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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8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2023年12月28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地性保护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文化传承与传播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
2、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橘红道地性保护,推动化橘红产业高质量发展,传承与弘扬化橘红文化,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化橘红的道地性保护、产业发展、文化传承与传播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化橘红,是指以化州柚未成熟或者近成熟的果实为原料,采用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干燥胎果或者果皮。本条例所称化州柚,是指在国家公告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一种芸香科常绿乔木,拉丁文为CitrUSgrandisTomentosa。第三条化橘红的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绿色发展、产业融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化州市人
3、民政府应当将化橘红保护及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化橘红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化州柚种质资源、产地和种植保护,以及化州柚果实采收和初级产品加工的监督指导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和维护化橘红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化橘红中药材保护的专业指导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化州柚林木资源的监督管理和化州柚古树资源的保护等工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化橘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文化产业发展、旅游资源开发等工作。发展
4、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金融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化橘红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化橘红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化橘红保护和发展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化橘红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化橘红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化橘红文化的宣传,对化橘红保护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道地性保护第八条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化橘红保护规划,并报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化橘红保护规划应当包括
5、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内容,根据产地内的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因素,对化橘红产地实行分区保护,并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化橘红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种植者、生产经营者和专家等的意见,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化橘红保护规划批准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专门场所等向社会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第九条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化州柚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加强化州柚特色地方品种保护。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化州柚种质资源库,在保持道地种性前提下,加强种
6、质资源提纯复壮研究,为良种繁育科学研究提供可持续利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化州柚天然种质资源。第十条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化州柚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推动依法设立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设立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繁育化州柚种苗的隔离、栽培条件和保存良种的条件;(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繁育设施、检测设备;(三)繁育种源来源清楚、具备道地特征,具有化州柚的采种林;(四)具备一定的化州柚种苗产出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的设立由生产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
7、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应当制定和执行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建立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对本基地种苗生产、初加工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的种苗,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供应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禁止私自采伐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的种质资源。第十二条化州柚种苗生产应当严格执行种苗检验、检疫规程,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种苗使用。禁止假冒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种苗产品。第十三条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依法设立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促进化州柚生产规模化、规范化。设立
8、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形成规模种植,连片种植面积在300亩以上;(二)具有适宜种植化州柚的含嫁石土壤,阳光、水源充足;(三)有科学的种植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四)有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种植的化州柚质量较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的设立,由生产经营者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生产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及周边保护距离内,不得新
9、建、改建、扩建影响化州柚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化州柚生产环境的污染。优质化州柚生产基地周边保护距离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十六条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制定化州柚种植技术规程,并加强对化州柚种植企业、合作社的指导。化州柚种植企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更高标准的种植技术规程,并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第十七条化州柚种植企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化州柚的生长特点,科学合理使用以有机肥为主体的肥料,优先采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病虫害防治,保证
10、化州柚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第十八条市、化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化州柚纳入古树名木保护目录,建立档案,实行挂牌保护。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化橘红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完善管理规范,推动化橘红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鼓励化橘红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地方标准的化橘红产品质量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条支持和鼓励化橘红生产经营者根据产品特点设置不同的等级,推进优质优价,促进化橘红产品质量的提高。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第二十二条地
11、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在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向化橘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被许可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应当向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制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使用条件以及使用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化橘红地理标志等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运用,鼓励、支持和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知
12、名品牌,支持化橘红行业协会设立专门的品牌推广中心,促进化橘红的品牌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创建品牌,增强化橘红品牌市场竞争力。第二十四条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化橘红加工的技术指导,推进从事化橘红加工的企业和合作社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支持和鼓励从事化橘红加工的企业和合作社加强与化州柚种植户的合作,采取保价等方式定制种植,加强技术指导,稳定企业产品的数量与质量。第二十五条鼓励从事化橘红切片加工的生产者开展果肉资源化利用,对化州柚果肉进行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第二十六条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化橘红仓
13、储物流的管理和指导工作。鼓励化橘红生产经营者与仓储物流企业合作,提供产地加工包装、质量检测、储存养护与运输配送等一体化物流服务。鼓励化橘红生产经营者设立化橘红标准化仓储,依法探索开展化橘红期货与大宗商品贸易。第二十七条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化橘红产品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销对接。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展会服务平台开设化橘红产品线上专区,拓展化橘红产品贸易渠道。第二十八条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化橘红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推动化橘红生产基地、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检验检测、仓储、快递物流等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化橘红产业集群集聚发展。第二十九条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及
14、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化橘红产业基础研究投入,搭建化橘红产业技术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用对接。鼓励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研发新型化橘红产品,推进化橘红产品多样化、特色化发展。鼓励生产经营者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化橘红产业科技创新合作,对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化橘红生产经营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发有利于化橘红产业健康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化橘红政策保险业务的发展。第四章文化传承与传播第三十条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化橘红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将化橘红炮制技艺、民俗礼
15、仪、历史典故等保护对象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化橘红传统炮制工艺的保护,弘扬化橘红中药文化。鼓励化橘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常态化传承培训和技能实践教学活动,培养传承人才。鼓励化橘红中药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开展授徒、研学、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符合条件的传承人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或者传承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奖励。第三十二条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化橘红文化旅游,加强化橘红文化展示和宣传推介。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推
16、动“中国化橘红之乡”品牌建设,推进化橘红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规范开展化橘红文化传播活动,提升化橘红中药文化影响力。第三十三条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中融入化橘红历史文化元素,推动建设化橘红特色村镇、主题墟街等,促进化橘红产业与生态旅游、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第三十四条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推动化橘红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产品等的经贸合作,鼓励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内外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推进化橘红文化传播、应用与发展。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五条化州柚种植者、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植、采收、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等台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17、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种植者、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台账。第三十六条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化橘红繁育、种植、采收、加工、仓储、物流和商业贸易的全过程数字化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平台,监督和指导化州柚种植者、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化橘红生产经营企业和合作社可以开发本企业和组织的溯源体系平台,提高企业和组织的产品信誉,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七条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化州柚种植者和化橘红生产经营者使用溯源码,向社会公开申请溯源码的流程。化州柚种植者和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程序向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溯源码。第三十八条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
18、门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等级、标准符合性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化橘红互联网领域执法,严厉查处化橘红网络销售、直播带货中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维护化橘红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化橘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送化州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化州市市场监督管
19、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将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规定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纳入异常名录。第四十一条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化橘红地理标志的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将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在地理标志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第四十二条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公告的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和化州柚种植技术规程,对化州柚种苗选育、良种繁育、标准种植等进行指导,加强对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种植技能培训。第四十三条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化橘红产品标识的管理和监督。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明产品的产地,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
20、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四十四条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化橘红质量检测中心,提升检测能力和服务质量。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化橘红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实施对化橘红产品的抽查检验,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鼓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测,满足化橘红生产经营者检测服务需求。第四十五条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等工作,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第四十六条化橘红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化橘红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开展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
21、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化橘红产业发展。第四十七条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化橘红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市、化州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化橘红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化橘红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22、第十一条规定,私自采伐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执行化州柚种苗检验、检疫规程,或者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仍作为化州柚种苗使用的,或者假冒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种苗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种植、采收和初级产品生产加工台账,未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化州柚种植企业、合作社和化橘红生产加工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仓储、物流、销售等台账,未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关于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附件预览2: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附件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