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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00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一、基本情况西安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X年X月20日收到XX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
2、因工程合同纠纷,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X年X月22日披露的XX股份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XXX),202X年X7月二、事件进展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详细核查了相关资料,公司认为不存在造成原告XX建筑损失的事实,且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此,我们向XX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公司于202X年X月4日收到XX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X)XX2民初X号之一),各方当事人如下:申请人:西安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审理机构:XX人民法院(
3、一)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XX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X年X月20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的存款,并以购买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一)XX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开户账户(账号:X)内存款1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X年X月24日起至2024年X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
4、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截至目前,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述涉案金额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西安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X年X月X日报备文件1.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