止,不再对任何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从承包合同关系转而变成协议终止合同关系。(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交承包费属于双方在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内容,而该协议约定内容及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已因双方在此之后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而终止履行,不再对

8、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答辩人的诉求是建立在已经废止的协议基础之上,其诉求明显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3)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有效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被答辩人实际上是要否定双方之前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其诉求与法律规定相悖。三、从被答辩人诉讼理由分析,其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法律支持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己退还王家利2010年协议的承包费,那么被告刘某与原告签订2011年协议后双方约定由王家利之前所交承包费中抵转

9、而来的32万元就并不存在T”其似乎认为,其与答辩人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故对该终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认可,要求答辩人按照2011年协议履行义务。这里面,被答辩人误解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退一步讲,即便是本案中确实存在被答辩人重大误解的问题,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然是有效的。2、如果被答辩人要求不受双方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束,坚持按照2011年协议要求答辩人支付32万元承包款,其必须要否

10、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效力。而要否定该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其路径包括:认定该口头协议无效;或者是撤销或变更该协议。但显然,这两条路径均无法行通:其一,遍查相关法律法规,实在找不出该口头协议无效的理由,协议双方均应该受该协议约束;其二,即使该口头协议是被答辩人在重大误解之下签订的,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的;但撤销与变更必须由被答辩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法院判决书撤销或变更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既然该口头协议未被撤销与变更,那么该口头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协议双方均是有法律约束力的。2、即使被答辩人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

11、款32万元,但横亘在其中的法律障碍一一双方曾经达成,并已经履行完毕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一日不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被答辩人的诉求就缺乏基础法律关系,其起诉注定先天不足,不能满足胜诉的全部要件,其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法理相悖,与情理不合,应予驳回。答辩人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第四篇答辩人:刘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陈家坝村17组128o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合力村3组。答辩人刘某针对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

12、系,被答辩人之诉求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0万元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1、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之间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承包款52万元(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X年1月27口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后,已经按照惯例,向被答辩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条;(2)合同签订后,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答辩人于201x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场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经与被答辩人多次交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该口头协议的内容为

13、:A、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的履行;B、作为对答辩人的补偿,被答辩人同意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C、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补偿或赔偿。(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达成后,被答辩人一直未按照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经答辩人多次努力,被答辩人要求必须收回答辩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据,并要求答辩人承诺不再向被答辩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答辩人无可奈何只得在201x年10月27口,交出承包款收据,并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上备注:从201x年10月27日至201X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

14、纷。被答辩人这才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2、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3万元不符合事实,亦不合情理(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承包协议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辩人作为发包人,拥有砂石选筛场绝对控制权,如果答辩人未按时足额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辩人不可能允许答辩人入场筛选沙金;(2)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仅支付20万元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再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3)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生怕答辩人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坚决要

15、求答辩人在合同中注明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4)答辩人与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20xx年7月离婚,各自独立生活、居住,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从被答辩人与王家利、答辩人分别签订多份承包协议也得到证实;案外人王家利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辩人在与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纠纷一案(201x)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号,(201x)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4号)二级庭审中,一直坚称其与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证的事实却与其说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谎话连篇,其陈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二、从法律关系来看,答辩人与被答

16、辩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共涉及二种法律关系。其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201x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沙砾石筛选权;法律关系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一一获得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的沙砾石筛选权,主要义务一一支付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一一获得答辩人缴纳的承包款,主要合同义务,允许答辩人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进行沙砾石筛选。该法律关系已经因双方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消灭,建立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均已消灭。其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达成口头的合

17、同终止协议而产生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双方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一一获得被答辩人支付的14万元补偿款,主要义务是一一放弃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被答辩人主要权利-一在支付答辩人补偿款14万元之后,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义务一一向答辩人支付补偿款14万元。在被答辩人于201x年10月27日向答辩人支付了14万元之后,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己了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曾经存在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至此消灭。至此,曾经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一一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与协议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均已消灭,因当事人因两种法律关

18、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消灭。本案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其诉求要想成立,必须要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但事实上,这一曾经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已然消灭,那么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就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其诉求必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不应该得到支持。三、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分析,被答辩人之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支持1、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既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

19、已经协议终止20IX年协议的事实,那么该协议一旦达成,那么就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1)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消灭,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自动消灭;(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一双方形成合同之债,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14万元,以作为答辩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的补偿。既然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被答辩人有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所谓承包款32万元。2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分析,也能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结论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的结尾处,有答辩人的备注:从201x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按照合同解释

20、的基本规则,对前述备注比较合理的解释是:(1)答辩人的这一备注,是应被答辩人的要求而添写的,至少是被答辩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辩人的意志;(2)原承包协议终止,双方均不再履行,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3)双方已经对承包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算了结完毕;(4)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协承包协议已经了结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现在被答辩人又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显然与该终止协议约定内容相悖。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协议内容执行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第五篇尊敬的领导:为了更好的体

