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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发(202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直线驻县各单位:现将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3月29日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和监管,保障入市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
2、资办(2023)1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交易活动,按照浦北县现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及程序,依法签订协议,由入市主体(实施主体)委托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承办。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交易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一级市场交易第
3、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申请入市交易,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出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历史遗留问题土地除外。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以宗地为单位。对包含多种用途的地块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确定不同用途的面积比例。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参照国有土地出让规范确定入市交易地块招标标底或底价。入市交易的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入市成本。最终报价低于底价或者标底的,不得成交。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应当
4、保密,具体保密要求参照国有土地出让交易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入市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的限制条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应当包括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入市出让(出租)合同文本等材料。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入市交易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之日20天前,由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入市主体的名称和地址;(二)宗地的面积、
5、界址、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土地使用条件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领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与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因故确需变更交易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应另行发布交易公告,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可以申请参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人联合申请的,应当
6、提交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各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联合投标或者竞买协议。联合投标或者竞买协议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以及签订入市出让(出租)合同的主体。第十四条申请人中标或者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入市主体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结果,先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入市出让(出租)合同,在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变更合同;也可以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入市出让(出租)合同。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及相关材料。县自
7、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申请人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时,存在材料弄虚作假、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和其他严重违反入市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情形的,不得参与投标或者竞买。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缴款时间之前,将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缴入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指定的账户。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标底、起叫价或者起始价的20%o申请人支付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的账户名要与其名称相符,否则不允许其参与投标或者竞买。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
8、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十七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二)开标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
9、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终止招标活动。(三)评标招标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用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成立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由入市实施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10、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者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四)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第十八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
11、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第十九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第二十条挂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挂牌主
12、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二十一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适当调整增价幅度。第二十二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
13、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第二十三条土地成交后,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第二十四条土地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入市实施主体签订入市出让(出租)合同。入市出让(出租)合同应当约定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交地时间及方式、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及交纳期限、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土地转让(转租)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农村集体经
14、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出租)合同中涉及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内容的,应当与文件内容一致。第二十五条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县自然资源局将交易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第二十六条土地受让人应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交后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出让(出租)合同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监管协议。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清,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租金按出租合同约定期限缴纳。逾期60日未付清土地出让(出租)价款的,入市主体(实施主体)有权依法解除入市合同。第三章二级市场交易第二
15、十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入市出让(出租)合同约定转让、转租、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以及司法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入市交易后土地承租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1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转让(转租)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后,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申请公开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交易信息,由县自然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使用权人、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报名条件、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一条交易完成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17、将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名称、成交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进行公布。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入市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禁止转让、转租的情形;(二)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三)按照入市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开发建设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承租方应当继续履行土地原入市出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18、。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不对抗土地原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设定相应的土地他项权利。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转租和抵押。转让、转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转租和抵押。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约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初次入市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的,交易双方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初次入市合同和本次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等手续。具体可参照国
19、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交易监管第三十七条县自然资源局有权对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纠正,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易活动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第三十八条承办土地交易活动的机构,按有关收费文件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应当终止,已经成交的,交易行为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己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注销土地登记:(一)投标人、竞买人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工
20、作人员、评标小组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和竞买人,足以影响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公正性的;(三)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拒签收中标通知书或者入市出让(出租)合同三者之一的,视为放弃中标或者竞得土地,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入市交易资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无效。第四十二条因中标人、竞得人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终止或者无效给入市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