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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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效率,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明确招标范围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项目除外)适用于本规定。(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援助资金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招标的

2、其他项目。二、界定招标规模和方式(一)公开招标本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规划编制等,下同)、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二)直接发包1 .没有达到前

3、述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业主单位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节俭节约、保质保量、廉洁高效的原则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采取直接发包的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2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我县范围内注册的公司;3 .对于采取以奖代补、直接奖补到户的打包类项目可由业主单位直接发包,施工单位资质不作硬性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企业,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与投标或作为直接发包对象。三、招标事项核准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审批

4、、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方案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四、招标过程管理(一)项目的预算、审核、复核1.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将完整的预算资料按时报送县财政局审查。100万以下项目由县财政局审核把关;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财政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从我县造价咨询随机系统里抽取审核机构对送审项目预算进行审查。2.在出具审查报告后,投资额在10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业主等单位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审价机构出具正式审查报告。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县财政局牵头,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人员参与,

5、以会议联审方式审定预算价,审价机构根据预算联审纪要出具正式审查报告。审定预算报政府审核通过。3.4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于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提供完善的设计、预算等资料,在预算无法审核的情况下,可采取一事一议先行启动组织建设,建设单位同步上报县政府审核。(二)招标(发包)控制价的确定1 .工程类项目控制价的确定报请政府审核通过的预算价,400万元以上作为招标控制价,400万元以下作为发包控制价。2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招标(发包)控制价的确定服务类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取费费率(金额),由县发改委牵头,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人员参与,依据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前期

6、费用取费标准审定,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作为招标(发包)控制价。(三)招标(发包)项目控制价下浮比例1.工程类项目招标(发包)控制价确定后,按下列附表确定项目下浮比例走招标或发包程序。附表:下投浮资项小鹏50万元以下项目下浮比例50-400万元项目下浮比例400万以上项目下浮比例房建工程5%0.5%10%0.5%ll%O.5%市政工程4.5%0.5%9%0.5%10%0.5%基础工程2.5%0.5%5%0.5%6%0.5%土石方工程4%0.5%8%0.5%9%0.5%交通工程4.5%0.5%9%0.5%依据评标办法确定水利工程4.5%0.5%9%0.5%依据评标办法确定备注:环境整治治理工程则按

7、县级制定的奖补标准执行。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招标(发包)控制价下浮比例由建设单位在1%-4%中自行确定。五、招标(发包)后的监管(一)施工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各司其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如有违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二)增加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在建设施工中发生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造价事项,超过合同价5%以上或者绝对数100万元以上的,需在未发生(事前)增加造价时,专题报告县政府研究并经县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方可允许进行施工;若未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同意实施的,增加的造价由业主单位自行解

8、决。5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可以增加造价事项。(三)项目验收1.按照项目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摒弃项目集中验收和批量验收的做法,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强化项目验收责任。在竣工验收之前,业主单位开展测绘、检测、评估并出具竣工测绘报告、检测评估报告等,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要出具整改意见,业主单位完成整改后重新评估。2.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各行业主管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验收程序和要求与业主单位共同确定具体验收日期,会同相关验收单位集中开展现场联合踏勘。原则上有关部门最多联合进行一次实体工程现场

9、核实验收。村庄整治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进行竣工核验,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四)项目审计1.对1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局(或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2.对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项目预算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并由县财政局(或县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结算价不可超过预算价。3,对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若项目预算经财政审核,则由业主单位(乡镇)进行结算审计,结算价不可超过预算价;若项目预算未经财政局审核,则由县财政局(或县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4为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工程项目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计单位不能

10、为同一家机构。5.脱贫攻坚工程项目按绿色通道相关文件执行。(五)资金拨付1.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工程款。一般可按完成实际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拨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由建设单位把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资金拨付条款,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2,拨付工程款需提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同时附政府同意实施批复、施工合同、税务发票、完成合格工程量的证明材料(工程项目有监理的,需由监理签署意见的工程量完成情况签证单;无监理的,由建设单位签证)。3,对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按项目结算资金的3%预留项目质保金;对5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除桥梁、脱贫攻坚等特殊项目外

11、)不再预留项目质保金。(六)项目备案1.400万以下的项目发包前期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业主单位的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前期资料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备案所需资料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2.标后资料备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本部门规定执行。(七)查处1.采取审查资料、现场巡查、走访调查等主要形式,各行业主管部门从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入手,对项目实行全程监管。2,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单位的联动,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标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绝不姑息;对举报有功者,要实行奖励,促进建设市场形成健康良好的管理秩序。六、加强税收征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税收征管办法。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文件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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