21、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志愿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祖国安排,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参军是我从小的志向,并且一直持续到今天,热情有增无减,并且我的入伍志向得到了家人的赞许和大力支持。我深知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军人,必须做到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我也知道,如果我可以穿上军装。就要做好有一天会牺牲在战场上的准备。穿上军装,就等于和国家签定了某种契约。天下太平时,国家就培养你,当国家有事的时候,我们就理所当然的为国家流血牺牲。这是每一个军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契约。一个人可以有

22、许多谋生手段,但决不能拿当兵当作一种谋生手段。军人不是混饭吃的职业。战争时期,我门要有亮剑精神,狭路相逢勇者胜。和平时期,我们就应该有契约精神,甘愿为国家流血牺牲。敬礼!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第六篇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谭驾驶川E97XX8号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IO号负责人:郭职务:总经理被答辩人:邓,女,汉族,Ix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泸县德胜镇,身份证号码:510521197211X0,电话:139824被答辩人:何,男,汉族,Ix年10月6日生,住四川泸县德胜镇,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电话:1398因被

23、答辫人邓、何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对该事故事实部分和保险情况予以认可。被告人谭驾驶的车牌号为川E9号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30万,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对何医疗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车辆维修费20xx元(出具修理厂正式发票)可以认可,对施救费、停车费、车辆鉴定费答辩人国寿财不予赔付。二、对被答辩人邓晓芬要求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的赔偿不予赔付,尤其是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小孩的抚养费。(1)、从被答辩人未出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但从复印件载明可知被答辩人邓系农村户籍,故消费和收入以农村为主。且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相应的

24、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及所租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水电气费物管费缴纳等票据、每天提供单位为邓晓芬缴纳社保情况、一年以上工资表及工资完税证明等证据材料,邓晓芬只能出示7-10月共计四个月的工资表,无法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消费为城镇标准。(2)、被答辩人出示村委会出具的暂住证是不符合出具该证明文件主体资格,不符合该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达到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消费收入为城镇标准的证明目的,仅仅出具一份手写租房单据从20xx年至今租住,而无法出具属实辖区派出所出具暂住证,故无法比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因此该抚养子女不仅户籍为农村更未出具任何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该被扶养人小孩消费支出为城镇或居住

25、在城镇。出示证据链条不符合逻辑和现实需求,不予认可被答辩人尤其不予认可被扶养人子女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3)、庭审现场法官询问原告原告即答辩人邓至今仍在耕种农村土地,并且该房屋一直由何居住居住更是事实。三、被答辩人伤残鉴定评定十级予以认可,住院22天系事实。四、被答辩人主张的以下不合理费用答辩人不予赔付。误工费(1)、被答辩人邓对其主张误工费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26、,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被答辩人系农村户口为农民,没有一年以上居住城镇,收入为一年以上固定工资,被答辩人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故,1、被答辫人邓晓芬也未提供与其他收入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和完税证明,因此,误工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仅按中级人民法院会谈纪要的规定认可误工费80元/天。(2)、误工时间的计算过长,要求按照医嘱休息时间计算或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误工费鉴定的权利。20x-ll-3至20xx年2月25日80元/天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计算,医嘱若没有明确需要加强营养和天数,则不认可。若存在医嘱要求加强营养则答辩人认

27、可10元/天,时间天数以医嘱载明时间为准22天。被答辫人邓主张数额过高,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的标准规定。加强营养:10元/天X22天二220元伙食补助费:10元/天X22天=220元护理费二被答辫人护理费的计算参照中级人民法院会谈纪要中对此规定,答辩人仅支持60元/天,以实际住院日期天数为准。60元/天X22天=1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不符合计算要求根据被答辩人所受伤情及伤残等级,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合理的费用应该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农村户口标准:30000元X伤残系数10%=3000元。后续医疗费过高且无合法依据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费鉴定意见为准或答辩人保留对其后续医疗费进行

28、鉴定的权利,医院没有出具该证明内容的资质和权利,不予认可该6000元的续医费。交通费过高且无发票依据答辩人认可被答辩人可提供发票的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发票数额为交通费,但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联的发票,主张600元过高,答辩人可在100元-200元适当认可。关于鉴定费、诉讼费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答辩人的赔偿义务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伤残鉴定费等相关鉴定费用答辩人不同意进行赔偿。该费用应认为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由其自行负担。故,(1)、对二被答辩人主张的鉴定费700元+350元均不在保险合同赔付范围内,故不予赔付。鉴定费均不在所购保险赔付范围内,不予认可,不承

