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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整合优化我省建设工程验收流程,全面提高工程建设各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第三条本
2、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将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单独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第四条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人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完成接入工作。第五条联合验收事项:(一)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工程竣工验收;(五)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3、(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第六条申请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建筑工程、园林绿化、道路、地下管线等)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竣工,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要求接入城市系统。按“多测合一”相关文件规定已完成测量并取得相关测绘报告,项目地下管线须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并取得验收批复。(二)项目内配套设施(含公共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实施到位。项目分期进行验收的,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实施。(三)施工场地已清理干净,建设用地(含代征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
4、已拆除完毕。(四)实际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符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要求。(五)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到位。(六)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七)人防工程设备运转正常、主体质量合格,达到人防建设标准要求,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人防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八)有建设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九)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已设置到位,建设单位与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并填写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十)属于易地建设的工程项目或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十一)建设单位已经收集汇总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并组织各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且验收合格。(十二)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纸质档案按有关规范整理立卷。(十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十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十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
6、他文件。第七条验收申请。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向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第八条资料核验。“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当日内将申报材料分转到各参验部门,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则视为无意见。“综合服务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于当日内将受理决定书、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第九条现场验收。收到“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决定后,各参验部门按验收时间安排准时到达项目现场验收。牵头部门负责现场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建设
7、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工作。第十条验收反馈。现场验收结束后,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监督意见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整改两种。收到各参验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综合服务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反馈给建设单位。如参验部门提出整改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具备验收条件后,申请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综合服务窗口”方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第十一条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二条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8、不含建设单位补正、整改及专项验收时间)。第十三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民政、教育、水利、国安、园林、市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一并参加联合验收,有关意见纳入联合验收意见书进行统一反馈。第十四条项目分期验收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工程项目,不纳入联合验收范围。对应验收,而未申请验收的工程项目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六条承诺信用监管告知。对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各项审批事项。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