29、担赔付。(2)、对何洪元施救费、停车费不认可,不符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合同条款内容。机动车被交警队强行拖走、被扣留停车不属于合同承包范围,未经答辩人定损不予承担赔付。财产损失关于何洪元请求的20xx元财产损失有修理正式发票则认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关于医疗费+伙食补助+误工费应扣除非基本医疗20%(1)要求剔除非基本医疗20%,即(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仲裁及诉讼费用不是答辩人赔偿范围,不予承担赔付。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此致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律师二OXX年四月十六日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第七篇亲爱的爸爸:您好

30、!您知道吗?您为什么每次陪我游完泳回来后总是发烧,我有三条建议,希望您能听一听。第一条,您经常游完泳回来后发烧,我认为是因为您身体素质有些差,体魄不够健壮。建议您每天早早起床,沿着小区跑几圈,天天锻炼身体,这样不仅仅可以增强您的身体素质,还可以帮助您减减肚子上的赘肉呢。第二条,建议您要多吃些水果,吃水果也是对身体有好处的。最好吃一些富含维生素C的水果,比如苹果、橘子等,还可以吃些西红柿。英国有句谚语:“一天一个苹果,医生不来找你。”听说奇异果里含的维生素是苹果的8倍,假如换成一天一个奇异果的话,医生会不会失业呢?第三条,冬天到了,游泳池里虽说有加热器,但是水温相对还是很凉。以前您总是游累了,就

31、静静地站在水里面休息,这时,寒气就会从您张开的汗毛孔进入您的身体,这样就容易受寒而生病了。建议当您游累得时候,就上岸用浴巾擦干身体,在岸上做做运动或坐下来歇一歇(别忘了披件衣服),因为在岸上比在水里暖和,所以在岸上寒气就不会进入您的体内了。爸爸,听了我以上的建议之后,是不是很高兴自己终于知道怎样才能游完泳不发烧了呢?怎么样,我的建议是不是很好啊?愿爸爸天天身体健康!最爱您的儿子:侵权答辩状优秀范文第八篇答辩人:刘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陈家坝村17组128。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合力村3组。答辩人刘某针对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

32、厂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答辩人之诉求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0万元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1、答辩人己经按照双方之间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承包款52万元(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1年1月27口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后,已经按照惯例,向被答辩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条;(2)合同签订后,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答辩人于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场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

33、损失;经与被答辩人多次交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该口头协议的内容为:A、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的履行;B、作为对答辩人的补偿,被答辩人同意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C、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补偿或赔偿。(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达成后,被答辩人一直未按照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经答辩人多次努力,被答辩人要求必须收回答辩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据,并要求答辩人承诺不再向被答辩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答辩人无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据,并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上备注:

34、从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被答辩人这才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2、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3万元不符合事实,亦不合情理(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承包协议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辩人作为发包人,拥有砂石选筛场绝对控制权,如果答辩人未按时足额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辩人不可能允许答辩人入场筛选沙金;(2)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仅支付20万元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再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3)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未

35、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生怕答辩人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坚决要求答辩人在合同中注明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4)答辩人与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2006年7月离婚,各自独立生活、居住,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从被答辩人与王家利、答辩人分别签订多份承包协议也得到证实;案外人王家利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辩人在与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纠纷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4号)二级庭审中,一直坚称其与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证的事实却与其说法完全相反,由

36、此可见,被答辩人谎话连篇,其陈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二、从法律关系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共涉及二种法律关系。其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沙砾石筛选权;法律关系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一一获得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的沙砾石筛选权,主要义务一一支付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一一获得答辩人缴纳的承包款,主要合同义务,允许答辩人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进行沙砾石筛选。该法律关系已经因双方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消灭,建立在该

37、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均已消灭。其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而产生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双方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一一获得被答辩人支付的14万元补偿款,主要义务是一一放弃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被答辩人主要权利一一在支付答辩人补偿款14万元之后,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义务一一向答辩人支付补偿款14万元。在被答辩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辩人支付了14万元之后,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了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曾经存在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至此消灭。至此,曾经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

38、两种法律关系一一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与协议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均已消灭,因当事人因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消灭。本案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其诉求要想成立,必须要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但事实上,这一曾经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已然消灭,那么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就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其诉求必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不应该得到支持。三、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分析,被答辩人之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支持1、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

39、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既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己经协议终止2011年协议的事实,那么该协议一旦达成,那么就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1)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消灭,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自动消灭;(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一双方形成合同之债,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14万元,以作为答辩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的补偿。既然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被答辩人有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所谓承包款32万元。2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分析,也能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结论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的结尾处,有答辩人的备注:从2011年1

40、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按照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对前述备注比较合理的解释是:(1)答辩人的这一备注,是应被答辩人的要求而添写的,至少是被答辩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辩人的意志;(2)原承包协议终止,双方均不再履行,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3)双方已经对承包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算了结完毕;(4)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协承包协议已经了结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现在被答辩人又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显然与该终止协议约定内容相悖。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协议内容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